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ēn][bǎo][xiāo][yáo][bā][shí][yú]
平仄:平仄平平平平平
温饱逍遥八十馀,稗官元自汉虞初。
世间怪事皆能说,天下鸿儒有弗如。
耸动九重三寸舌,贯穿千古五车书。
哀江南赋笺成传,从此韦编锁蠹鱼。
【温饱】衣暖食饱。
【逍遥】悠然自得的样子:逍遥自在|逍遥法外。
【温】
温【巳集上】【水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9画
《唐韻》烏魂切《集韻》《韻會》《正韻》烏昆切,音蕰。水名。《說文》水出犍爲涪南入黔水。
又水名。《山海經》温水,出崆峒山,在臨汾南入河。
又洛水之別名。《易·乾鑿度》王者有盛德之應,則洛水先温,故號温洛。
又水名。《水經》温水,出牂柯夜郎縣。
又泉名。《潘岳·西征賦》湯井温谷。《註》卽温泉也。
又地名。《左傳·隱三年》取温之麥。《註》温,今河內温縣。《廣輿記》今屬懷慶府。
又郡名。温州府,今屬浙江。
又色和曰温。《論語》色思温。
又性純粹曰温。《詩·秦風》温其如玉。
又《爾雅·釋訓》温温,柔也。《疏》寬緩和柔也。《詩·大雅》温温恭人。
又煖也。《王褒·聖主得賢臣頌》襲狐貉之温者,不憂至寒之淒愴。
又燖也。《中庸》温故而知新。《註》温如燖温之温,謂故學之熟矣,復時習之謂之温。
又風名。《禮·月令》季夏温風始至。
又姓。《廣韻》唐叔虞之後,受封于河內温,因以命氏。
又《集韻》《韻會》《正韻》紆問切,音醖。温藉也。同蘊。《詩·小雅》飮酒温克。《箋》苞裹曰藴,謂藴藉自持,含容之義。經中作温者,蓋古字通用。
又讀作盜。《史記·周本紀》周繆王得驥温驪。《索隱》温音盜,徐廣曰温,一作盜。盜竊也。淺靑色。
又《韻補》叶紆權切,音淵。《蘇軾詩》四時盛衰各有態,搖落悽愴驚寒温。南山孤松積雪底,抱凍不死誰能賢。
【饱】
飽【戌集下】【食部】康熙筆画:14画部外筆画:5画
〔古文〕博巧切,包上聲。《說文》厭也。《玉篇》飽滿也。《廣韻》食多也。《易·漸卦》飮食衎衎,不素飽也。《禮·文王世子》嘗饌善,則世子亦能食。嘗饌寡,世子亦不能飽。
又《陸機·豪士賦》心翫居常之安,耳飽從諛之說。
又姓。《正字通》宋添差通判臨江軍事飽安盈。
又《五音集韻》許旣切,音欷。飫也。
又古通有韻。《詩·小雅》牂羊墳首,三星在罶。人可以食,鮮可以飽。
又叶彼五切,音補。《吳子·治兵篇》適其水草,節其飢飽。冬則溫廐,夏則凉廡。
【逍】
逍【酉集下】【辵部】康熙筆画:14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相邀切《集韻》《韻會》《正韻》先彫切,音宵。《說文》逍遙猶翺翔也。《詩·鄭風》河上乎逍遙。
又逍遙,與消搖通。《莊子·逍遙遊註》黃幾復云:逍者,消也。如陽動冰消,雖耗也,不竭其本。遙者,搖也。如舟行水搖,雖動也不傷其內。
【遥】
遙【酉集下】【辵部】康熙筆画:17画部外筆画:10画
〔古文〕餘招切,音謠。《說文》遠也。《禮·王制》千里而遙。《左傳·昭二十五年》遠哉遙遙。
又逍遙,徜徉也。互詳逍字註。
【八】
八【子集下】【八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博拔切《集韻》《韻會》《正韻》布拔切,音捌。《說文》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徐曰》數之八,兩兩相背,是別也。少隂數,木數也。《玉篇》數也。
又《集韻》補內切,音背。《趙古則六書本義》八,音背,分異也,象分開相八形,轉爲布拔切,少隂數也。
又《韻補》叶筆別切,音䇷。《張衡·舞賦》聲變諧集,應激成節。度終復位,以授二八。
又《韻補》叶必益切,音璧。《張衡·西京賦》叉簇之所攙捔,徒搏之所撞㧙。白日未及移,巳獮其什七八。
又八八。《通雅》八八,外國語稱巴巴。《唐書·李懷光傳》德宗,以懷光外孫燕八八爲後。
【十】
十【子集下】【十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韻會》是執切《集韻》寔入切《正韻》寔執切,音拾。《說文》十,數之具也。一爲東西,丨爲南北,則四方中央具矣。易,數生于一,成于十。《易·繫辭》天九地十。《前漢·韓安國傳》利不十者,不易業。
又通作什。《孟子》或相什百。《前漢·谷永傳》天所不饗,什倍於前。《枚乗傳》此其與秦地相什,而功相百。
又《韻會》令官文書借作拾。
又《陸游老學菴筆記》轉平聲,可讀爲諶。白樂天詩:綠浪東西南北路,紅欄三百九十橋。宋文安公宮詞:三十六所春宮館,一一香風送管絃。鼂以道詩:煩君一日殷勤意,示我十年感遇詩。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又四月爲余月。
又接余,荇菜也。
又《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又姓。由余之後。
又《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又《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又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又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又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