拄杖得所托

出自:宋代·胡寅《和彦达新居》

拼音:[zhǔ][zhàng][dé,děi,de][suǒ][tuō]

平仄:仄仄平仄平

喜居夏屋成,竹树讙燕雀。
门径眇云水,亦见轮蹄错。
君本有用才,魏匏自濩落。
平生五车勤,岁晏一箪乐。
永言青眼旧,每笑春风薄。
共何贞石心,火炎岂能铄。
激志山岳耸,放怀宇宙廓。
过我虽蹁跹,拄杖得所托
但惭城市过错,兼味止葵藿。
方罗玉尘挥,忽听金奏作,
薰然陶天和,宁复慕人爵。
澹泊道义交,已谢势利怍。
遥知尊杓存,酒熟待同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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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拄杖】1.执持。 2.支撑着拐杖。 3.手杖,拐杖。
【得所】1.谓得到安居之地或合适的位置。语出《诗.魏风.硕鼠》:"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2.适当;适宜。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拄】

拄【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5画

《正韻》腫庾切,音主。牚也,支也。《禮·喪大記》旣葬拄楣。《疏》拄楣稍舉,以納日光。《戰國策》齊嬰兒謠曰:大冠若箕,脩劒拄頤。《前漢·西域傳》車師後王姑句,以道當爲拄置,心不便也。《註》言有所置立,而支拄於巳,故心不便也。

刺也,距也。一曰從旁指也。《前漢·朱雲傳》五鹿充宗爲梁丘易,雲入論難,連拄五鹿君。

《唐韻》知庾切《集韻》《韻會》冢庾切,。義同。亦通作柱。

【杖】

杖【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3画

《唐韻》直兩切《集韻》《韻會》雉兩切《正韻》呈兩切,音杖。《說文》所以扶行也。《禮·曲禮》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几杖。

《王制》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鄕,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

《禮·喪服小記》父喪苴杖竹也,母喪削杖桐也。

木梃也。《家語》舜事瞽瞍,小棰則待過,大杖則逃走。

《方言》矜謂之杖,謂戈戟柄也。《呂覽·貴已篇》操杖以戰。

《爾雅·釋草》蒤,虎杖。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直亮切,丈去聲。持也。與仗同。《書·牧誓》王左杖黃鉞。

憑倚也。《左傳·襄八年》杖信以待晉。

【得】

得【寅集下】【彳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音德。《說文》行有所得也。《玉篇》獲也。《韻會》凡有求而獲皆曰得。

賦受亦曰得。《易·乾卦》知得而不知喪。《禮·曲禮》臨財毋苟得。《左傳·定九年》凡獲器用曰得,得用焉曰獲。《孟子》求則得之。

貪也。《論語》戒之在得。

《韻會》與人契合曰相得。《王褒·聖主得賢臣頌》聚精會神,相得益章。

得得,唐人方言,猶特地也。《全唐詩話》貫休入蜀,以詩投王建曰:一瓶一鉢垂垂老,千水千山得得來。

叶都木切,音篤。《老子·道德經》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易林》入市求鹿,不見頭足,終日至夜,竟無所得。《集韻》或作㝶。

【所】

所【卯集中】【户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數上聲。《說文》伐木聲也。从斤,戶聲。

處所。《詩·鄭風》獻于公所。

《商頌》及爾斯所。

《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關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召誥》王敬作所。

語辭。《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誓辭。《論語》予所否者。《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指物之辭。《禮·檀弓》其高可隱也。《註》謂高四尺所。《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註》幾所,猶幾許也。《張良傳》父去里所復還。《註》里所,猶里許也。

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叶襄里切,音徙。《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托】

托【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3画

《集韻》《韻會》闥各切。同拓。見拓字註。

不托,與餺飥通。《五代史·李茂貞傳》一日食粥,一日食不托。《歐陽脩·歸田錄》唐人謂湯餠爲不托。

柈名。宋曰托子,今曰托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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