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ǒ][guì][zhōng][shì][zhǔ]
平仄:仄仄平仄仄
靡靡衢路遥,行辕驻阳武。
崇丘积蔓屮,云葬萧何所。
念此人中杰,张韩乃其伍。
荣名不足矜,所贵忠事主。
入关当王之,背约自西楚。
劝王都汉中,视死诚孰愈。
养民以致贤,立国谁敢侮。
三秦良易定,三河不难取。
荐信登将坛,灭羽向垓下。
帝业一以成,元勋著千古。
萧萧白杨风,日暮振天宇。
悲吟昼一歌,欲去重延伫。
【事主】1.事奉大夫。 2.事奉君主。 3.犹言事情的主要决策者,谋划者。 4.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5.指一般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
【所】
所【卯集中】【户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數上聲。《說文》伐木聲也。从斤,戶聲。
又處所。《詩·鄭風》獻于公所。
又《商頌》及爾斯所。
又《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又《關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又《召誥》王敬作所。
又語辭。《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又誓辭。《論語》予所否者。《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又指物之辭。《禮·檀弓》其高可隱也。《註》謂高四尺所。《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註》幾所,猶幾許也。《張良傳》父去里所復還。《註》里所,猶里許也。
又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又叶襄里切,音徙。《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贵】
貴【酉集中】【貝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5画
〔古文〕貴賤位矣。《書•旅獒》不貴異物,賤用物。
又《玉篇》高也,尊也。《易•繫辭》崇高莫大乎富貴。《周禮•天官•大宰》以八統詔王馭萬民,六曰尊貴。
又《禮•祭儀》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註》貴謂燕賜有加於諸臣也。
又《孟子》用下敬上,謂之貴貴。
又欲也。《戰國策》貴合於秦以伐齊。《註》貴,猶欲也。
又《玉篇》多價也。《前漢•食貨志》器苦惡賈貴。
又《釋名》貴,歸也,物所歸仰也。
又姓。《風俗通》廬江太守貴遷。
又州名。《韻會》春秋駱越地,隋鬰州,唐攺貴州。
【忠】
忠【卯集上】【心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唐韻》陟弓切《集韻》《韻會》《正韻》陟隆切,音中。《說文》敬也。《玉篇》直也。《增韻》內盡其心,而不欺也。《周禮·大司徒》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疏》中心曰忠。中下从心,謂言出于心,皆有忠實也。
又《六書精蘊》竭誠也。《書·伊訓》爲下克忠。《傳》事上竭誠也。
又不貳也。《詩·邶風·北風箋》詩人事君無二志,勤身以事君,忠也。
又《廣韻》無私也。《左傳·成九年》無私,忠也。《後漢·任延傳》延曰:私臣不忠,忠臣不私。
又厚也。《周語》忠非親禮。《註》厚也。
又《諡法》危身奉上,險不辭難曰忠。
又州名。古巴東郡,唐置忠州。
又淵名。《山海經》忠極之淵。
又叶陟良切,音張。《漢溧陽長潘乾》彬文烈武,扶弱抑强。龕刈骾雄,流惡顯忠。
【事】
事【子集上】【亅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叓音示。大曰政,小曰事。《廣韻》使也,立也,由也。《釋名》事,偉也。偉立也。凡所立之功也。《書·大禹謨》六府三事允治。
又《詩·小雅》三事大夫,莫肯夙夜。《註》三公也。
又《詩·大雅》三事就緒。《註》三農之事也。
又奉也。《禮·曲禮》年長以倍。則父事之。
又營也,治也。《史記·曹參世家》卿大夫以下吏及賓客,見參不事事。
又《廣韻》《類篇》側吏切。事刃,與倳剚同。別見人部倳字註。
又《韻補》叶逝支切,音時。《蔡邕詞》帝曰休哉,命公三事。乃耀柔嘉,是式百司。
又叶詩紙切,音始。《詩·召南》于以用之,公侯之事。叶沚。
又叶疎語切,書上聲。《韓非子·揚權篇》使雞司夜,令狸執鼠。皆用其能,上乃無事。
又叶常御切,音樹。《易林》雖慍不去,復職內事。
【主】
主【子集上】【丶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丶宔《唐韻》之庾切《集韻》《韻會》《正韻》腫庾切,音麈。君也。《董仲舒·賢良策》行高而恩厚,知明而意美。愛民而好士,可謂誼主矣。《呂氏春秋》朝臣多賢,左右多忠,如此者,國日安,主日尊,天下日服,此所謂吉主也。
又大夫之臣,稱其大夫曰主。《左傳·昭二十八年》成鱄對魏舒曰:主之舉也,近文德矣。
又天子女曰公主。周制,天子嫁女,諸侯不自主婚,使諸侯同姓者主之,故謂之公主。
又賔之對也。《禮·檀弓》賔爲賔焉,主爲主焉。
又《左傳·僖三十年》燭之武見秦伯曰:若舍鄭以爲東道主。《註》鄭在秦之東也。
又宰也,守也,宗也。《易·繫辭》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
又神主,宗廟立以棲神,用栗木爲之。《春秋傳》虞主用桑,練主用栗。
又匰主。《周禮·春官》司巫,掌羣巫之政令,祭祀則供匰主。《註》主神所依也。匰,盛主之器。
又《禮·曲禮》居不主奧。《疏》主,猶坐也。
又《晉語》陽子剛而主能。《註》上也。
又姓。隋主胄,明主問禮。
又主父,複姓。
又《正韻》陟慮切。同注。《荀子·宥坐篇》主量必平似法。《註》主,同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