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侬无寐四更馀

出自:清代·文廷式《鹧鸪天》

拼音:[bàn][nóng][wú][mèi][sì][gēng,gèng][yú]

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

明月多情上绮疏。
伴侬无寐四更馀
朦胧世态休看镜,撩拨清愁且著书。
萤火暗,雁声孤。
露光浮白夜凉初。
桂宫曾寄千千信,为问仙娥忆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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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无寐】不睡;不能入睡。
【四更】指晨一时至三时。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伴】

伴【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廣韻》蒲管切,盤上聲。侶也,依也,陪也。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薄半切,盤去聲。義同。宋時有館伴使。

《集韻》《韻會》《正韻》普半切,音判。《詩·大雅》伴奐爾游矣。《註》伴奐,閒暇意。

《韻補》叶皮變切,音卞。《楚辭·九章》衆駭遽以離心兮,又何以爲此伴也。同極而異路兮,又何以爲此援也。援音是願。

【侬】

儂【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15画部外筆画:13画

《廣韻》《集韻》奴冬切《正韻》奴宗切,音農。俗謂我爲儂。《韓愈詩》鱷魚大于船,牙眼怖殺儂。

渠儂,他也。《古樂府》有懊儂歌。《六書故》吳人謂人儂,卽人聲之轉。甌人呼若能。

姓。宋儂智高。

儂人,今雲南苗類,卽僰人,沙人種。

【无】

无【卯集下】【无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唐韻》武夫切,音巫。《說文》。王育說,天屈西北爲无。《易·乾卦》无咎。《釋文》无音無。易內皆作此字。《藝苑雄黃》无亦作亡。古皆用亡无,秦時始以蕃橆之橆爲有無之無。詩、書、春秋、禮記、論語本用无字,變篆者變爲無,惟易、周禮盡用无。然論語亡而爲有,我獨亡,諸無字,蓋變隸時誤讀爲存亡之亡,故不改也。

《廣韻》莫胡切,音模。南无,出《釋典》。(無)〔古文〕而無傲。

《益稷》懋遷有無化居。

《爾雅·釋詁》虛無之閒也。《註》虛無皆有閒隙。《老子·道德經》萬物生于有,有生于無。《周子·太極圖說》無極而太極。

《禮·三年問》無易之道也。《註》無,猶不也。

縣名。《前漢·地理志》越巂郡會無縣。

姓。《正字通》漢無且明,無能。

《廣韻》漢複姓無庸無鉤,俱出自楚。

文無,藥名。《古今注》相別贈之以文無。文無,一名當歸。

《說文奇字作无。《玉篇》虛无也。周易無字俱作无。

《集韻》或作亡。《詩·衞風》何有何亡。

通作毋。書,無逸。《史記·魯世家》作毋逸。

通作毛。《後漢·馮衍傳》飢者毛食。《註》衍集:毛作無。今俗語猶然。或古亦通乎。《佩觿集》河朔謂無曰毛。《通雅》江楚廣東呼無曰毛。

《集韻》或作武。◎按禮器:詔侑武方。註:武當爲無,聲之誤也。鄭註:明言其誤。集韻合無,武爲一。非。《集韻》無或作橆。韻會,,尤非。

按讀書通云:通作勿莫末沒蔑微不曼瞀等字,或止義通,或止音近,實非一字也。讀書通誤。

梵言,南無呼那謨。那如拏之上聲,謨音如摩,猶云歸依也。

【寐】

寐【寅集上】【宀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9画

《唐韻》《集韻》《韻會》密二切,音媢。《說文》臥也。《徐曰》寐之言迷也,不明之意。《廣韻》寢也,息也。《增韻》眛也,目閉神藏。《詩·小雅》夙興夜寐。《公羊傳·僖二年》寡人夜者寢而不寐。

魚名。《山海經》諸鉤之山,多寐魚。《註》卽䱅魚。

叶美必切,音蜜。《江淹·擬古詩》明月入綺窻,髣髴想蕙質。消憂非蘐草,永懷寧夢寐。《正字通》本作寐。

【四】

四【丑集上】【囗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息利切,音泗。《說文》囗,四方也。八,別也。囗中八,象四分之形。

《玉篇》隂數次三也。《正韻》倍二爲四。《易·繫辭》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又》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

姓。《正字通》宋有四象,慶元閒知汀州府。

《正字通》今官司文移變四作肆,防詐譌易,非四之本義也。

《集韻》息七切,音悉。關中謂四數爲悉。○按《正字通》云平聲音司,引《樂譜》四五讀司烏,不知此特口變易,非四有司音也。《正字通》誤。

【更】

更【辰集上】【曰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3画

《玉篇》㪅今作更。《集韻》隷作更。○按更字,諸韻書作㪅字重文。《正字通》云俗字,非。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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