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势有馀

出自:清代·屈大均《五仙观》

拼音:[dǐ][chù][shì][yǒu,yòu][yú]

平仄:仄仄仄仄平

神灵所窟宅,厥惟祝融乡。
浮丘与安期,来往亦不常。
何者五仙人,各骑一色羊。
手持五谷穗,芃芃三尺强。
黍稷居两旁,粳稻居中央。
羊亦衔果蓏,以种遗炎方。
丰年再三祝,倏灭馀景光。
越人念粒我,春秋修蒸尝。
报赛若先农,水旱仍遑遑。
作观楚庭西,五仙列成行。
少者反当中,老者左右方。
膝前各一石,或蹲或翱翔。
或立或僵卧,大小相低昂。
抵触势有馀,角形弯以长。
言是羊所变,毛质皆青苍。
一卷自周时,摩挲历帝王。
斑驳见手泽,表里含光芒。
番夷多膜拜,薰用苏合芳。
馀窍出烟气,一缕何飞飏。
恍若白云核,氤氲所含藏。
尺寸天所留,所关乃雨旸。
吁嗟尔君子,言观来芝房。
南交多瑰货,不以充资装。
依依此怪石,三叹空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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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抵触】1.撞击;顶撞:犀兕抵触。 2.触犯;冒犯:抵触县官,罹丽刑法。 3.矛盾;相对抗:两说相抵触|抵触情绪。【抵触】1.撞击;顶撞:犀兕抵触。 2.触犯;冒犯:抵触县官,罹丽刑法。 3.矛盾;相对抗:两说相抵触|抵触情绪。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抵】

抵【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5画

〔古文〕音邸。《說文》擠也。

觸也。《前漢·禮樂志》習俗薄惡,民人抵冒。《註》抵,忤也,冒犯也。

當也。《史記·高祖紀》傷人及盜抵罪。《註》謂使各當其罪。《前漢·武帝紀》元封三年,作角抵戲。《註》兩兩相當,角力角技藝射御,故名角抵。

與觝通。《張騫傳》又作角氐。

至也。《前漢·杜延年傳》或抵其罪法。《註》特致之於罪法。

《禮·樂志》草木零落,抵冬降霜。

歸也。《前漢·項籍傳》抵櫟陽史司馬欣。《註》相歸抵也。亦通作邸。

拒也。《前漢·梁平王傳》抵讕置辭。

《田延年傳》延年抵曰:無有是事。《註》抵,拒諱也。

擲也。《後漢·禰衡傳》劉表嘗與諸文人共草章奏,衡見之,毀以抵地。

大抵,猶言大凡。《史記·酷吏傳》大抵盡詆以不道。《漢書》作大氐。《註》大歸也。

《集韻》或作掋。

直皆切,音㜨。亦擠也。

《韻會》掌氏切《正韻》諸氏切,音紙。同扺。擊也。《戰國策》蘇秦見說趙王於華屋之下,抵掌而談。《前漢·朱博傳》奮髥抵几。詳扺字註。

【触】

触【酉集上】【角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6画

《古今注》音紅。白魚赤尾者曰触。一曰魧。或曰雌者曰白魚,雄者曰触魚。亥集有字,同。魧,原从角从亢作。

經》星辰不相觸。

《玉篇》據也。《增韻》污也。

觸衣。《本草綱目》褌襠,一名觸衣。

人名。《左傳·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師觸。《註》樂師名。

姓。《史記·趙世家》左師觸龍。

《集韻》昌句切,芻去聲。亦牴也。《揚雄·羽獵賦》票禽之紲踰,犀兕之牴觸,熊羆之拏攫,虎豹之凌遽。觸叶遽,遽音詎。師古讀。《集韻》亦作觕。(觸)

【势】

勢【子集下】【力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11画

《唐韻》舒制切《集韻》《韻會》《正韻》始制切,音世。《說文》盛權力也。《孟子》好善而忘勢。

《廣韻》形勢。《易·坤卦》地勢坤。

《增韻》氣燄也。《書·君》毋倚勢作威。

《韻會》外腎爲勢。宮,男子割勢。

《韻補》叶式列切,音設。《木華·海賦》羣山旣略,百川潛渫。泱漭澹泞,騰波赴勢。

【有】

有【辰集上】【月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唐韻》云久切《集韻》《韻會》《正韻》云九切,音友。《說文》不宜有也。《春秋傳》曰:日月有食之。从月又聲。《九經字樣》有,从月。从冃,譌。

《玉篇》不無也。《易·大有疏》能大所有。

《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詩·商頌》奄有九有。《傳》九有,九州也。

《左傳·桓三年》有年。《註》五穀皆熟書有年。

《玉篇》果也,得也,取也,質也,寀也。

姓。《論語》有子。《註》孔子弟子有若。

《集韻》尤救切。與又通。《書·堯典》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詩·邶風》不日有曀。《註》有,又也。

《韻補》叶羽軌切。《前漢·敘傳》文豔用寡,子虛烏有。寄言淫麗,託風終始。

叶演女切。《徐幹·齊都賦》主人盛饗,期盡所有。三酒旣醇,五齊惟醹。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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