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除计未决

出自:唐代·元稹《赛神》

拼音:[fén][chú][jì][wèi][jué]

平仄:平平仄仄平

村落事妖神,林木大如村。事来三十载,巫觋传子孙。
村中四时祭,杀尽鸡与豚。主人不堪命,积燎曾欲燔。
旋风天地转,急雨江河翻。采薪持斧者,弃斧纵横奔。
山深多掩映,仅免鲸鲵吞。主人集邻里,各各持酒樽。
庙中再三拜,愿得禾稼存。去年大巫死,小觋又妖言。
邑中神明宰,有意效西门。焚除计未决,伺者迭乘轩。
庙深荆棘厚,但见狐兔蹲。巫言小神变,可验牛马蕃。
邑吏齐进说,幸勿祸乡原。逾年计不定,县听良亦烦。
涉夏祭时至,因令修四垣。忧虞神愤恨,玉帛意弥敦。
我来神庙下,箫鼓正喧喧。因言遣妖术,灭绝由本根。
主人中罢舞,许我重叠论。蜉蝣生湿处,鸱鸮集黄昏。
主人邪心起,气焰日夜繁。狐狸得蹊径,潜穴主人园。
腥臊袭左右,然后托丘樊。岁深树成就,曲直可轮辕。
幽妖尽依倚,万怪之所屯。主人一心好,四面无篱藩。
命樵执斤斧,怪木宁遽髡。主人且倾听,再为谕清浑。
阿胶在末派,罔象游上源。灵药逡巡尽,黑波朝夕喷。
神龙厌流浊,先伐鼍与鼋。鼋鼍在龙穴,妖气常郁温。
主人恶淫祀,先去邪与惛。惛邪中人意,蛊祸蚀精魂。
德胜妖不作,势强威亦尊。计穷然后赛,后赛复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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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焚除】烧毁。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焚】

焚【巳集中】【火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燔《廣韻》《集韻》《韻會》《正韻》符分切,音汾。《玉篇》燒也。《集韻》火灼物也。《書·胤征》玉石俱焚。《易·離卦》焚如。《春秋·桓七年》焚咸丘。《註》焚,火田也。《禮·月令》仲春毋焚山林。

《集韻》方問切,音奮。《左傳·襄二十四年》象有齒,以焚其身。《註》杜預曰:焚,斃也。服虔曰:焚,讀曰僨僵也。《集韻》本亦作僨。

叶汾沿切。《郭璞·炎山贊》木含陽精,氣結則焚,理其微乎,其妙在傳。

叶符筠切。《曹植文》季嗣不維,網漏于秦,崩樂滅學,儒坑禮焚。《說文》本作燓。《集韻》或作炃燌。

【除】

除【戌集中】【阜部】康熙筆画:15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直魚切《集韻》《韻會》音儲。《說文》殿陛也。《班固·西都賦》玉除彤庭。

《前漢·蘇武傳》扶輦下除。《註》除謂門屛之閒。

《玉篇》去也。《書·泰誓》除惡務本。《左傳·隱元年》蔓草猶不可除。

《昭十七年》振除火災。《周禮·春官》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

《揚子·方言》病愈者或謂之除。

算法有乗除。《前漢·律歷志》法除之。

治也。《易·萃卦》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註》除者,治也。《禮·曲禮》馳道不除。

《周禮·地官·山虞》若祭山林,則爲主而修除。《註》治道路場壇。《左傳·昭十三年》令諸侯日中造於除。《註》除地爲壇,盟會處。

《玉篇》開也。《史記·呂后紀》請得除宮。《前漢·高五王傳》作淸宮。

拜官曰除。《史記·平準書》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註》先除,用也。《前漢·田蚡傳》君除吏盡未,吾亦欲除吏。《註》凡言除者,除去故官,就新官。

