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袂难分十里余

出自:唐代·刘兼《送从弟舍人入蜀》

拼音:[lí][mèi][nán,nàn,nuó][fēn,fèn][shí][lǐ][yú]

平仄:平仄平平平仄平

嘉陵江畔饯行车,离袂难分十里余。慷慨莫夸心似铁,
留连不觉泪成珠。风光川谷梅将发,音信云天雁未疏。
立马举鞭无限意,会稀别远拟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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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离袂】1.离人的衣袖﹑衣服。借指别离的人。 2.犹离别。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离】

离【午集下】【禸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6画

〔古文〕音摛。同魑。

《韻會》鄰知切。同離。明也,麗也。易卦名。

散也,違也。《晉書·宣帝紀》司馬公尸居餘氣,形神已离。亦同離。(離)《唐韻》呂支切《集韻》《韻會》鄰知切,音驪。《說文》黃倉庚也,鳴則蠶生。从隹离聲。《玉篇》亦作鸝。《廣韻》今用鸝爲鸝黃,借離爲離別。《集韻》或作鵹。

卦名。《易·離卦》彖曰:離,麗也。《玉篇》離,明也。

《玉篇》散也。《廣韻》近曰離,遠曰別。《揚子·方言》參蠡,分也。秦晉曰離。《易·乾卦》進退無恆,非離羣也。《待王風》有女仳離。

《玉篇》遇也。《揚子·方言》羅謂之離。《易·小過》飛鳥離之。《前漢·揚雄傳·反離騷註》應劭曰:離,猶遭也。

《詩·小雅》不離于裏。《疏》離,歷也。

《玉篇》兩也。《禮·曲禮》離坐離立。《註》離,兩也。兩相麗謂之離。

《玉篇》判也。《禮·學記》一年視離經辨志。《註》離經,斷絕句也。《周禮·夏官·形方氏》無有華離之地。《註》華讀爲邪離絕。

《禮·明堂位》叔之離磬。《註》離,謂次序其聲懸也。《疏》叔之所作編離之磬。

《儀禮·大射禮》中離維綱。《註》離,猶過也,獵也。

《玉篇》也。

《爾雅·釋親》男子謂妹之子爲出,謂出之子爲離孫。

《荀子·非相篇》離離然。《註》離離,不親事之貌。

《爾雅·釋詁》覭髳茀離也。《註》謂草木之蒙茸翳薈也。茀離卽彌離,彌離猶蒙茸。

《屈原·離騷》長余佩之陸離。《註》陸離,猶㠁嵯,衆貌也。許愼云:美好貌。師古云:分散也。

《前漢·郊祀歌》闢流離。《註》流離,不得其所者。

《司馬相如·大人賦》滂濞泱軋,麗以林離。《註》林離,撡攦也。《揚雄·羽獵賦》淋離廓落。

《司馬相如·大林賦》前長離而後矞皇。《註》服虔曰:皆神名也。師古曰:長離,靈鳥也。○按前漢禮樂志作長麗。註云:星名。《張衡·思賦》前長離使拂羽兮。《註》長離,南方朱雀神也。

《爾雅·釋樂》大琴謂之離。《疏》音多變,聲流離也。

《前漢·西域傳》罽賔出璧流離。《註》師古曰:魏略云:大秦國出赤、白、黑、黃、靑、綠、縹、紺、紅、紫十種流離。

馬名。《李斯·諫逐客書》乗纖離之馬。

鳥名。《詩·邶風》流離之子。《傳》流離,鳥也。○按爾雅釋鳥註,作留離。

草名。《屈原·離騷》扈江離與辟芷兮。《註》離,蘼蕪也。

《司馬相如·子虛賦》蘖離朱楊。《註》離,山梨。

《埤雅》韓詩曰:芍藥,離草也。將離,相贈以芍藥。一名可離。

木名。《史記·孔子世家註》《皇覽》曰:塋中樹,柞、枌、雒、離。

水名。《前漢·武帝紀》出零陵下離水。

地名。《左傳·成十五年》會吳于鍾離。《註》鍾離,楚邑,淮南縣。

國名。《前漢·西域傳》東離國,大國也。《拾遺記》泥離之國來朝。

《廣韻》姓也。孟子弟子離婁。

《集韻》抽知切,音痴。本作螭。詳虫部螭字註。

《集韻》輦尒切,音邐。離跂,攘臂貌。

《司馬相如·上林賦》離靡廣衍。《註》離靡,謂相連不絕也。離,音力爾反。

《廣韻》《集韻》《韻會》力智切,音荔。《廣韻》去也。《書·胤征》畔官離次。《釋文》離,如字,又力智反。《禮·曲禮》鸚鵡能言,不離飛鳥。

與荔同。《司馬相如·上林賦》答遝離支。《註》晉灼曰:離支,大如雞子,皮粗,剝去皮,肌如雞子,中黃,味甘多酢少。師古:音力智反。

《廣韻》《集韻》《韻會》,不得過差也。《釋文》離,呂計反。偶也。

叶音黎。《卓文君·白頭吟》凄凄復凄凄,嫁女不須啼。願得一心人,白頭不相離。

叶良何切,音羅。《韓愈·裴少府墓銘》支分族離,各爲大家。家,音歌。(離)

【袂】

袂【申集下】【衣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4画

《唐韻》弭弊切《集韻》《韻會》彌蔽切,音櫗。《玉篇》袖也。《釋名》袂,掣也。掣,開也。開張之,以受臂屈伸也。《禮·曲禮》以袂拘而退。《儀禮·大射儀》大射正弓矢,以袂順左右隈。《前漢·鄒陽傳》攘袂而正議者,獨大王耳。

