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三千馀

出自:宋代·韩驹《出宰分宁别旧同舍五首 其五》

拼音:[dào][lǐ][sān][qiān][yú]

平仄:仄仄平平平

阳山昔御史,夷陵前校书。
坐法窜未久,遇赦罪已除。
故时同舍郎,半直承明庐。
独奔江西县,道里三千馀
皇明烛幽隐,傥复哀臣愚。
念当脱江瘴,与子联朝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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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道里】1.指路程:道里漫长。 2.泛指长度距离:路途不能以道里计。
【三千】1.《书.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后因以"三千"指古代所有的刑罚。 2.泛言数目之多。 3.指三千大千世界。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道】

道【酉集下】【辵部】康熙筆画:16画部外筆画:9画

〔古文〕陶上聲。《說文》所行道也。《爾雅·釋宮》一達謂之道路。《詩·小雅》周道如砥。《前漢·董仲舒傳》道者所由適于治之路也。

《廣韻》理也,衆妙皆道也,合三才萬物共由者也。《易·繫辭》一隂一陽之謂道。《又》立天之道,曰隂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書·大禹謨》道心惟微。

順也。《書·禹貢》九河旣道。《註》順其道也。

國名。《左傳·僖五年》江黃道柏。《註》道國,在汝南安陽縣南。

《韻會》州名。漢屬零陵郡,唐營州,攺道州。

當道,草名。《博雅》當道,馬舄也。

《集韻》《韻會》大到切《正韻》杜到切,陶去聲。《正韻》言也。《孝經》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大學》如切如磋者,道學也。

由也。《禮·禮器》苟無忠信之人,則理不虛道。《中庸》尊德性而道問學。

治也。與導同。《論語》道千乗之國。《史記·文帝紀》道民之略,在于務本。

引也。《左傳·隱五年》請君釋憾于宋,敝邑爲道。

從也。《前漢·淮南王傳》諸使者道長安來。《山海經》風道北來。《註》道,從也。

《字彙補》動五切,音覩。《易林》冬藪枯腐,當風于道。蒙蔽塵埃,左氏勞苦。

叶徒厚切,頭上聲。《詩·衞風》牆有茨,不可道也。叶下醜。

【里】

里【酉集下】【里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0画

《廣韻》良已切《集韻》兩耳切《正韻》良以切,法志》在壄曰廬,在邑曰里。《風俗通》五家爲軌,十軌爲里。里者,止也,五十家共居止也。

《正韻》路程,今以三百六十步爲一里。

憂也。《詩·大雅》瞻卬昊天,云如何里。《箋》里,憂也。

姓。《左傳·昭十七年》鄭之未災也,里析告子產。《註》里析,鄭大夫。

百里、相里,複姓。

地名。《左傳·宣三年》子臧得罪而出,誘子華而殺之南里。《註》南里,鄭地。

山名。《史記·封禪書註》高里山,在泰山下。

《五代史·附錄》契丹所居曰梟羅箇沒里。《註》沒里者,河也。

古夫稱妻曰鄕里。《南史·張彪傳》我不忍令鄕里落它處。《沈約·山隂柳家女詩》還家問鄕里,詎堪持作夫。

《正韻》漢制:長安有戚里,人君姻戚居之,後世因謂外戚爲戚里。

《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里爲式,然後可以傳衆方。《註》里,讀爲已,聲之誤也。《釋文》里,音以。

【三】

三【子集上】【一部】康熙筆画:3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弎《唐韻》《集韻》《韻會》蘇甘切《正韻》蘇監切,颯平聲。《說文》三,天地人之道也。謂以陽之一合隂之二,次第重之,其數三也。《老子·道德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史記·律書》數始於一,終於十,成於三。

《周禮·冬官考工記》凡兵無過三其身。

《左傳·昭七年》士文伯曰:政不可不愼,務三而已。一擇人,二因民,三從時。

《晉語》民生於三,事之如一。

《周語》人三爲衆,女三爲粲,獸三爲羣。

姓。明三成志。

漢複姓。屈原之後有三閭氏,三飯尞之後有三飯氏,三州孝子之後有三州氏。

去聲。《韻會》蘇暫切。《論語》三思而後行。

本作參。《博雅》參,三也。《周禮·冬官考工記》參分其股圍。《前漢·與三同。

《韻補》叶疏簪切,音森。《詩·召南》摽有梅,其實三兮。下叶今。叁。

【千】

千【子集下】【十部】康熙筆画:3画部外筆画:1画

《唐韻》蒼先切《集韻》《韻會》《正韻》倉先切,音阡。《說文》十百也。

《廣韻》漢複姓。

《韻補》叶雌人切,請平聲。《劉劭趙都賦》宮妾盈兮數百,食客過兮三千。越信孟之體,慕姬旦之懿仁。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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