寓迹稍难判

出自:清代·李宪噩《酬子起、梦予赠砚见寄》

拼音:[yù][jì][shāo,shào][nán,nàn,nuó][pàn]

平仄:仄仄平平仄

蕴耀君自幽,安朴予无炫。
负质固云殊,寓迹稍难判
冷韵复相谐,短章来欢眄。
同心崇古华,努力惩时绚。
臭味日冥寂,招携追闲散。
少嫌井庐异,尚觉形影间。
郁郁夏木深,漠漠春景换。
孤兴方触笔,清梦遂投砚。
廉正义不违,磨砻神所眷。
此意永相期,薄言酬缱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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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寓迹】1.亦作"寓迹"。 2.犹寄足。暂时寄住。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寓】

寓【寅集上】【宀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9画

《唐韻》牛具切《集韻》《韻會》元具切,音遇。《說文》寄也。《禮·曲禮》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

《郊特牲》諸侯不臣寓公。《註》謂失地之君,寄寓其國也。

居也。《孟子》無寓人於我室。《左傳·成二年》韓厥曰:請寓乗。

屬也。《左傳·僖二十八年》君憑軾而觀之,得臣與寓目焉。

托也。《史記·莊周傳》著書十餘萬言,大抵率寓言也。

鳥名,如䑕而鳥翼,其音如羊,可以禦兵,見《山海經》。

《爾雅·釋獸》有寓屬。《註》謂獼猴之類。寄寓木上,故曰寓。

《正韻》牛居切,音魚。義同。《集韻》或作庽。

【迹】

迹【酉集下】【辵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6画

〔古文〕資昔切,音積。《說文》步處也。《廣韻》足跡也。《左傳·宣十二年》遷大國之迹于鄭。《前漢·揚雄傳》擬足而投迹。《淮南子·說山訓》足蹍地而爲迹。

凡功業可見者曰迹。《書·武成》太王肇基王迹。《前漢·王褒傳》索人求士者,必樹霸迹。

凡前人所遺留者曰迹。《莊子·天運篇》《六經》先王之迹也。

凡有所遵循亦曰迹。《書·蔡仲之命》爾乃邁迹自身。《註》仲無所因,故曰邁迹。《前漢·平當傳》深迹其道,而務修其本。《註》謂求其踪迹。

凡有形可見者皆曰迹。《淮南子·說山訓》循迹者,非能生迹者也。《唐書·魏徵傳》豈有君臣同心事形迹者。

循實而考之亦曰迹。《前漢·功臣表》迹漢功臣。

《杜欽傳》將以求天心,迹得失也。

風迹,風化之迹也。《後漢·朱浮傳》頗欲厲風迹。

迹射,尋迹而射也。《前漢·王尊傳》將迹射士千人。

迹人,官名。《周禮·地官·迹人註》迹之言跡。知禽獸處也。

與跡同。《文中子·問易篇》心跡之判久矣。

與蹟通。《詩·小雅》念彼不蹟。《註》謂不循故道也。

叶卽略切,音爵。《陸機·演連珠》火壯則煙微,性充則情約。是以殷墟有感物之悲,周京無佇立之迹。《集韻》或作。

【稍】

稍【午集下】【禾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所敎切,音哨。《說文》出物有漸也。《儀禮·聘禮》惟稍受之。《註》稍,廩食也。《疏》以其稍稍給之,故謂米廩爲稍。

《廣韻》均也,小也。《周禮·天官·小宰》凡王之稍事。《註》鄭司農云:非日中大舉時而閒食,謂之稍事。一說有小事而飮酒。

《韻會》漸也。《韓愈·答柳柳州食蝦蟆詩》余初不下喉,近亦能稍稍。

《周禮·地官·稍人註》距王城三百里曰稍。《疏》案載師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內,故云。

《集韻》《韻會》山巧切,音梢。亦漸也。

《集韻》師交切,音筲。稅也。

【难】

難【戌集中】【隹部】康熙筆画:19画部外筆画:11画

〔古文〕。

《玉篇》不易之稱也。《書·臯陶謨》惟帝其難之。《咸有一德》其難其愼。

珠名。《曹植·美人行》珊瑚閒木難。《註》《南越志》曰:木難,金翅鳥沫所成碧色珠也。

姓。《正字通》南北朝難從党。見《姓苑》。

《集韻》《韻會》囊何切《正韻》奴何切。同儺。《集韻》難,卻除凶惡也。《周禮·春官·占夢》遂令始難歐疫。《夏官·方相氏》率百隸而時難,以索室驅疫。《禮·月令》季春,命國難。《又》季冬命有司大難。

《詩·小雅》其葉有難。《傳》難然盛貌。《釋文》乃多反。

《集韻》乃可切,音娜。同橠。詳木部橠字註。

《廣韻》奴案切《集韻》《韻會》《正韻》乃旦切,音㬮。《廣韻》患也。《易·否卦》君子以儉德辟難,不可榮以祿。《禮·曲禮》臨難毋苟免。《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註》難,相與爲仇讎。

詰辨也。《唐史·韋處厚傳》張平叔議糶鹽,韋處厚發十難以詰之。

《書·舜典》惇德允元而難任人。《傳》難,拒也。《釋文》乃旦反。

《公羊·隱八年·我入邴傳》其言入何難也。《註》難,辭也。《釋文》乃旦反,一音如字。

《孟子》於禽獸又何難焉。《註》難,責也。

人名。《左傳·文元年》難也收子。《釋文》乃多反,一音如字。

叶音臡。《汲冢周書》旁隊外權,隳城湮溪。老弱單處,其謀乃難。

【判】

判【子集下】【刀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普半切,音泮。《說文》分也。从刀,半聲。《玉篇》分散也。

《增韻》半也。《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

《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

《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

斷也。《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

《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

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

通作泮。《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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