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桐艺业馀

出自:宋代·陈师道《黄无悔挽词四首 其四》

拼音:[sī][tóng][yì][yè][yú]

平仄:平平仄仄平

玉箸凝潮后,丝桐艺业馀
远涂憎早悟,旷度得中疏。
子逝今何遽,吾生孰与居。
岂无文士传,未有茂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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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丝桐】1.指琴。古人削桐为琴,练丝为弦,故称。 2.指乐曲。
【艺业】技艺;学业。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丝】

絲【未集中】【糸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6画

《廣韻》息兹切《集韻》《韻會》新兹切,婦化治絲枲。

《典絲》掌絲入而辨其物。《左傳·隱四年》猶治絲而棼之也。

《周禮·春官·大師》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註》絲,琴瑟也。

《禮·緇衣》王言如絲。《疏》微細如絲。《五經文字》絲作,譌。《韻會》俗作〈糹系〉,誤。○按《說文》絲自爲部,今倂入。

【桐】

桐【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6画

《唐韻》《正韻》徒紅切《集韻》《韻會》徒東切,音同。《說文》桐,榮也。《爾雅·釋木》榮,桐木。《書·禹貢》嶧陽孤桐。《傳》嶧山特生之桐,中琴瑟。《詩·鄘風》椅桐梓漆,爰伐琴瑟。《草木疏》分靑、白、赤三種。《陳翥桐譜》列六種:紫桐、白桐、膏桐、刺桐、赬桐、梧桐。

《禮·月令》季春之月,桐始華。

《遁甲書》梧桐可知月正閏歲。生十二葉,每邊六,葉從下數,一葉爲一月,有閏則十三葉。視葉小處,則知閏何月。立秋之日至期,一葉先墜。

《博雅》桐,痛也。《儀禮·喪服志》母喪,削杖桐也。

空桐,北荒地名。《爾雅·釋地》南戴日爲丹穴,北戴斗極爲空桐。

桐過,邑名。《前漢·地理志》屬定襄郡。

姓。《姓苑》桐君著《藥錄》。

《集韻》《類篇》《韻會》他東切《正韻》佗紅切,音通。《類篇》輕脫貌。《前漢·武帝五子傳》無桐好逸。

《漢·安世房中歌》桐生茂豫。《顏師古曰》桐讀爲通,言草木通達而生也。

《類篇》杜孔切,音動。《莊子·讓王》自投桐水。桐一作椆,司馬本作洞。

叶徒黃切,音唐。《史記·龜筴傳》邦福重寶,聞於旁鄕。殺牛取革,被鄭之桐。

【艺】

藝【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21画部外筆画:15画

〔古文〕秇《唐韻》魚祭切《韻會》倪祭切,音蓺。才能也。《禮·禮運》月以爲量,故功有藝也。《註》藝猶才也。

《周禮·天官·宮正》會其什伍,而敎之道藝。《註》藝謂禮、樂、射、御、書、數。

《書·舜典》歸,格于藝祖。《傳》告至文祖之廟。藝,文也。

《王延壽·魯靈光殿賦》觀藝於魯。《註》六經也。

《左傳·文六年》陳之藝極。《註》藝,準也。《司馬相如·上林賦》藝殪仆。《註》所射準的爲藝。

《家語》合諸侯而藝貢事禮也。《註》藝,分別貢獻之事也。

《晉語》貪欲無藝。《註》藝,極也。

姓。《通志·氏族略》有藝氏。

與蓺通。《韻會》種也。《書·禹貢》蒙羽其藝。《傳》兩山巳可種藝。《孟子》樹藝五穀。

《韻補》五結切,叶音臬。《丘遲·思賢賦》備百行之高致,談九流之洪藝。諒可雜而非染,跡每同而常別。

【业】

業【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9画

〔古文〕音鄴。《說文》業,大板也,所以飾懸鐘鼓。《詩·大雅》虡業維樅。《疏》植鐘磐之木,植者名爲虡,橫牽者爲栒,栒上加大版爲之飾爲業。刻板捷業如鋸齒,故曰業。

功業。《易·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事業。《易·坤卦》暢於四支,發於事業。

基業。《孟子》創業垂統。

學業。《禮·曲禮》所習必有業。

世業。《左傳·昭元年》子產曰:臺駘能業其官。

《爾雅·釋訓》業業,危也。《書·臯陶謨》兢兢業業,一日二日萬幾。

壯也。《詩·小雅》四牡業業,又凡所攻治者曰業,事物已爲而未成亦曰業。《孟子》有業履於牖上。

已然曰業。《前漢·吳王濞傳》高祖召濞相之,悔業已拜。

藝業。《史記·貨殖傳》田農,拙業也,賣漿,小業也。

建業,地名。《吳志》權改秣陵爲建業。

姓。《姓苑》有業氏。

《集韻》逆及切,音岌。亦壯也。

《集韻》玉盍切。亦危也。

叶宜戟切,音逆。《鶡冠子·泰鴻篇》兩治四致,閒以止息。歸時離氣,以成萬業。

叶逆約切,音虐。《前漢·藝文志述》伏羲畫卦,書契後作。虞夏商周,孔纂其業。○按《說文》从莘从巾。巾象版,不从木,收莘部,今誤入。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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