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
徹【寅集下】【彳部】康熙筆画:15画部外筆画:12画
〔古文〕直列切,音轍。《說文》通也。《論語》盍徹乎。《註》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徹,通也,爲天下之通法。
又《廣韻》徹,達也。《左傳·成十六年》養由基蹲甲而射之,徹七札焉。《註》發達七札也。
又《集韻》徹,道也。
又剝取也。《詩·豳風》徹彼桑土。
又治也。《詩·大雅》徹田爲糧。《傳》徹,治也。
又去也。《儀禮·士冠禮》徹筮席。《左傳·宣十二年》軍衞不徹警也。《周禮·天官·膳夫》卒食以樂,徹于造。《疏》天子食終徹器之時,作樂以徹之。
又毀也。《詩·小雅》徹我牆屋。《箋》徹毀我牆屋也。
又《揚子·方言》徹,列也。《蔡邕·獨斷》羣臣異姓有功封者,稱曰徹侯,避武帝諱,改曰通侯,或曰列侯也。
又《唐韻》丑列切《集韻》《正韻》敕列切,〉。
【侯】
侯【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後平聲。《爾雅•釋詁》公侯,君也。
又五等爵之次曰侯。《書•禹貢》五百里侯服。《孔氏曰》侯,而服事。
又《史記•秦始皇紀》倫侯。《註》爵於列侯,無封邑者。倫,類也。
又侯,射布也。方十尺曰侯,四尺曰鵠。《儀禮•鄕射禮》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註》此所謂獸侯也。
又美也。《詩•鄭風》洵直且侯。
又發語辭。與惟維同意。《爾雅•釋詁》伊維,侯也。《詩•小雅》侯誰在矣。
又《大雅》侯于周服。
又《周禮•春官》肆師侯禳。《疏》侯者,迎善祥。禳者,禳去殃氣。
又姓。魏侯嬴。
又屈侯,夏侯,柏侯,侯岡,俱複姓。
又侯莫,三字姓。
又《諡法》執應八方曰侯。
又與兮通。亦語辭。《史記•樂書》高祖過沛,詩三侯之章。《索隱曰》沛詩有三兮,故曰三侯詩。卽大風歌。兮侯古韻通。
又通作何。《呂覽•觀表篇》今侯渫過而弗辭。《司馬相如•封禪頌》君乎君乎,侯不邁哉。《註》侯,何也。《說文》本作矦。从人从厂。象張布之狀,矢在其下。鄭司農曰:方十尺曰矦,四尺曰鵠。◎按射侯,古作矦。《漢書》多作矦。从矢取射義,射之有侯,所以中否,明工拙也。古者以射選賢,射中者獲封爵,故因謂之諸侯。
又《蘇子瞻•新渠詩》渠成如神,民始不知。問誰爲之,邦君趙侯。侯叶支韻。
【印】
印【子集下】【卩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因去聲。《說文》執政所持信也。从爪从卪。卪象相合之形。今文作卩,瑞信也。手爪以持印。會意。《廣韻》符,印也。印,信也,亦因也,封物相因付。《增韻》刻文合信也。《前漢·百官公卿表》二千石皆銀印,二百石以上皆銅印。《註》師古曰:刻文云:某官之印。
又姓。《廣韻》左傳,鄭大夫印段,出自穆公子印,以王父字爲氏。
【组】
組【未集中】【糸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5画
《廣韻》則古切《集韻》總古切《正韻》總五切,纁璣組。《傳》組,綬類。《周禮·天官·典絲》凡祭祀,共黼畫組就之物。《疏》組就者,謂以組爲冕旒之就。
又《詩·邶風》執轡如組。《註》組,織組也。
又《詩·鄘風》素絲組之。《箋》素絲者,以爲縷,以縫紕旌旗之旒縿,或以維持之。
又《儀禮·士喪禮》著組繫。《註》組繫,可爲結也。
又《儀禮·士喪禮》鬠用組。《註》用組,組束髮也。
又《禮·內則》織紝組紃。《疏》組紃,俱爲絛。薄闊爲組,似繩者爲紃。
又《左傳·襄三年》使鄧廖帥組甲三百。《註》組甲,漆甲成組文。《疏》組甲,以組綴甲,車士服之。
又《集韻》千余切,音疽。邑名。在海中。
【丈】
丈【子集上】【一部】康熙筆画:3画部外筆画:2画
《唐韻》直兩切《集韻》《韻會》雉兩切《正韻》呈兩切,長上聲。十尺曰丈。《前漢·律歷志》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
又《左傳·昭三十二年》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疏》屬聚下役,課賦尺丈。
又《哀元年》廣丈高倍。《註》壘厚一丈高二万。
又《禮·曲禮》若非飮食之客,則布席,席閒函丈。《註》函,容也。
又長老之稱。《易·師卦》師貞丈人吉。
又朋友尊稱。《長編》富鄭公稱范文正公曰范十二丈。
又釋氏所居曰方丈。《杜甫詩》方丈渾連水。
又《杜甫詩》百丈誰家上瀨船。《註》百丈,牽船篾也。《說文》从又持十。俗加點,非。《正譌》丈借爲扶行之杖。老人持杖,故曰丈人。別作杖,通。
【二】
二【子集上】【二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弍《唐韻》《集韻》《韻會》《正韻》而至切,音樲。地數之始,卽偶之兩畫而變之也。《易·繫辭》分而爲二,以象兩。《左傳·定四年》衞侯將會,使祝佗從。佗曰:若又共二徼大罪也。《註》謂兼二職。《荀子·議兵篇》權出於一者强,權出於二者弱。《史記·韓信傳》功無二於天下。《前漢·嚴助傳》詔曰:子在朕前之時,知略輻輳,以爲天下少雙,海內寡二。
又巽二,風神名。
又古貨布文帝字。見《六書略》。二。
【尺】
尺【寅集上】【尸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1画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昌石切,音赤。《說文》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又大尺曰施。《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具,非也。
又叶昌約切,音綽。《詩·魯頌》是尋是尺。叶下作若。《韻會》通作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