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入东堂百步馀

出自:宋代·刘允《纪梦八诗 其三》

拼音:[xú][rù][dōng][táng][bǎi][bù][yú]

平仄:平仄平平仄仄平

徐入东堂百步馀,虚堂犹记旧来居。
窗纱掩映琼签轴,尽是当时读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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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东堂】1.东厢的殿堂或厅堂。古代多指皇宫或官舍。 2.《仪礼.大射》:"公将射……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东堂。"后因以称习射的场所。 3.指晋宫的正殿。晋武帝时郄诜于东堂殿试得第,后因以为试院的代称。 4.宋毛滂的号。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徐】

徐【寅集下】【彳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似魚切《集韻》《韻會》祥余切《正韻》祥於切,序平聲。《說文》安行也。《玉篇》威儀也。《爾雅·釋訓》其虛其徐,威儀容止也。《註》雍容都雅之貌。《莊子·應帝王》其臥徐徐,其覺于于。《音義》徐徐,安穩貌。

通作邪。《詩·鄘風》其虛其邪。《箋》邪,讀如徐。《疏》虛徐者,謙虛閑徐之義。

《廣韻》緩也。《廣雅》遲也。《孟子》子謂之姑徐徐云爾。

《廣韻》州名。《書·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爾雅·釋地》濟東曰徐州。《疏》淮海閒其氣寬舒,稟性安徐,故曰徐。《釋名》徐舒也。土氣舒緩也。

國名。《左傳·昭元年》周有徐奄。《註》二國皆嬴姓。

縣名。《前漢·地理志》臨淮郡有徐縣。

《爾雅·釋天》太歲在辰曰執徐。

姓。《廣韻》自顓頊之後,春秋時,徐偃王假行仁義,爲楚文王所滅,其後氏焉,出東海,高平,東莞,琅邪,濮陽五望。

【入】

入【子集下】【入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人執切《集韻》《韻會》日汁切《正韻》日執切,比御而不入。《註》言雖比次婦人之當御者,猶不入寢也。

《春秋·隱二年》莒人入向。《定六年》於越入吳。《傳》造其國都曰入,弗地曰入。《註》謂勝其國邑,不有其地也。入者,逆而不順,非王命而入人國也。

《廣韻》納也,得也。

《增韻》沒也。

《楞嚴經》六入謂六塵,卽眼入色,耳入聲也。

《敎坊記》每日常在天子左右爲長入。

【东】

東【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唐韻》《正韻》德紅切《集韻》《韻會》都籠切,音蝀。《說文》動也。陽氣動,于時爲春。《書·堯典》平秩東作。《孔傳》歲起於東,而始就耕也。《淮南子·天文訓》東方木也,其帝太皡。

《史記·曆書》日起於東,月起於西。《鄭樵·通志》日在木中曰東,在木上曰杲,在木下曰杳。木,若木也,日所升降。

《詩·大雅》東有啓明。

《爾雅·釋地》東至于泰遠。

姓。《聖賢羣輔錄》舜友東不訾。

叶當經切,音丁。《詩·小雅》念我土宇,我生不辰。逢天僤怒,自西徂東。

叶都郞切,音當。《楊泉·蠶賦》粵召僕夫,築室于旁。于旁伊何,在庭之東。○按《說文》東自爲部,今倂入。

【堂】

堂【丑集中】【土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坣㙶《唐韻》《廣韻》《集韻》《韻會》《正韻》徒郞切,音唐。《說文》殿也。正寢曰堂。《釋名》高顯貌。《演義》當也,謂當正向陽之宇也。《詩·豳風》躋彼公堂。

明堂,王者朝諸侯之宮。《禮·明堂位》明堂也者,明諸侯之尊也。《前漢·郊祀志》武帝元封元年,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

堂室。《爾雅·釋宮》古者有堂,自半巳前虛之,謂之堂,半巳後實之,謂之室。

官署。《漢官儀》黃門有畫堂之署,中書省玉堂。《揚雄·解嘲》歷金門,上玉堂。今翰林院亦曰玉堂。《唐書·百官志》初三省議事于門下之政事堂,其後裴炎遷于中書省。

戸部有考堂,天下歲會計處。

《吳郡國志》郡太守堂,乃春申君子假君之故宅。數失火,以雌黃塗之乃止,故郡治曰黃堂。《呂氏春秋》宓子賤鳴琴而單父治,故縣治曰琴堂。

堂堂,盛也,正也。《論語》堂堂乎張也。《淮南子·兵略訓》堂堂之陣又衆笑曰哄堂。《因話錄》御史有臺院、殿院、察院,一人知雜事,名雜端。公堂會食皆絕笑,左右不可忍,雜端笑而三堂皆笑,遂謂哄堂。

佛堂曰鴈堂。《釋氏要覽》毗舍離爲佛作堂,形如鴈字,因名。文巫祭。《周禮·春官》男巫冬堂,贈無方無算。《註》冬歲之窮,設祭于堂,贈送萬鬼也。

地名。《詩·鄘風》望楚與堂。《註》楚,楚丘。堂,丘之旁邑。

山之寬平處曰堂。《詩·秦風》終南何有,有紀有堂。

姓。《韓詩外傳》堂衣若扣孔子之門。

複姓。漢儒高堂生,唐貞觀詔從祀。

叶徒紅切,音同。《屈原·九歌》魚鱗屋兮龍堂,紫貝闕兮珠宮。

【百】

百【午集中】【白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1画

〔古文〕博陌切,音伯。《說文》十十也。从一白。數十十爲一百。百,白也。十百爲一貫。貫,章也。《徐曰》章,以詩言之一章也。百亦成數。會意字。《前漢·律歷志》紀于一,協于十,長于百,大于千,衍于萬。

