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nán,nā][wàng][qiáo,qiào][shuāng][zhǐ]
平仄:平仄平平仄
昔读独行传,范式陈平子。
两人未谋面,相期在生死。
今闻嘉业堂,南望翘双趾。
谓是古之人,近代宁有此。
谈史薄子元,校书嗣中垒。
嵇吕思命驾,老彭欣窃比。
朋友有神交,何嫌千万里。
出自:清代·王佩箴《寄吴兴刘翰怡 其一》
拼音:[nán,nā][wàng][qiáo,qiào][shuāng][zhǐ]
平仄:平仄平平仄
昔读独行传,范式陈平子。
两人未谋面,相期在生死。
今闻嘉业堂,南望翘双趾。
谓是古之人,近代宁有此。
谈史薄子元,校书嗣中垒。
嵇吕思命驾,老彭欣窃比。
朋友有神交,何嫌千万里。
【南】
南【子集下】【十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那含切,音男。《說文》草木至南方,有枝任也。《徐曰》南方主化育,故曰主枝任也。《前漢·律歷志》太陽者,南方。南,任也。陽氣任養物,於時爲夏。《白虎通》八月之律,謂之南呂何。南者,任也。言陽氣尚有任生薺麥也。
又樂名。《詩·小雅》以雅以南。《韻會》南亦雅樂名,猶九夏也,南夏皆文明之方,故名南。周南召南,亦樂名。
又姓。《韻會》魯大夫南遺。《宋書·律志》班左並馳,董南齊轡。
又雙南,金也。《范仲淹金在鎔賦》英華旣發,雙南之價彌高。鼓鑄未停,百鍊之功可待。
又《翻譯名義》合掌作禮曰和南。《淳化帖衞夫人書》衞和南。
又《韻補》叶尼心切,音寧。《詩·邶風》遠送于南。沈重讀。《陸雲·喜霽賦》朱明啓,凱風自南,復火正之舊司,黜后土于重隂。
【望】
望【辰集上】【月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說文》出亡在外,望其還也。从亡,朢省聲。《釋名》望,惘也,視遠惘惘也。《詩·邶風》瞻望弗及。
又《詩·大雅》令聞令望。《疏》爲人所觀望。
又《孟子》望望然去之。《趙岐註》慚愧之貌也。《朱傳》去而不顧之貌。
又《博雅》覗也。《韻會》爲人所仰曰望。
又責望。
又怨望。
又祭名。《書·舜典》望于山川。《傳》皆一時望祭之。《公羊傳·僖三十一年》望者何,望祭也。
又《廣韻》《集韻》《韻會》武方切《正韻》無方切,音亡。義同。《詩·小雅》萬夫所望。《釋文》協韻音亡。
又《釋名》月滿之名也。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東,月在西,遙在望也。《易·小畜》月幾望。《左傳·桓三年疏》月體無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卽爲弦,全照乃成望。《韻會》从壬,譌从王。《說文》日月之望作朢,瞻望之望作望。今通作望,而古文制字之義遂亡。
【翘】
翹【未集中】【羽部】康熙筆画:18画部外筆画:12画
《廣韻》渠遙切《集韻》《韻會》《正韻》祁堯切,音䎗。《說文》尾長毛也。
又《廣雅》舉也。
又翹翹,衆也。《類篇》翹翹,高貌。《詩·周南》翹翹錯薪。
又《詩·豳風》予室翹翹。《註》危也。
又《禮·儒行》粗而翹之。《註》微翹發其意。《疏》翹,起發也。
又《左傳·莊二十二年》翹翹車乗。《註》遠貌。
又《后漢輿服志》鸞旗者,編羽旄列繫幢旁,民或謂之雞翹。
又《爾雅·釋草》連,異翹。《疏》連,一名異翹。
又《廣韻》懸也。《類篇》企也。
又《廣韻》巨要切《集韻》祁要切。尾起也。
【双】
双【子集下】【又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2画
《韻會》雙,俗作双,非。(雙)《唐韻》所江切《集韻》《韻會》疎江切,音䉶。《說文》隹二枚也。从雔,又持之。《後漢·王喬傳》有雙鳧,從東南飛來。
又《玉篇》兩也。《儀禮·聘禮》凡獻執一雙。
又《玉篇》偶也。《詩·齊風》冠綏雙止。《箋》五人爲奇,而襄公往從而雙之。
又獸名。《山海經》南海之外,赤水之西,流沙之東,有三靑獸相幷,名雙雙。《註》郭璞曰:言體合爲一也。公羊傳所云雙雙而俱至者,蓋謂此也。吳任臣云:獸經曰:文文善呼,雙雙善行。駢志云:雙雙合體,蛩蛩假足。麟書曰:雙雙俱來,孟極是覆。
又鳥名。《公羊傳·宣五年》其諸爲其雙雙而俱至者與。《疏》舊說云:雙雙之鳥,一身二首尾,有雌雄,隨便而偶,常不離散,故以喩焉。○按公羊傳疏與山海經註異。
又《正字通》溫庭筠詩:招客先開四十雙。王弇州註云:雙,五畝也。四十雙,二百畝也。或曰唐書南詔傳:官給田,四雙爲二百畝。
又雲南雜志:俗耕田,三人使二牛,前牽,中壓,後驅,犂一曰爲一雙。
又陶九成輟耕錄,謂一雙爲四畝,佛地以二畝爲一雙,蓋各從其方俗而名之,非有成數也。
又姓。《正字通》南北朝孝子雙泰貞。
又《集韻》朔降切,音淙。偶也。
又叶所終反。《謝惠連·七夕詩》弄杼不成藻,聳轡騖前蹤。昔離秋已兩,今聚夕無雙。
【趾】
趾【酉集中】【足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4画
《廣韻》《集韻》《韻會》諸市切《正韻》諸氏切,音止。《爾雅·釋言》趾,足也。《釋名》趾,止也。言行一進一止也。《易·賁卦》賁其趾。《詩·豳風》四之日舉趾。《禮·曲禮》請袵何趾。
又《左傳·宣十一年》略基趾。《註》趾,城足也。
又《禮·王制》南方曰蠻,雕題交趾。《前漢·地理志》交趾郡,屬交州。
又通作止。《前漢·法志》當斬左止者,笞五百。《註》師古曰:止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