擔袂,國名。《水經注》江口有國,號擔袂,屬天竺。遣黃門字興爲擔袂王。

《集韻》儒稅切。音汭。《莊子·漁父篇》被髮揄袂。《釋文》袂,李音芮。

倪祭切。同褹。詳褹字註。

《類篇》古穴切,同。亦袖也。《韻補》《沈炯·歸魂賦》:矧古今之悲凉,並攢心而霑袂。渡狹嶺之欹危,跨淸津之幽咽。

【难】

難【戌集中】【隹部】康熙筆画:19画部外筆画:11画

〔古文〕。

《玉篇》不易之稱也。《書·臯陶謨》惟帝其難之。《咸有一德》其難其愼。

珠名。《曹植·美人行》珊瑚閒木難。《註》《南越志》曰:木難,金翅鳥沫所成碧色珠也。

姓。《正字通》南北朝難從党。見《姓苑》。

《集韻》《韻會》囊何切《正韻》奴何切。同儺。《集韻》難,卻除凶惡也。《周禮·春官·占夢》遂令始難歐疫。《夏官·方相氏》率百隸而時難,以索室驅疫。《禮·月令》季春,命國難。《又》季冬命有司大難。

《詩·小雅》其葉有難。《傳》難然盛貌。《釋文》乃多反。

《集韻》乃可切,音娜。同橠。詳木部橠字註。

《廣韻》奴案切《集韻》《韻會》《正韻》乃旦切,音㬮。《廣韻》患也。《易·否卦》君子以儉德辟難,不可榮以祿。《禮·曲禮》臨難毋苟免。《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註》難,相與爲仇讎。

詰辨也。《唐史·韋處厚傳》張平叔議糶鹽,韋處厚發十難以詰之。

《書·舜典》惇德允元而難任人。《傳》難,拒也。《釋文》乃旦反。

《公羊·隱八年·我入邴傳》其言入何難也。《註》難,辭也。《釋文》乃旦反,一音如字。

《孟子》於禽獸又何難焉。《註》難,責也。

人名。《左傳·文元年》難也收子。《釋文》乃多反,一音如字。

叶音臡。《汲冢周書》旁隊外權,隳城湮溪。老弱單處,其謀乃難。

【分】

分【子集下】【刀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2画

《唐韻》府文切《集韻》《韻會》方文切,音餴。《說文》別也。从八刀,刀以分別物也。《易·繫辭》物以羣分。

《增韻》裂也,判也。

《廣韻》賦也,施也。《增韻》與也。

《玉篇》隔也。

《前漢·律歷志》一黍之廣爲一分。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別也。

半也。《公羊傳·莊二年》師喪分焉。《荀子·仲尼篇》以齊之分,奉之而不足。

徧也。《左傳·哀元年》熟食者分,而後敢食。

與紛通。《荀子·儒效篇》分分乎其有終始也。《淮南子·繆稱訓》禍之生也分分。《註》猶紛紛。

《周禮·天官》以待國之匪頒。《註》匪讀爲分。

《唐韻》扶問切《集韻》《韻會》符問切,汾去聲。名分也。《禮·禮運》禮達而分定。

均也,分劑也。《禮·曲禮》分毋求多。

分位也。《漢諸葛亮出師表》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

《集韻》方問切,紛去聲。均也。《左傳·僖元年》救患分災。

《正韻》府吻切,音粉。《爾雅·釋器》律謂之分。《註》分音粉,律管可以分氣。

《韻補》叶膚容切,音丰。《曹植·七啓》太極之初,渾沌未分。萬物紛錯,與道俱隆。

叶膚眠切,音近徧。《班固·西都賦》九市開場,貨別隊分。人不得顧,車不得旋。災字原刻从。

【十】

十【子集下】【十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韻會》是執切《集韻》寔入切《正韻》寔執切,音拾。《說文》十,數之具也。一爲東西,丨爲南北,則四方中央具矣。易,數生于一,成于十。《易·繫辭》天九地十。《前漢·韓安國傳》利不十者,不易業。

通作什。《孟子》或相什百。《前漢·谷永傳》天所不饗,什倍於前。《枚乗傳》此其與秦地相什,而功相百。

《韻會》令官文書借作拾。

《陸游老學菴筆記》轉平聲,可讀爲諶。白樂天詩:綠浪東西南北路,紅欄三百九十橋。宋文安公宮詞:三十六所春宮館,一一香風送管絃。鼂以道詩:煩君一日殷勤意,示我十年感遇詩。

【里】

里【酉集下】【里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0画

《廣韻》良已切《集韻》兩耳切《正韻》良以切,法志》在壄曰廬,在邑曰里。《風俗通》五家爲軌,十軌爲里。里者,止也,五十家共居止也。

《正韻》路程,今以三百六十步爲一里。

憂也。《詩·大雅》瞻卬昊天,云如何里。《箋》里,憂也。

姓。《左傳·昭十七年》鄭之未災也,里析告子產。《註》里析,鄭大夫。

百里、相里,複姓。

地名。《左傳·宣三年》子臧得罪而出,誘子華而殺之南里。《註》南里,鄭地。

山名。《史記·封禪書註》高里山,在泰山下。

《五代史·附錄》契丹所居曰梟羅箇沒里。《註》沒里者,河也。

古夫稱妻曰鄕里。《南史·張彪傳》我不忍令鄕里落它處。《沈約·山隂柳家女詩》還家問鄕里,詎堪持作夫。

《正韻》漢制:長安有戚里,人君姻戚居之,後世因謂外戚爲戚里。

《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里爲式,然後可以傳衆方。《註》里,讀爲已,聲之誤也。《釋文》里,音以。

【余】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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