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独仓箱馀

出自:宋代·李纲《次符读书城南韵》

拼音:[yǐ][dú][cāng][xiāng][yú]

平仄:仄平平平平

騄骥有骏足,调御始服舆。
天资已高迈,淬砺资群书。
敏学复好问,端由方寸虚。
超然适正道,克慎在厥初。
百家见异户,六艺知同闾。
博观而妙柬,奥义将灿如。
纤缴下云鹄,沈钩出渊鱼。
精思理难遁,笃志道匪疏。
溉根食其实,浚源导成渠。
反已类学射,求心犹放猪。
精英谢糟粕,光景走蟾蜍。
寸阴宝尺璧,旨味胜浮蛆。
是中苟得趣,何适不可居。
问言何以然,得之在学欤。
譬犹大农家,丰年多蓄储。
人皆升斗窘,已独仓箱馀
自饱以及众,博施诚乐且。
文章乃馀事,笔墨为耕锄。
当为丹山凤,勿作黔中驴。
本末固有序,未菑那得畬。
致身霄汉上,登降白玉除。
朱云既折槛,辛毗亦牵裾。
爱君当以诚,危言岂邀誉。
自古富贵者,磨灭同丘墟。
何如任直道,用舍随卷舒。
不能乃自弃,君子其疾诸。
愿言力学人,去去无踌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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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仓箱】《诗.小雅.甫田》:"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郑玄笺:"成王见禾谷之税,委积之多,于是求千仓以处之,万车以载之。是言年丰收入逾前也。"朱熹集传:"箱,车箱也。"后因以"仓箱"喻丰收。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已】

已【寅集中】【己部】康熙筆画:3画部外筆画:0画

《廣韻》羊己切《集韻》《韻會》《正韻》養里切,音以。《玉篇》止也,畢也,訖也。《廣韻》成也。《集韻》卒事之辭。《易·損卦》已事遄往。

《玉篇》退也。《廣韻》去也,棄也。《書·堯典》試可乃已。《論語》三已之。

太也。《廣韻》已,甚也。《孟子》仲尼不爲已甚者。《註》不欲爲已甚,太過也。

《廣韻》過事語辭。《史記·灌夫傳》已然諾。《註》索隱曰:謂已許諾,必使副其前言也。

《類篇》語已也。《增韻》語終辭。《前漢·梅福傳》亦無及已。

踰時曰已而。《史記·高帝紀》已而有娠。

與以通。《荀子·非相篇》人之所以爲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前漢·張良傳》殷事以畢。

《廣韻》《集韻》羊吏切,音異。義同。

【独】

獨【巳集下】【犬部】康熙筆画:17画部外筆画:13画

《唐韻》《集韻》《韻會》徒谷切《正韻》杜谷切,。从犬蜀聲。羊爲羣,犬爲獨也。

獸名。《埤雅》顏從曰:獨一叫而猨散,鼉一鳴而龜伏。或曰鼉鳴夜,獨叫曉。獨,猨類也。似猨而大,食猨。今俗謂之獨猨。蓋猨性羣,獨性特,猨鳴三,獨叫一,是以謂之獨也。

獨字註。

《廣韻》單獨。《詩·小雅》哀此惸獨。《傳》獨,單也。《又》念我獨兮。《爾雅·釋山》獨者蜀。《疏》蟲之孤獨者名蜀,是以山之孤獨者亦名曰蜀也。《揚子·方言》一蜀也。南楚謂之獨。

山名。《山海經》獨山,多金玉美石。

《廣韻》複姓有獨孤氏。《後魏書》西方獨孤渾氏,後攺爲杜氏。

姓。《正字通》明獨立,獨善。

【仓】

倉【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仺《唐韻》七岡切《集韻》千岡切,音蒼。《說文》穀藏也。《國策註》圓曰囷,方曰倉。《詩·小雅》乃求千斯倉。《禮·月令》季秋,命冢宰舉五穀之要藏,帝籍之,收于神倉。

官名。《周禮·地官》倉人掌粟入之藏。

倉卒,悤遽貌。《杜甫·送鄭虔詩》倉皇已就長途往。

姓。周倉葛。

與蒼通。《禮·月令》駕倉龍。《前漢·蕭望之傳》倉頭廬兒。

與臓通。五倉,五臟也。《前漢·谷永傳》成帝曰:化色五倉之術,皆左道以欺妄。

與滄通。《揚雄·甘泉賦》東燭倉海。

與桑通。亢倉子,亦作庚桑子。

《集韻》楚亮切,借作愴。《詩·大雅》倉兄塡兮。

【箱】

箱【未集上】【竹部】康熙筆画:15画部外筆画:9画

《廣韻》《正韻》息良切《集韻》《韻會》思將切,音廂。《說文》大車牝服也。《篇海》車內容物處爲箱。《詩·小雅》睆彼牽牛,不以服箱。《傳》箱,大車之箱也。

廩也。《詩·小雅》乃求千斯倉,乃求萬斯箱。

竹器,箱篋也。

與廂同。《儀禮·公食大夫禮》賔升,公揖退于箱。

《覲禮》几俟于東箱。《註》東箱,東夾之前相翔待事之處。《前漢·周昌傳》上欲以戚姬子如意爲太子,昌曰:臣期期知其不可。上欣然笑,卽罷。呂后側耳於東箱聽。《註》師古曰:正寢之東、西室皆曰箱,言似箱篋之形。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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