《正字通》隋內官服半除,唐減爲半臂。言肩有袖,至臂臑而止,今呼齊肩。

易也。新舊歲之交謂之歲除。俗云除夕。《孟浩然詩》靑陽逼歲除。

除道,漢縣名。《前漢·地理志》北地郡除道縣。

《集韻》羊諸切,音餘。《詩·小雅》日月方除。《箋》四月爲除。《疏》爾雅,除作余。李巡曰:四月萬物皆生枝葉,故曰余。余,舒也。除余字雖異,音實同也。

《集韻》《類篇》商居切,音書。《集韻》或省作余。義同。

《廣韻》《集韻》遲倨切《韻會》遲據切《正韻》治據切,音箸。《詩·唐風》蟋蟀在堂,歲聿其莫。今我不樂,日月其除。《傳》除,去也。

《小雅》風雨攸除,鳥䑕攸去,君子攸芋。

《小雅》俾爾單厚,何福不除。俾爾多益,以莫不庶。《傳》除,開也。

叶魚羈切,音宜。《越采葛婦歌》號絺素兮將獻之,越王悅兮忘罪除。

【计】

計【酉集上】【言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2画

《唐韻》古詣切《集韻》《韻會》《正韻》吉詣切,音繼。《說文》會也,算也。从言从十。徐曰:十者,物成數。會意。《左傳·昭三十二年》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禮·內則》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學書計。《註》書謂六書,計謂九數。《周禮·天官》小宰以六計弊羣吏之治。《註》弊,斷也。《疏》六計,謂善、能、敬、正、法、辨,皆以廉爲本,計其功過多少而聽斷之也。

《司會註》司會,主天下之大計。《疏》日計曰成,月計曰要,歲計曰會。《史記·平準書》桑弘羊以計算用事。

《玉篇》謀也。《廣韻》籌策也。《史記·項羽紀》項梁召諸別將會薛計事。

《淮隂侯傳》計者,事之機也。

計簿。《左傳·昭二十五年》臧會逸奔郈,魴假使爲賈正焉,計于季氏。《註》送計簿于季氏。《前漢·武帝紀》受計于甘泉宮。《註》受郡國所上計簿,若今之諸州計帳也。

計偕。《前漢·武帝紀》元光五年,徵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註》令所徵之人與上計者俱來也。

官名。《史記·張丞相傳》張蒼遷爲計相。《師古註》專主計籍。《唐書·百官志》司計、典計、掌計各二人,給衣服、飮食、薪炭。

神名。《山海經》東百三十里曰光山,神計蒙處之,其狀人身龍首,恆遊於漳淵,出入必有飄風暴雨。

縣名。《前漢·地理志》琅邪郡有計斤縣。《師古曰》卽左傳所謂介根也。

州名。《唐書·地理志》劍南道有計州。

姓。越有計然,後漢有計子勳。

《集韻》吉屑切,音結。畫也。

【未】

未【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1画

《唐韻》《集韻》《類篇》《韻會》《正韻》無沸切,音味。《說文》未,味也。六月,百果滋味已具,五行木老於未,象木重枝葉之形。《爾雅·釋天》太歲在未曰協洽。《禮·月令註》季夏者,斗建未之辰也。

《前漢·律歷志》昧薆於未。《釋名》未,昧也。日中則昃,向幽昧也。

《玉篇》未猶不也,未有不,卽有也。

未央,複姓。見《李淳風·乙巳占》。

【决】

决【子集下】【冫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4画

《玉篇》俗決字。(決)《廣韻》《集韻》《韻會》古穴切,音玦。水名。《水經》決水,出廬江雩婁縣南大別山。《注》俗名爲檀山峴,蓋大別之異名也。其水歷山委注而絡其縣,西北流逕蓼縣故城,灌水注之,故地理志曰:決水北注蓼入灌,灌水於蓼亦入決。

決決,北方水名。《山海經》龍侯之山,決決之水出焉,東流注于河。

行流也。《管子·君臣下篇》決之則行,塞之則止。《左傳·襄三十一年》不如小決使道。

斷也,判也。《禮·曲禮》夫禮者,所以定親疎,決嫌疑。

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以齒斷物亦曰決。《禮·曲禮》濡肉齒決,乾肉不齒決。《周禮·冬官考工記》梓人銳喙決吻。《疏》鳥乃喙長,決物食之時,以其近喙本決,故云決吻。決如字。

烏穴反。

開也。《儀禮·鄕射禮》袒決遂。《註》決猶闓也。以象骨爲之,著右大擘指,以鈎絃闓體也。闓音開。《詩·小雅》決拾旣佽。

絕也,與訣同。《前漢·蘇武傳》李陵與蘇武決去。《註》決,別也。

決曹,官名。主罪法者。《後漢·黃昌傳》習文法,仕郡爲決曹。

《廣韻》《集韻》《正韻》。

《集韻》苦穴切,音闋。與缺同。或从血作也。

涓惠切,音桂。疾貌。《莊子·齊物論》麋鹿見之而決驟。《註》決,徐邈讀古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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