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流束薪

出自:先秦·诗经《扬之水》

拼音:[bù,fǒu][liú][shù][xīn]

平仄:仄平仄平

扬之水,不流束楚。终鲜兄弟,维予与女。
无信人之言,人实诳女。
扬之水,不流束薪。终鲜兄弟,维予二人。
无信人之言,人实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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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束薪】1.捆扎起来的柴木,一捆薪柴。 2.比喻男女成婚。 3.捆柴。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不】

不【子集上】【一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3画

〔古文〕逋沒切,補入聲。不然也,不可也,未也。《禮·曾子問》葬引至于堩,日有食之,則有變乎,且不乎。

《周禮·夏官》服不氏,掌養猛獸而敎擾之。《註》服不服之獸者。

《廣韻》《韻會》分物切。與弗同。今吳音皆然。

《韻會》俯九切,音缶。與可否之否通。《說文》鳥飛上翔,不下來也。从一,一猶天也。象形。

《玉篇》甫負切《廣韻》甫救切,缶去聲。義同。

《廣韻》甫鳩切《集韻》《韻會》《正韻》方鳩切,音浮。夫不,䳡也。亦作鳺鴀。《爾雅·釋鳥》䳡其鳺鴀。《郉疏》陸璣云:今小鳩也。一名䳕鳩,幽州人或謂鷱鴡,梁宋閒謂之隹,揚州人亦然。

未定之辭也。《陶潛詩》未知從今去,當復如此不。

姓。《晉書》汲郡人不準。◎按《正字通》云:不姓之不,轉注古音,音彪。

《正韻》芳無切。與柎通。花萼跗也。《詩·小雅》鄂不韡韡。《鄭箋》承華者,鄂也。不當作柎。鄭樵曰:不象萼蔕形。與旉通。《陸璣詩疏》柎作跗。《束皙·補亡詩》白華絳趺。《唐詩》紅萼靑趺皆因之。

華不注,山名,在濟南城東北。《左傳·成二年》晉卻克戰于鞌,齊師敗績。逐之,三周華不注。《伏琛齊記》引摯虞畿服經,不,與詩鄂不之不同。李白詩:兹山何峻秀,彩翠如芙蓉。蓋因華跗而比擬之。胡傳讀不如卜,非。

《古詩·日出東南隅行》使君謝羅敷,還可共載不。羅敷前致辭,使君亦何愚。使君自有婦,羅敷自有夫。〇按愚當讀若吾,疑模切,與敷不夫叶。敷不夫本同模韻,《正字通》不改音符,叶夫愚,非是。

與丕同。《書·大誥》爾丕克遠省。馬融作不。《秦·詛楚文》不顯大神巫咸。《秦·和鐘銘》不顯皇祖。與詩周頌不顯不承同。不顯不承,猶書云丕顯丕承也。

《韻補》叶補美切,音彼。《荀子·賦篇》然易知,而致有理者與。君子所敬,而小人所不者與。所不謂小人所鄙也。《正字通》不字在入聲者,方音各殊,或讀逋入聲,或讀杯入聲。司馬光切韻圖定爲逋骨切,今北方讀如幫鋪切,雖入聲轉平,其義則一也。

【流】

流【巳集上】【水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6画

〔古文〕㳅《唐韻》《集韻》《韻會》《正韻》力求切,音留。《說文》水行也。《爾雅·釋言》流,覃也。《疏》謂水之流,必相延及。《詩·大雅》如川之流。

《爾雅·釋詁》流,擇也,求也。《詩·周南》左右流之。

下也。《詩·豳風》七月流火。

流漫無節制也。《禮·樂記》樂勝則流。

《書·禹貢》二百里流。《禮·王制》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放也。《書·舜典》流宥五。

視不端諦曰流。《左傳·成六年》鄭伯視流而行速。

走也。《戰國策》楚襄王流淹于城陽。《註》謂走而自匿。

《周禮·冬官·玉人註》鼻勺曰流,凡流皆爲龍口。

《前漢·食貨志》朱提銀重八兩爲一流。

《前漢·藝文志》儒家流,道家流,隂陽家流,法家流,墨家流,縱橫家流,雜家流,農家流,小說家流,各有所從出,分九家。

流布也。《易·謙卦》地道變盈而流謙。

流轉也。《禮·仲尼燕居》周流無不徧。

《張協·七命》傾罍一朝,流湎千日。《註》齊顏色,均衆寡謂之流。

長流,官名。《顏之推·家訓》名治獄參軍爲長流。

黃流,酒名。《詩·大雅》黃流在中。

雙流,縣名。《廣輿記》屬成都府。

《韻補》叶如切,音閭。《陸雲詩》樂奏聲哀,言發涕流。唯願君子,德與福俱。

叶力救切,音溜。《博詩》悠悠建平,皇澤未流。朝選于衆,乃子之授。

【束】

束【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3画

《唐韻》書玉切《集韻》《韻會》輸玉切《正韻》式竹切,音㑛。《說文》縛也。徐曰:束薪也。《詩·周南》白茅純束。

五疋爲束。《禮·雜記》納幣一束。

五十矢爲束。《詩·周頌》束矢其搜。

脯十脡曰束。《穀梁傳·隱元年》束脩之肉,不行境中。

地名。《前漢·地理志》束州,趙地。

姓。《統譜》望出南陽,漢疏廣後,避難改爲束。

《韻會》春遇切《周禮·註疏》詩注切,音戍。約也。《周禮·司約註》言語之約束。約音要。《史記·漢高紀》待諸侯至,定要束耳。

叶所律切,音率。《蔡邕·筆賦》削文竹以爲管,如桼絲之纏束。形條搏以直端,染元黃以定色。从木从口,與朿別。

【薪】

薪【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19画部外筆画:13画

《唐韻》息鄰切《韻會》斯人切,音新。《說文》蕘也。

柴也。《詩·齊風》析薪如之何。《禮·月令》季秋草木黃落,乃伐薪爲炭。《周禮·地官·甸師註》大木曰薪。

草亦曰薪。《孟子》毀傷其薪木。《趙岐註》恐其傷我薪草樹木也。

采薪亦曰薪。《前漢·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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