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贤叹积薪

出自:清代·李良年《将之塞上呈汪苕文农部》

拼音:[qián][xián][tàn][jī][xīn]

平仄:平平仄平平

出塞将炎月,辞家属早春。
间关谙异地,辛苦怅征尘。
莫讶临邛客,多惭入洛人。
筑宫虚碣石,开阁渺平津。
少日耽词藻,穷搜笑等伦。
澜期回砥柱,源欲溯江岷。
实类三都拙,浑忘陋巷贫。
端居昧生理,雅志在经纶。
竽瑟违齐好,璠玙閟楚珍。
登临谐夙抱,攀陟此良辰。
辕下仍歌凤,台边想获麟。
黄河流浩淼,泰岱势嶙峋。
行路难犹昔,干时数益屯。
含愁非卫玠,不乐似崔骃。
敢信文堪卖,悬知德有邻。
句吴才挺出,华省笔如神。
白璧何论价,银章已至身。
长卿终侍从,方朔岂沈沦。
贡墨隃糜贵,花笺侧理新。
群公追正始,夫子独深醇。
待漏陪青琐,薰香觐紫宸。
朝回接风素,坐次豁天真。
兼肯酬支遁,还疑类许询。
谈空恒亹亹,持论转循循。
后起看承盖,前贤叹积薪
泛舟殊访戴,投辖幸依遵。
京国招携罢,关山入望频。
更严凄觱篥,谷险怯车轮。
大漠原趋汉,长城直控秦。
防秋余垒在,避暑故楼湮。
雕鹗分屯戍,鸳鸯问水滨。
时平纾北顾,岁远记西巡。
惜别虽千里,睽违只几旬。
从军宁我愿,草檄久无因。
河朔刘松酒,江东张翰莼。
仙郎傥相忆,慷慨报情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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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前贤】前代有才德的名人:西邻吊罢东邻贺,歌哭前贤较有情。
【积薪】1.积聚木柴。 2.指积聚的木柴。 3.《汉书.贾谊传》:"夫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方今之势﹐何以异此!"后以"积薪"喻隐伏危机。 4.《汉书.汲黯传》:"黯褊心﹐不能无少望﹐见上﹐言曰:"陛下用群臣如积薪耳﹐后来者居上。""后以"积薪"喻选用人才后来居上。 5.喻后来居上。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前】

前【子集下】【刀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歬音錢。《增韻》前,後之對。

進也。《廣韻》先也。

《禮·檀弓》我未之前聞也。《註》猶故也。

《儀禮·特牲》祝前主人降。《註》前猶導也。

《集韻》《韻會》《正韻》子淺切,湔上聲。《說文》齊斷也。俗作剪。

《正韻》淺黑色。《周禮·春官·巾車》木路前樊,鵠纓。《註》前,讀爲緇翦之翦。淺黑也。

《韻補》叶慈鄰切,淨平聲。《劉向·九歎》陸魁堆以蔽視兮,雲冥冥而暗前。山峻高以無垠兮,遂曾閎而廹身。

【贤】

賢【酉集中】【貝部】康熙筆画:15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臤贒《廣韻》《正韻》戸田切《集韻》《韻會》戸千切,音弦。《說文》多才也。《玉篇》有善行也。《易·鼎卦》大亨,以養聖賢。

《繫辭》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書·大禹謨》野無遺賢。

《咸有一德》任官惟賢材。

《禮·內則》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註》賢,猶善也。

勝也。《禮·投壷》某賢於某若干純。《註》以勝爲賢。

下見切,音現。《周禮·冬官考工記》《輪人》: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爲賢。《註》賢,大穿也。

《韻補》叶下珍切。《詩·小雅》我從事獨賢。叶上臣。《前漢·敘傳》旣登爵位,祿賜頤賢,布衾疏食,用儉飭身。

【叹】

叹【備考·丑集】【口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2画

《龍龕》音以。

《川韻》作又字。(嘆)〔古文〕音炭。《說文》吞歎也。一曰太息也。與歎同。

《廣韻》《集韻》他干切《正韻》他丹切,音灘。義同。《詩·王風》嘅其嘆矣,遇人之艱難矣。《釋文》嘆,本亦作歎,吐丹反,協韻也。

《大雅》而無永嘆。《釋文》歎,他安反,字或作嘆。

叶他絹切,音。《曹植賦》入空室而獨倚,對牀幃而切歎。歎叶上見。

叶他涓切,音天。《曹大家·東征賦》陟封丘而踐路兮,慕京師而竊嘆。小人性之懷土兮,自書傳而有焉。

【积】

积【備考·午集】【禾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5画

《五音篇海》音枳。(積)《廣韻》子昔切《集韻》《韻會》《正韻》資息切,也。《易·大有》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升卦》積小以高大。《詩·周頌》積之栗栗。《禮·月令》仲秋命有司,趣民多積聚。《前漢·食貨志》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

《儀禮·士冠禮》皮弁服素積。《鄭註》積猶辟也,以素爲裳,辟蹙其要中。

《集韻》則歷切,音績。亦聚也。

《廣韻》《集韻》《韻會》子智切《正韻》資四切,音恣。聚也,儲蓄也。《詩·大雅》乃積乃倉。《周禮·天官·小宰》掌其牢禮委積。《註》委積,謂牢米薪芻給賓客道用也。

《大司徒》令野修道委積。《註》少曰委,多曰積,皆所以給賓客。

叶恣此切,音子。《詩·周頌》有實其積,萬億及秭。

【薪】

薪【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19画部外筆画:13画

《唐韻》息鄰切《韻會》斯人切,音新。《說文》蕘也。

柴也。《詩·齊風》析薪如之何。《禮·月令》季秋草木黃落,乃伐薪爲炭。《周禮·地官·甸師註》大木曰薪。

草亦曰薪。《孟子》毀傷其薪木。《趙岐註》恐其傷我薪草樹木也。

采薪亦曰薪。《前漢·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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