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ì][chóu][cuàn][lěng][shí,shè][chuī][xīn]
平仄:仄平仄仄平平平
闭门高卧养吾真,说著生涯笑倒人。
奴闵囊空辞雇直,婢愁爨冷拾炊薪。
羹能有糁犹为泰,地到无锥始是贫。
一饭不妨支一日,读书常媿聒比邻。
【婢】
婢【丑集下】【女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廣韻》便俾切《集韻》《韻會》部弭切,音庳。《說文》女之者。《禮·曲禮》自世婦以下皆稱曰婢子。
又夫人負罪而有所請,亦曰婢子。《左傳·僖十五年》姬曰:晉君朝以入,則婢子夕以死。
又《二十二年》羸氏對太子圉曰:寡君使婢子侍執巾櫛。
又有罪而沒入于官曰官婢。《前漢·,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爲官婢,以贖父。
又小魚曰魚婢,見《爾雅·釋魚》。
又金鳳花,別名菊婢,見《草木譜》。
又婢曰上淸。《司馬光·考異》引柳珵上淸傳,竇參知敗,屬上淸,定爲宮婢。一曰上淸或婢本名。《正字通》當時通稱婢爲上淸。
【愁】
愁【卯集上】【心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9画
《唐韻》士尤切《集韻》《韻會》《正韻》鋤尤切,音㵞。《說文》憂也。从心秋聲。《廣韻》悲也。《增韻》慮也。
又《正韻》卽由切,音揫。《禮·鄕飮酒義》秋心爲言愁也。《註》愁讀爲揫。
又《集韻》將由切。與楢同。《說文》楢,聚也。或作愁。
又《集韻》財勞切,音曹。揚雄有畔牢愁。
又叶士交切,音巢。《道藏歌》椿齡會足衰,劫往豈足遼。虛刀揮至空,鄙滯五神愁。或書作。
【爨】
爨【巳集中】【火部】康熙筆画:29画部外筆画:25画
〔古文〕象持甑,冂爲竈口,廾推林內火。《玉篇》竈也。《詩·小雅》執爨踖踖。《傳》爨,饔爨,稟爨也。《疏》饔爨以煑肉,廩爨以炊米。《周禮·天官·亨人》職外內饔之爨亨煑。《註》爨,今之竈。主於其竈煑物。《儀禮·士昏禮》大羹湆在爨。《註》爨,火上。
又姓。《華陽國志》昌寧大姓有爨習。《蜀志》建寧大姓。蜀錄有交州刺史爨深。
又《集韻》或作熶。詳熶字註。
又取絹切,音縓。炊也。
又七丸切,音攛。義同。《周禮·夏官·挈壷氏》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註》以火炊水。◎按周禮,詩傳,釋文,爨俱音七絃切,釋經傳爨字之義,大約動音爲平聲,靜音爲去聲。然左傳宣十五年傳:析骸以爨。註:爨,炊也。及孟子,以甑爨。似皆宜讀平聲。乃孟子無釋文。左傳,釋文,亦音七亂反。則平去又未嘗拘也。
【冷】
冷【子集下】【冫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集韻》魯朾切《韻會》《正韻》魯杏切,令上聲。《說文》寒也。从仌,令聲。《六書正譌》別作泠,非。泠乃水名。《南史·齊樂預傳》人笑褚公,至今齒冷。《增韻》淸甚也。
又姓。《廣韻》前趙錄南徐州刺史令道,字安義。
又《唐韻》力鼎切《集韻》朗鼎切,靈上聲。㓑冷,寒也。
又《集韻》《韻會》郞丁切,音靈。冷凙。吳人謂冰曰冷凙。令道當作冷道。
【拾】
拾【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6画
《唐韻》《韻會》是執切《集韻》寔入切《正韻》寔執切,音十。《說文》掇也。《廣韻》收也,斂也。《左傳·昭三年》無備而官辦者,猶拾瀋也。《註》猶拾汁,終不可得。《前漢·夏侯勝傳》經術苟明,其取靑紫如俛拾地芥。
又《汲黯傳》補過拾遺,臣之願也。
又拾遺,官名。《唐書·百官志》補闕拾遺,掌供奉諷諫。
又不知而問曰拾沒。俗譌爲什麽。一曰射韝也。著於左臂以遂弦。《詩·小雅》決拾旣佽。《傳》決,鉤弦也。拾,遂也。《儀禮·鄕射禮》袒決遂。《註》遂,射韝也。以韋爲之,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
又今官文書借爲數目之十字。
又《集韻》《正韻》極葉切,音笈。更也。《禮·投壷》左右告矢,具請拾投。《疏》賔主更遞而投也。《儀禮·鄕射禮》取弓矢拾。《疏》遞取弓矢也。
又《集韻》《韻會》極業切,音跲。義同。
又實攝切,音涉。躡足升也。《禮·曲禮》拾級聚足,連步以上。《註》拾當爲涉聲之誤也。級,等也。《正韻》涉拾失涉切,音攝,義同。疑韻切有脫誤。
【炊】
炊【巳集中】【火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唐韻》《正韻》昌垂切《集韻》姝爲切《韻會》樞爲切,音吹。《說文》爨也。从火,吹省聲。《揚子·方言》爨,齊謂之炊。《公羊傳·宣十五年》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
又《史記·封禪書》先炊之屬。《註》正義曰:先炊古炊母之神也。《前漢·郊祀志》作族人炊之屬。
又炊鼻,地名。《左傳·昭二十六年》師及齊師戰于炊鼻。
又與吹同。《荀子·仲尼篇》可炊而傹也。《註》與吹同。詳口部吹字註。
又《集韻》《類篇》尺僞切,吹去聲。炊累,動升也。《莊子·在宥篇》從容無爲而萬物炊累焉。《註》炊去聲。或作吹。
【薪】
薪【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19画部外筆画:13画
《唐韻》息鄰切《韻會》斯人切,音新。《說文》蕘也。
又柴也。《詩·齊風》析薪如之何。《禮·月令》季秋草木黃落,乃伐薪爲炭。《周禮·地官·甸師註》大木曰薪。
又草亦曰薪。《孟子》毀傷其薪木。《趙岐註》恐其傷我薪草樹木也。
又采薪亦曰薪。《前漢·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