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陈馀

出自:明代·霍与瑕《立春和卢星野方伯韵杂兴 其五》

拼音:[gé][bì][lǎo][chén][yú]

平仄:平仄仄平平

昔逐孤山伴,曾抄种树书。
春来荒圃润,归去学畦蔬。
带月便高笠,开云借小锄。
挥金谁氏子,隔壁老陈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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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隔壁】左右相毗连的屋子或人家:左~ㄧ~邻居。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隔】

隔【戌集中】【阜部】康熙筆画:18画部外筆画:10画

《唐韻》古核切《集韻》《韻會》各核切《正韻》各頟切,音膈。《說文》障也。《玉篇》塞也。《史記·秦始皇紀》防隔內外。《前漢·常惠傳》欲隔絕漢。

通作鬲。《荀子·大略篇》鬲如也。《註》謂鬲絕於上。《史記·大宛傳》鬲漢道焉。《前漢·薛宣傳》西州鬲絕。

《陸厥與沈約書》一家之文,工拙壤鬲。

《韻會小補》叶訖得切,音祴。《柳宗元·懲咎賦》讒妬結而不戒兮,猶斷斷於所執。勢危疑而多詐兮,逢天地之否隔。○按正字通引柳賦云,質韻音屹,固非。而韻會小補叶訖得切,亦謬。得在職韻,執在緝韻,職緝不相通,以隔叶執,不當作訖得切。

與融通。《史記·秦始皇紀》昭隔內外,靡不淸淨,施於後嗣。《註》隔,一作融。

【壁】

壁【丑集中】【土部】康熙筆画:16画部外筆画:13画

《唐韻》北激切《集韻》《韻會》《正韻》必歷切,音繴。《說文》垣也。《釋名》辟也,辟禦風寒也。《孔安國·尚書序》秦始皇焚書,我先人用藏其家書于屋壁。《水衡記》張僧繇于金陵安樂寺畫四龍于壁,不點睛,每曰點之卽飛去。人以爲誕,因點其一,須臾雷電破壁,一龍乗雲上天。

軍壘。《前漢·高帝紀》帝晨馳入韓信張耳壁,奪之軍。《周亞夫傳》吳楚反,亞夫救梁,引兵走昌邑,堅壁而守。

星名。二十八宿之一。《晉書·天文志》東壁二星主文籍,天下圖書之府。

地名。壁州,在三巴,本漢宕渠地,唐高祖武德初置,辟州節度使鄭畋有記。

赤壁,在蒲圻。《荆州記》蒲圻縣沿江南岸百里,名赤壁,昔周瑜破曹操處。黃州赤壁乃赤鼻山。《水經注》江水左逕赤鼻山,下爲赤鼻磯。蘇軾赤壁前賦及長短句,人道是三國周郞赤壁,蓋傳疑也。

凡石厓之峭削皆曰壁。《馬岌·石壁銘》靑壁千尋。《江淹詩》緬映石壁素。《神仙傳》帛和入西城山,王公令熟視石壁,二年漸覺有文字,三年得神丹方及五嶽圖。本作壁,十四畫。說文、經史皆同。字彙从省作壁,入十三畫,因之。壁字从作。

【老】

老【未集中】【老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音栳。《說文》考也。七十曰老。从人毛匕,言須髮變白也。《禮·曲禮》七十曰老而傳。《公羊傳·宣十一年》使帥一二耋老而綏焉。《註》六十稱耋,七十稱老。

《詩·鄭風》與子偕老。《疏》沒身不衰也。《禮·祭義》貴老。爲其近于親也。

《周禮·地官·鄕老註》老,尊稱也。

《儀禮·聘禮》授老幣。《註》老賔之臣。《疏》大夫家臣稱老。

《禮·曲禮》國君不名卿老。《註》卿老亦卿也。

《禮·王制》天子之老。《註》老謂上公。

《禮·禮運》三老在學。《註》乞言,則受之三老。《左傳·昭三年》三老凍餒。《註》三老,謂上壽、中壽、下壽,皆八十已上。

《左傳·隱三年》桓公立,乃老。《註》老,致仕也。

《列子·天瑞篇》老,耄也。

姓。《廣韻》宋有老佐。

《韻補》叶朗口切。《釋名》老,朽也。《史記·律書》酉者,萬物之老也。

《韻補》叶滿補切,姥當以此得聲。《班固·西都賦》若臣者,徒觀迹於舊墟,聞之乎故老。十分未得其一端,故不能徧舉也。

【陈】

陳【戌集中】【阜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饋八簋。

《史記·李斯傳》所以飾後宮,充下。《註》下陳,猶後列也。

《廣韻》故也。《詩·小雅》我取其,食我農人。《史記·平準書》太倉之粟,陳陳相因。

久也。《書·盤庚》失于政,爲久之義。

《廣韻》張也。《禮·表記》事君欲諫,不欲謂言其過於外也。

《廣韻》衆也。

《爾雅·釋宮》堂途謂之陳。《註》堂下至門徑也。《釋名》言賔主相迎。《註》北當階,其南接門內霤。

國名。《廣韻》周武王封舜後胡公滿於州。

姓。胡公滿之後,子孫以國爲氏。

《玉篇》或作塵。

《廣韻》《集韻》直刃切。同陣。軍伍行列也。詳前陣字註。

叶都年切,音顚。《易林》秋糧未成,無從至。關音涓。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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