艇小水禽欺

出自:清代·屈大均《代景大夫舟自五屯所至永安州之作 其十二》

拼音:[tǐng][xiǎo][shuǐ][qín][qī]

平仄:仄仄仄平平

行随溪曲折,艇小水禽欺
雨入蓬窗乱,云开石壁迟。
渔樵何负汝,丘壑亦多师。
于役过青岁,艰难早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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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小水】1.小水流。 2.小水灾。 3.指较大的内陆湖。因小于大海﹐故称。 4.指小水池。 5.平时每日一次的潮汛。 6.中医学用以称小便。
【水禽】水鸟。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艇】

艇【未集下】【舟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音挺。《說文》小舟也。《釋名》二百斛已上曰艇。《增韻》船小而長。《揚子·方言》小艒䑿謂之艇。《淮南子·俶眞訓》蜀艇,一版之舟,若今豫章是也。《古詩》艇子打兩槳,催送莫愁來。

《韻補》叶田庚切,音廷。《古樂府》沿江有百丈,一濡多一艇。上水郞擔篙,何時至金陵。

【小】

小【寅集上】【小部】康熙筆画:3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集韻》《韻會》私兆切《正韻》先了切,蕭上聲。《說文》物之微也。从八从亅。見而分之。《徐曰》亅,始見也。八,分也。始可分別也。《玉篇》細也。《易·繫辭》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左傳·襄三十一年》君子務知大者遠者,小人務知小者近者。

《周禮·天官》有小卿,副貳,大卿,卽小宰等也。

狹隘也。《書·仲虺之誥》好問則裕,自用則小。

輕之也。《左傳·桓十三年》莫敖狃於蒲騷之役,將自用也,必小羅。

《詩·邶風》慍于羣小。《註》小,衆妾也。

《韻輯》白小,魚名。

叶蘇計切,音細。《白居易·懺悔偈》無始劫來,所造諸罪。若輕若重,無大無小。了不可得,是名懺悔。

【水】

水【巳集上】【水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正韻》式軌切《集韻》《韻會》數軌切,流,中有微陽之氣也。《徐鉉曰》衆屈爲水,至柔,能攻堅,故一其內也。《釋名》水,準也,準平物也。《白虎通》水位在北方。北方者,隂氣,在黃泉之下,任養萬物。水之爲言濡也。《書·洪範》五行,一曰水。《又》水曰潤下。《正義曰》天一生水,地六成之。五行之體,水最微,爲一。火漸著,爲二。木形實,爲三。金體固,爲四。土質大,爲五。《易·乾卦》水流濕。《說卦》坎爲水。《管子·水地篇》水者,地之血氣,如筋脉之通流者也。《淮南子·天文訓》積隂之寒氣爲水。

六飮之一。《周禮·天官》漿人掌共王之六飮,水漿醴涼醫酏。

《禮·玉藻》五飮:上水、漿、酒、醴、酏。《註》上水,水爲上,餘次之。

《禮·曲禮》凡祭宗廟之禮,水曰淸滌。

明水,所以共祭祀。《周禮·秋官》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註》鑒,鏡屬,取水者。世謂之方諸。

官名。《左傳·昭十七年》共工氏以水紀,故爲水師而水名。

《前漢·律歷志》五聲,羽爲水。

天水,郡名,漢武帝所置。

中水,縣名,屬涿郡。應劭曰:易見《前漢·地理志》。

黑水,國名,卽韐。

露爲上池水。《史記·扁鵲傳》飮是以上池之水。《註》上池水,謂水未至地,蓋承取露及竹木上水以和藥。

姓。

《韻補》叶式類切,音墜。《劉楨·魯都賦》蘋藻漂於陽侯,芙蓉出於渚際。奮紅葩之熩熩,逸景燭於崖水。

叶呼委切,音毀。《李白·游高淳丹陽湖詩》龜游蓮葉上,鳥宿蘆花裏。少女棹輕舟,歌聲逐流水。

《韻補》音準。引《白虎通》水之爲言準也。○按準乃水之義,非水之音。蓋沿《周禮·考工記》鄭註,準讀爲水而誤。今不從。

【禽】

禽【午集下】【禸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8画

〔古文〕音琴。《爾雅·釋鳥》二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白虎通》禽,鳥獸總名,言爲人禽制也。《孔穎達云》王用三驅失前禽,則驅走者亦曰禽。《于越志》臨川吳澄問東隅吳正道禽獸二字,正道曰:禽卽獸也。曰:兩翼爲禽,四足爲獸,何以言。曰:禮不云乎,猩猩能言,不離禽獸。

《韻會》鳥獸未孕曰禽。

戰勝執獲曰禽。《左傳·僖三十三年》外僕髠屯禽之以獻。通作擒。

姓。《左傳》魯大夫禽鄭。《高士傳》禽慶。

叶渠容切,音窮。《易林》吉日車攻,田弋獲禽。宣王飮酒,以告嘉功。

《字彙補》龍支切,音離。《魏志·和洽傳》諡侯子禽。

【欺】

欺【辰集下】【欠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8画

《唐韻》去其切《集韻》《韻會》丘其切,音僛。《說文》詐欺也。《新書·道術篇》仁義修立謂之任,反任爲欺。《論語》吾誰欺。《史記·循吏傳》子產治鄭,民不能欺。子賤治單父,民不忍欺。西門豹治鄴,民不敢欺。

自昧其心曰欺。《大學》毋自欺也。《蘇洵曰》書有以加乎其言,言有以加乎其心,聖人以爲自欺。《呂祖謙論鄭莊公殺叔段曰》將欲欺人,必先欺心。

欺,㨆也。《揚子·方言》晉、魏、河內之北謂㨆曰殘,楚謂之貪,南楚江、湘之閒謂之欺。《郭註》言欺㨆難厭也。今關西人呼打爲㨆,音廩,或洛感反。

詆欺,漢法名。漢有誹謗詆欺法,至哀帝始除之。

謾也,陵也。《李翊·俗呼小錄》見陵於人爲欺負。

欺與瞲同。《集韻》或作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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