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
愿【卯集上】【心部】康熙筆画:14画部外筆画:10画
《唐韻》魚怨切《集韻》《韻會》《正韻》虞怨切,音願。《說文》謹也。
又愨也,善也。《書·臯陶謨》愿而恭。
又與原通。《論語》鄕原,德之賊也。《朱傳》原,與愿同。
又《集韻》愚袁切,音元。《周禮·秋官·大司》上愿糾暴。劉昌宗讀。
【君】
君【丑集上】【口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音軍。《說文》尊也。从尹,發號,故从口。《白虎通》君者,羣也,羣下歸心也。《易·師卦》大君有命。《書·大禹謨》皇天眷命,奄有四海,爲天下君。
又凡有地者,皆曰君。《儀禮·子夏傳》君,至尊也。《註》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晉語》三世仕家君之。
又夫人亦稱君。《詩·鄘風》我以爲君。《傳》君國小君。《箋》夫人對君稱小君。《論語》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異邦人稱之亦曰君夫人。
又子稱父母曰君。《易·家人》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又子孫稱先世皆曰君。《孔安國·尚書序》先君孔子,生于周末。
又兄稱弟曰君。《杜牧·爲弟墓誌》君諱顗。
又妾稱夫曰君。《禮·內則》君已食徹焉。《註》此謂士大夫之妾也。《儀禮·喪服》妾謂君。《註》妾謂夫爲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疏》以妻得體之,得名爲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爲君。
又婦稱夫亦曰君。《古樂府》十七爲君婦。
又夫稱婦曰細君。《前漢·東方朔傳》歸遺細君,又何仁也。
又上稱下亦曰君。《史記·申屠嘉傳》上曰:君勿言吾私之。
又封號曰君。《史記·商君傳》秦封之於商十五邑,號爲商君。
又婦人封號亦曰君。《史記·外戚世家》尊皇太后母臧兒爲平原君。
又彼此通稱亦曰君。《史記·司馬穰苴傳》百姓之命,皆懸於君。君謂莊賈也。
又《張儀傳》舍人曰:臣非知君,知君乃蘇君。
又隱士就聘者曰徵君。《後漢·逸民韓康傳》亭長以韓徵君當至。
又持節出使者曰使君。《後漢·恂傳》非敢脅使君。
又《諡法》慶賞威曰君,從之成羣曰君。
又君子,成德之稱。《易·乾卦》君子,終曰乾乾。《論語》不亦君子乎。《註》君子,成德之名。
又姓。《正字通》明有君助。
又叶姑員切,音涓。《劉向·烈女傳》引過推讓,宣王悟焉。夙夜崇道,爲中興君。
【推】
推【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8画
《唐韻》他回切《集韻》《韻會》《正韻》通回切,退平聲。《說文》排也。《增韻》盪也,擠也。一曰進之也。《禮·月令》孟春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左傳·襄十四年》或輓之,或推之。《註》前牽爲輓,後送爲推。
又移也。《詩·大雅》旱旣太甚,則不可推。《疏》不可令之移去矣。推是遠離之辭。
又讓所有以予人也。《史記·淮隂侯傳》解衣衣我,推食食我。《後漢·光武紀》推赤心置人腹中。
又卻也,諉也。
又《唐韻》昌錐切《集韻》《韻會》川錐切,音䜅。順遷也。《易·繫辭》寒暑相推,而歲成焉。
又《增韻》擇也,獎也,奉也。亦進之也。《書·周官》推賢讓能,庶官乃和。《禮·儒行》上弗援,下弗推。《註》推猶進也。《疏》不爲民下所薦舉也。《前漢·韓信傳》家貧無行,不得推擇爲吏。《註》無善行可推舉選擇也。
又尋繹也。《前漢·劉向傳贊》有意其推本之也。《註》言其究極根本,深有意也。一曰窮詰也。《史記·酷吏傳》天水駱璧推減。《註》推,直追反,謂推繫之以成獄也。減一作成。
【挽】
挽【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無遠切《集韻》武遠切,音晚。引也。
又挽歌。《唐書·建寧王倓傳》李泌爲挽詞,追述倓志,命挽士唱。《崔豹·古今注》薤露蒿里二章,李延年分爲二曲,薤露送王公貴人,蒿里送士大夫庶人,使挽柩者歌之,世呼爲挽歌。
又《韻會》《正韻》無販切,音萬。
又《集韻》美辨切,音免。義通。
【加】
加【子集下】【力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3画
《唐韻》古牙切《集韻》《韻會》《正韻》居牙切,也。《玉篇》益也。《論語》又何加焉。
又《廣韻》上也,陵也。《論語》吾亦欲無加諸人。《註》陵也。
又《增韻》施也,著也。《禮·冠義》醮於客位三加彌尊加有成也。
又《韻補》叶居何切,音哥。《東方朔·七諫》蓬艾親入御于牀第兮,馬蘭踸踔而日加。棄捐葯芷與杜衡兮,余奈世之不知芳何。
又叶居之切,音姬。《三略》柔有所設,剛有所施。弱有所用,彊有所加。
【鞭】
鞭【戌集中】【革部】康熙筆画:18画部外筆画:9画
〔古文〕。《左傳·僖二十三年》左執鞭弭,右屬櫜鞬。《禮·曲禮》乗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周禮·地官·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史記·三皇紀》以赤鞭鞭草木。
【箠】
箠【未集上】【竹部】康熙筆画:14画部外筆画:8画
《集韻》是爲切,音垂。竹名。《張衡·南都賦》其竹則篠簳、箛箠。
又《廣韻》竹垂切《集韻》株垂切,又中葵切,音追。竹節也。
又《廣韻》之累切《集韻》《韻會》主蘂切,音捶。擊馬策也。《史記·張耳陳餘傳》杖馬箠,下趙數十城。
又《集韻》是棰切,音菙。義同。
又笞法志》景帝中六年定箠令,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臋,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