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力有馀

出自:宋代·徐积《送山阳太守李公》

拼音:[rì][lì][yǒu,yòu][yú]

平仄:仄仄仄平

维淮东南,孰为州最。
曰李大夫,实劳于外。
公虽老矣,方壮方刚。
处剧而静,不烦以详。
大率郡县,事如草芒。
而况楚州,车轮中央。
侯繇其冲,客出四旁。
北迎大车,南乱巨航。
公移私讯,骈檄交章。
大夫酬应,谈笑以将。
大夫甚健,日力有馀
事至立决,罪无囚拘。
教以好语,完其体肤。
据案而坐,处之须臾。
吏休两廊,庭中空虚。
所以楚人,爱公之敏。
挥刀截绳,弯弓射隼。
敏所以辅,其本则明。
穷奸破伪,窥心见情。
譬如工师,譬如良匠。
手无所设,目无所妄。
物随以就,法随以施。
大寻小尺,方矩圆规。
嗟民虽愚,所以有几。
曰敏曰明,曰公有体。
曰不生事,曰不悖理。
不阿不随,不激不诡。
民以是悦,众以是和。
何以送之,其可弗歌。
在昔奏事,实采谣言。
凡我乡党,宜歌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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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日力】1.指一天的力气。 2.泛指时间﹑光阴。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日】

日【辰集上】【日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說文》實也。太陽之精不虧。《博雅》君象也。《釋名》日,實也,光明盛實也。《易·乾卦》與日月合其明。

《繫辭》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

《說卦》離爲火爲日。《周禮·天官·九註》日者天之明。《禮·祭義》日出於東。《史記·天官書註》日者,陽精之宗。《前漢·律歷志》日合於天統。《後漢·荀爽傳》在地爲火,在天爲日。《淮南子·天文訓》火氣之精者爲日。

《書·舜典》協時月正日。《傳》合四時之氣節,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齊一也。

《洪範》五紀,三曰日。《傳》紀一日。《疏》從夜半以至明日夜半,周十二辰爲一日。

《禮·曲禮》外事以剛日,內事以柔日。《疏》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爲剛,乙丁己辛癸五偶爲柔也。

《郊特牲》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註》迎長日者,建卯而晝夜分,分而日長也。

《左傳·文七年》日衞不睦。《註》日,往日也。

《左傳·桓十七年》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註》皆典歷數者。

《史記·日者傳註》卜筮占時日,通名日者。

《集韻》而力切,音眲。義同。

《韻補》叶而至切。《李嵩·述志賦》審機動之至微,思遺餐而忘寐。表略韻於納素,託精誠於白日。《類篇》唐武后作。

【力】

力【子集下】【力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林直切,陵入聲。《說文》筋也。象人筋之形。《徐曰》象人筋竦,其身作力,勁健之形。《增韻》筋,力氣所任也。《禮·聘義》日幾中而後禮成,非强有力者不能行也。

《曲禮》老者不以筋力爲禮。

《韻會》凡精神所及處,皆曰力。《孟子》聖人旣竭目力焉,旣竭耳力焉。

《韻會》物所勝亦曰力。《家語》善御馬者均馬力。《杜甫·張旭草書詩》溟漲與筆力。

勤也。《書·盤庚》若農服田力穡,乃亦有秋。《前漢·司馬遷傳》力誦聖德。《註》師古曰:力,勤也。

《禮·坊記》食時不力珍。《註》力,猶務也。

《後漢·銚期傳》身被三創,而戰方力。《註》力,苦戰也。

病甚曰力。《唐書·汲黯傳》臣犬馬病力。

爲人役者曰力。《晉·陶潛·與子書》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勞。

姓。《韻會》黃帝佐力牧之後。

《韻補》叶力蘖切,苓入聲。《蘇軾·香積寺詩》此峯獨蒼然,感荷祖佛力。幽光發中夜,見者惟木客。

【有】

有【辰集上】【月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唐韻》云久切《集韻》《韻會》《正韻》云九切,音友。《說文》不宜有也。《春秋傳》曰:日月有食之。从月又聲。《九經字樣》有,从月。从冃,譌。

《玉篇》不無也。《易·大有疏》能大所有。

《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詩·商頌》奄有九有。《傳》九有,九州也。

《左傳·桓三年》有年。《註》五穀皆熟書有年。

《玉篇》果也,得也,取也,質也,寀也。

姓。《論語》有子。《註》孔子弟子有若。

《集韻》尤救切。與又通。《書·堯典》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詩·邶風》不日有曀。《註》有,又也。

《韻補》叶羽軌切。《前漢·敘傳》文豔用寡,子虛烏有。寄言淫麗,託風終始。

叶演女切。《徐幹·齊都賦》主人盛饗,期盡所有。三酒旣醇,五齊惟醹。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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