崖裂与藤争

出自:金朝·宇文虚中《过居庸关》

拼音:[yá][liè,liě][yǔ,yù,yú][téng][zhēng]

平仄:平仄平平平

奔峭从天拆,悬流赴壑清。
路回穿石细,崖裂与藤争
花已从南发,人今又北行。
节旄都落尽,奔走愧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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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义

【崖】

崖【寅集中】【山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集韻》《韻會》《正韻》宜佳切,音睚。《說文》高邊也。从屵,圭聲。《徐曰》水邊有垠堮也。無垠堮而平曰汀。《郭璞·江賦》觸曲崖以縈繞。

珠崖,郡名。在南海,漢武帝置,地居海中,產珠,故曰珠崖,亦曰朱崖。

洪崖,仙人名。《郭璞·遊仙詩》右拍洪崖肩。

不和物曰崖岸。宋張詠性剛介,自號乖崖,言乖則違衆,崖不和物也。

《集韻》魚羈切《韻會》疑羈切,音儀,義同。○按《說文》厂部厓訓山邊,屵部崖訓高邊,分厓崖爲二,韻會因之,以山邊屬睚音,高邊屬儀音,似泥。

【裂】

裂【申集下】【衣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6画

《唐韻》《正韻》良辥切《集韻》力蘖切《韻會》力辥切,音列。《說文》繒餘。《徐曰》裁剪之餘也。

《廣韻》襞裂,破也。《禮·內則》衣裳䘺裂,紉箴請補綴。《晏子·雜下篇》女子而男其飾者,裂其衣,斷其帶。

滅裂。《莊子·則陽篇》治民焉,勿滅裂。

《韻會》力制切,音例。與厲通。《禮·內則註》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韋,女用繒,有緣飾之,則是鞶裂與。《疏》案傳作鞶厲,古時通爲一字。

人名。《春秋·隱二年》紀裂繻來逆女。《說文》作。

【与】

与【子集上】【一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3画

《廣韻》《集韻》《正韻》音予。《說文》黨與也。《戰國策》是君以合齊與强楚。《註》與,黨與也。《管子·八觀篇》請謁得于上,則黨與成于下。

《廣韻》善也。《禮·禮運》諸侯以禮相與。

《增韻》及也。《易·說卦》是以立天之道,曰隂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許也,從也。《論語》吾與點也。《管子·形勢解》鬼神助之,天地與之。

待也。《論語》歲不我與。

《博雅》如也。《前漢·韓信傳》大王自料,勇悍仁彊孰與項王。《註》師古曰:與,如也。《司馬相如·子虛賦》楚王之獵,孰與寡人。

施予也。《禮·曲禮》與人者,不問其所欲。《周禮·春官·大卜》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註》與,謂予人物也。

助也。《戰國策》吾將深入吳軍,若扑一人,若捽一人,以與大心者也。《註》與,猶助也。

類也。《周語》夫禮之立,成者爲飫,昭明大節而已,少曲與焉。《註》與,類也,威儀少比類也。

以也。《詩·召南》之子歸,不我與。《朱註》與,猶以也,以謂挾己而偕行也。

和也。《戰國策》內猶亂,與猶和也。

用也。《詩·唐風》人之爲言,苟亦無與。《傳》無與,弗用也。

數也。《禮·曲禮》生與來日。《註》與,猶數也。

語辭。《禮·表記》君子與其有諾責也,寧有已怨。

容與,閑適貌。《莊子·人閒世》因案人之所感,以求容與其心。《註》以求從容自放,而遂其侈心也。《史記·司馬相如傳》楚王乃弭節,裴回翱翔容與。《註》索隱曰:言自得。

《正字通》大與,官名,主爵祿之官。

不與,國名。《山海經》有不與之國,烈姓黍食。

姓。

《廣韻》羊洳切《集韻》《韻會》《正韻》羊茹切,音豫。參與也。《正韻》干也。《中庸》夫婦之愚,可以與知焉。《周禮·冬官考工記》國有六職,百工與居一焉。

縣名。《史記·曹相國世家》參以中涓從,將擊胡陵方與。《註》索隱曰:地理志,二縣皆屬山陽。正義曰:與,音預。

《正字通》疑慮未決也。通作豫。《前漢·昌邑王傳》楊敞猶與無決。

《陳湯傳》士卒猶與。通作豫。

《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俱切,音余。語辭。《論語》其爲仁之本與。《禮·檀弓》曾子曰:微與。其嗟也可去,其謝也可食。《疏》微,無也。與,語助。

《詩·小雅》我黍與與,我稷翼翼。《箋》與與,翼翼,蕃廡貌。

《論語》與與如也。《註》威儀中適貌。

舒也。《前漢·禮樂志》朱明盛長,旉與萬物。《註》師古曰:敷與,言開舒也。與,弋於反。

人名。《書·舜典》垂拜稽首,讓于殳斨暨伯與。《傳》殳斨,伯與,二臣名。《釋文》與,音餘。

山名。同輿。《山海經》敦與之山。《註》按名勝志作敦輿山。《又》苦山之首,曰休與之山。《註》與或作輿。

《集韻》倚亥切,音欸。与也。◎按說文与訓賜予也,一勺爲与。與訓黨與也。今俗與字通作与。

【藤】

藤【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21画部外筆画:15画

《唐韻》《正韻》徒登切,音騰。《說文》藟也。今總呼草蔓延如藟者。

《集韻》苰藤,草名。胡麻也。

州名。《韻會》隋攺永平州爲藤州。《唐書·李嗣眞傳》來俊臣獄興,嗣眞上書,流藤州。

【争】

爭【巳集中】【爪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二手而曳之,爭之道也。《廣韻》競也。《書·大禹謨》汝惟不矜,天下莫與汝爭能。汝惟不伐,天下莫與汝爭功。

《玉篇》諫也。

訟也。《增韻》理也,辨也。《禮·曲禮》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姓。《正字通》印藪有爭不識,爭同。

《集韻》側逬切,箏去聲。義同。

《廣韻》本作諍,諫諍也,止也。《孝經·諫諍章》天子有爭臣七人。《韻會》俗作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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