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
得【寅集下】【彳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音德。《說文》行有所得也。《玉篇》獲也。《韻會》凡有求而獲皆曰得。
又賦受亦曰得。《易·乾卦》知得而不知喪。《禮·曲禮》臨財毋苟得。《左傳·定九年》凡獲器用曰得,得用焉曰獲。《孟子》求則得之。
又貪也。《論語》戒之在得。
又《韻會》與人契合曰相得。《王褒·聖主得賢臣頌》聚精會神,相得益章。
又得得,唐人方言,猶特地也。《全唐詩話》貫休入蜀,以詩投王建曰:一瓶一鉢垂垂老,千水千山得得來。
又叶都木切,音篤。《老子·道德經》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易林》入市求鹿,不見頭足,終日至夜,竟無所得。《集韻》或作㝶。
【化】
化【子集下】【匕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花去聲。《說文》化,敎行也。《增韻》凡以道業誨人謂之敎。躬行于上,風動于下,謂之化。《老子·道德經》我無爲而民自化。
又以德化民曰化。《禮·樂記》化民成俗。
又《韻會》天地隂陽運行,自有而無,自無而有,萬物生息則爲化。
又泛言攺易,亦曰變化。《易·繫辭》擬議以成其變化。
又貨賄貿易曰化。《書·益稷》懋遷有無化居。
又革物曰化。《周禮·春官·大宗伯》合天地之化。《註》能生非類曰化。《疏》鳩化爲鷹之類。皆身在而心化。若䑕化爲鴽,雀化爲蛤蜃之等,皆據身亦化,故云能生非類。
又《正韻》告誥諭使人回心曰化。《書·大誥》肆予大化,誘我友邦君。
又《公羊傳·桓六年》化我也。《註》行過無禮謂之化,齊人語也。《疏》哀六年傳云:乞曰:常之母有魚菽之祭,願諸大夫之化我也。亦是行過無禮之事。
又州名。《韻會》漢屬合浦郡,宋攺化州。
又《正韻》呼瓜切,音花。《後漢·馮衍傳》與時變化。《章懷太子註》音花。
又《韻補》叶胡隈切,音回。《三略》變動無常,因敵變化。不爲事先,動而輒隨。《漠之造化。跨三五其無偶兮,邈卓立而獨奇。
又叶呼戈切,音訶。《離騷》初旣與余成言兮,後悔遁而有他。余旣不難夫離別兮,傷靈脩之數化。
又叶許旣切,希去聲。《後漢·傅幹皇后箴》在昔明后,日新其化。匪惟訓外,亦訓于內。
又叶呼臥切,呼去聲。《白虎通》火之爲言化也。陽氣用事,萬物變化也。《釋名》火,化也,消化物也。《漢書·敘傳》偪上幷下,荒殖其貨。侯服玉食,敗俗傷化。
又《總要》化音吪,差錯也,謬言也。从人匕會意。小篆與匕混,故加言作訛。《史記·天官書》其人逢俉化言。
【本】
本【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1画
〔古文〕楍㮺奔上聲。《說文》木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草木之根柢也。《左傳·昭元年》木水之有本原。《班固·西都賦》元元本本,殫見洽聞。
又《玉篇》始也。
又《廣韻》舊也,下也。《禮·禮器》反本修古,不忘其初。《爾雅·釋器疏》柢本也,凡物之本,必在底下。
又《左傳註》豫爲後地曰張本。
又《曲禮》韭曰豐本,菖蒲根曰昌本。
又《集韻》《類篇》逋昆切。同奔。喻德宣譽曰本走。
又叶方典切,音匾。《班婕妤·擣素賦》調非常律,聲無定本。或連躍而更投,或暫舒而常斂。
【洪】
洪【巳集上】【水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6画
《唐韻》戸公切《集韻》《正韻》胡公切,音紅。《說文》洚水也。《書·堯典》湯湯洪水方割。
又大也。《書·大誥》洪惟我幼冲人。
又水名,在東郡。《水經》濟水故瀆,又北右合洪水。
又澤名。《廣輿記》洪澤,在淮安府山陽縣界。
又《揚子·方言》石阻河流爲洪。《田藝蘅煑泉小品》澤感而山不應,則怒而爲洪。《漫叟詩話》灘石湍激其中,深僅可容舟者,謂之洪。
又射洪,縣名。《廣輿記》潼川州有射洪縣。
又州名。《韻會》漢豫章郡,隋置洪州。
又井名,在豫章郡散原山西北。《水經注》洪井飛流,懸注無底。
又山名。《廣輿記》在福寧州城南。
又《輟耕錄》脈以浮而有力爲洪。
又姓。《廣韻》共工氏之後,本姓共氏。
又通作鴻。《史記·河渠書》禹抑鴻水。
又《集韻》古巷切,音絳。水名。義同洚水之洚。
【钧】
鈞【戌集上】【金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銞《唐韻》居勻切《集韻》《韻會》規倫切,音均。《說文》三十斤也。《孟康曰》萬一千五百二十銖。《書·五子之歌》關石和鈞。《疏》三十斤爲鈞,四鈞爲石,鈞石所以一天下之重輕,而立民信也。
又《集韻》一曰陶旊輪。《正字通》陶人模下圓轉者爲鈞。《前漢·賈誼傳師古註》陶家名轉者爲鈞,蓋取周回調均之義。
又大鈞,天也。《前漢·賈誼傳》大鈞播物,坱圠無垠。《註》如淳曰:陶者作器于鈞上,此以造物爲大鈞也。言造化爲人,亦猶陶之造瓦耳。
又《杜甫詩》八荒開壽域,一氣轉洪鈞。
又樂名。《張衡·西京賦》饗以鈞天廣樂,帝有醉焉。
又劒名。《淮南子·覽冥訓》淳鈞之器成。《註》淳鈞,古劒。
又地名。《左傳·昭四年》夏啓有鈞臺之享。《註》河南陽翟縣南有鈞臺陂。
又水名。《前漢·霍去病傳》涉鈞者。《註》鈞耆,水名。
又姓。《風俗通》楚大夫元鈞之後,漢有侍中鈞喜。
又與均同。平也。《詩·大雅》四鍭旣鈞。《註》矢鏃重羽輕,必參亭而三分之,一在前,二在後,得平均也。
又等也,同也。《左傳·成六年》善鈞從衆。《註》鈞,等也。
又《襄二十六年》多鼓鈞聲。《註》鈞,同其聲。《集韻》或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