眾多也。《易·繫辭》百官以治。《書·堯典》平章百姓。《後漢·明帝紀》百蠻貢職。

百里,劒名。百錬,刀名。見《古今注》。

百鷯。鳥名。見《大戴禮》。

百足,蟲名。《博物志》百足,一名馬蚿。

百合,草名。《譚子化書》山蚯化爲百合。

地名。隋百泉縣,唐百文縣。

國名。《北史·百濟傳》百濟國,馬韓之屬,在遼東之東。

姓。百豐,列子弟子。

複姓。《風俗通》秦百里奚之後,其先虞人,家于百里,因氏焉。

《韻會》《正韻》莫白切,音陌。勵也。《左傳·僖二十八年》距躍三百,曲踴三百。《註》言每跳皆勉力爲之。

唐謂行杖人曰五百。《後漢·曹節傳註》五百字,本爲伍佰。伍,當也。佰,道也。使之導引,當道陌中,以驅除也。《續志》五百赤幘絳褠,卽今行鞭杖者,亦作伍佰。

叶伯各切,音博。《前漢·季布傳》得黃金百,不如得季布諾。《易林》營城洛邑,周公所作。世建三十,歷年八百。

叶畢吉切,音必。《歐陽修·潭園詩》一華聊一醉,盡醉猶須百。而我病不㱃,對花空嘆息。

【步】

步【辰集下】【止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3画

《唐韻》《正韻》薄故切《集韻》《韻會》蒲故切,音捕。《說文》行也。《書·武成》王朝步自周。《傳》步,行也。《正義》曰:《爾雅·釋宮》云: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彼相對爲名耳,散則可以通,故步爲行也。《楚辭·招䰟》步騎羅些。《註》乗馬爲騎,徒行爲步。

《小爾雅》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白虎通》人踐三尺法天地人,再舉足步備隂陽也。《周禮·夏官》射人以貍步張三侯。《註》鄭司農云:貍步,謂一舉足爲步,於今爲半步。

《司馬法》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禮·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爲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正義曰》古者八寸爲尺,周尺八尺爲步,則一步六尺四寸。《史記·秦始皇紀》數以六爲紀,六尺爲步。《註》索隱曰:《管子》《司馬法》皆云六尺爲步,非獨秦制。

王制八尺爲步,今以六尺四寸爲步,步之尺數亦不同。

輦行曰步。《韻會》世稱輦車曰步輦,謂人荷而行,不駕馬也。

徐行曰步。《屈原·離騷》步余馬於蘭臯兮。《說苑·建本篇》走者之速,步者之遲。

促行曰趨,闊行曰步。《莊子·田子方》步亦步,趨亦趨。

《任昉·述異記》水際謂之步。上虞縣有石駞步,吳中有瓜步,吳江中有魚步、龜步,湘中有靈妃步。按吳楚閒謂浦爲步,語之訛耳。《水經注》贛水逕豫章郡北爲津步,步卽水渚也。《靑箱雜記》嶺南謂村市爲墟,水津爲步。

《柳宗元·鐵爐步志》江之滸,凡舟可縻而上下者曰步。《韓愈·孔戣墓誌》蕃舶至泊步,有下碇之稅。通作埠。今人呼船儈曰埠頭。埠音如步。

《爾雅·釋樂》徒擊鼓謂之步。《疏》凡八音備作曰樂。一音獨作不得以樂名也。

人才特出謂之獨步。《晉書·王坦之傳》江東獨步王文度。

馬步,謂神爲災害馬者。一曰行神。《周禮·夏官·校人》冬祭馬步。

人物烖害之神皆曰步。《周禮·夏官·校人疏》冥之步,人鬼之步是也。

《地官·族師·祭酺註》酺者,爲人物烖害之神。故書酺爲步,蓋步與酺字異而音義同也。

習馬曰步馬。《左傳·襄二十六年》左師見夫人之步馬者。

牽行也。《禮·曲禮》步路馬必中道。

行師曰步師。《左傳·僖三十三年》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于敝邑。

行爵曰步爵。《禮·少儀》未步爵,不嘗羞。

推歷曰步歷。《左傳·文元年疏》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歷謂之步歷。《後漢·楊厚傳》就同郡鄭伯山,受河洛書及天文推步之術。《陸機·演連珠》儀天步晷,而修短可量。

《律歷》,書名,五星爲五步。見《漢制考》。

運也,國運曰國步,天運曰天步。《詩·小雅》國步蔑資。《又》天步艱難。

陟大位曰攺步。《周語》攺玉攺步。

步驟。《後漢·曹褒傳》三五步驟,優劣殊軌。《註》《孝經鉤命決》曰:三皇步,五帝驟,三王馳。宋均註云:步謂德道用,日月爲步,時事彌順,日月亦驟,勤思不已,日月乃馳,是優劣也。

姓。《廣韻》晉有步場,食采於步,後因氏焉。孔子弟子有步叔乗,三國吳丞相步騭。

三字姓。《後魏書》有步六孤氏,後改爲陸氏。

西方步鹿根氏,後改爲步氏。

《北齊書》有步大汗氏。

百步,溪名。《廣輿記》在台州臨海縣,一呼惡溪。

千步,香名。《任昉·述異記》南海山出千步香,佩之香聞千步。今海嵎有千步草,是其種也。《雜貢籍》曰:南郡貢千步香。

步光,劒名,見《越絕書》。

步搖,婦人首飾名。見《採蘭雜志》。《俗書正訛》从字仅在步字中使用,日人将步简化为歩,便利步字的使用。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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