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ào][gǔ][cháng][yǒu,yòu][yú]
平仄:仄仄平仄平
君家霅溪上,日食霅溪鱼。
无钱买钓艇,貌古常有馀。
遇人喜谈笑,贳酒日不虚。
浩歌出尘表,白鸟来徐徐。
清风入窗牖,散乱床头书。
有琴坏徽轸,渊明意何如。
我欲脱尘网,筑室邻君居。
有地植松竹,有水种芙蕖。
作诗赋生理,起居当和予。
相顾可忘老,醉饱遗君诸。
【古常】1.古制常法。 2.古朴寻常。
【貌】
貌【酉集中】【豸部】康熙筆画:14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說文》皃,頌儀也。从人,白面,象人面形。籀文从豹,省作貌。《書•洪範》五事,一曰貌。《疏》貌是容儀,舉身之大名也。
又《禮•郊特牲》委貌,周道也。《註》或謂委貌爲冠。《後漢•輿服志》委貌以皁絹爲之。
又《史記•游俠傳贊》諺曰:人貌榮名,豈有旣乎。《註》榮名飾表稱譽無極也。
又姓。《正字通》《戰國策》:齊有貌辨。
又《五音集韻》莫角切,音瞀。《正韻》描畫人物類其狀曰貌。《唐書•后妃傳》命工貌妃於別殿。
又與邈同。遠也。《韓愈•月蝕詩》完完上天東。《考異》完完,諸本作貌貌。《集韻》或作䫉。
【古】
古【丑集上】【口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音鼓。《爾雅·釋詁》古,故也。《說文》从十,口。識前言者也。《徐鉉曰》十口所傳,是前言也。《玉篇》久也,始也。《書·堯典》曰若稽古帝堯。《詩·邶風》逝不古處。《前漢·藝文志》世歷三古。《孟康曰》伏羲上古,文王中古,孔子下古。
又《禮·祭義》以祀天地、山川、社稷、先古。《註》先古,謂先祖也。
又《周禮·冬官考工記》輪已庳,則於馬終古登阤也。《註》終古,猶言常也。
又賁古,縣名。《前漢·地理志》益州郡賁古縣。
又姓。《廣韻》周太王從邠適岐,稱古公,其後氏焉。漢有古初,蜀志有廣漢功曹古牧,北魏有古弼。
又草名。《爾雅·釋草》紅蘢古。《註》俗呼紅草爲蘢鼓,語轉耳。
又《集韻》古暮切,音顧。亦作故,義同。《劉向·九歎》興離騷之微文兮,兾靈修之壹悟。還余車于南郢兮,復姓軌于初古。
又《字彙補》溪姑切,音枯。古成氏,複姓。漢廣漢太守古成雲。後秦古成詵,以文章參樞密。
【常】
常【寅集中】【巾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8画
《唐韻》市羊切《集韻》《韻會》辰羊切,久長之功,於是夏而歌之。《朱傳》謂君臣父子之常道。
又五常。《書·舜典愼徽五典傳》五典,五常之敎,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又《五品傳》五品,謂五常。《疏》此事可常行,乃爲五常耳。
又神名。《荀子·九家易》兌爲常,西方之神也。
又地名。《詩·魯頌》居常與許。《傳》常許,魯南鄙西鄙也。
又州名。《隋書·地理志》毗陵郡平置常州。
又山名。《前漢·地理志》常山郡。《註》恆山在西,避漢文帝諱,故改曰常山。
又水名。《史記·夏本紀》常衞旣從。《註》常水,出常山上曲陽縣。《書·禹貢》作恆。
又旂名。《周禮·春官》司常掌九旗之物名,日月爲常。《又》王建大常。《釋名》日月爲常。謂畫日月於其端,天子所建,言常明也。
又常服。《詩·小雅》載是常服。《傳》日月爲常服,戎服也。
又《廣韻》倍尋曰常。
又車戟名。《釋名》車戟曰常,長丈六尺,車上所持也。八尺曰尋,倍尋曰常,故曰常也。
又木名。《爾雅·釋木》常棣。《註》關西棣樹,子如櫻桃,可食。《詩·小雅》彼爾維何,維常之華。
又姓。《廣韻》出河內。《前漢·常惠傳》惠,太原人,甘露中爲右將軍。
又與裳同。《說文》下帬也。《徐鉉曰》下直而垂,象巾,故从巾。今文作裳。
【有】
有【辰集上】【月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唐韻》云久切《集韻》《韻會》《正韻》云九切,音友。《說文》不宜有也。《春秋傳》曰:日月有食之。从月又聲。《九經字樣》有,从月。从冃,譌。
又《玉篇》不無也。《易·大有疏》能大所有。
又《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又《詩·商頌》奄有九有。《傳》九有,九州也。
又《左傳·桓三年》有年。《註》五穀皆熟書有年。
又《玉篇》果也,得也,取也,質也,寀也。
又姓。《論語》有子。《註》孔子弟子有若。
又《集韻》尤救切。與又通。《書·堯典》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詩·邶風》不日有曀。《註》有,又也。
又《韻補》叶羽軌切。《前漢·敘傳》文豔用寡,子虛烏有。寄言淫麗,託風終始。
又叶演女切。《徐幹·齊都賦》主人盛饗,期盡所有。三酒旣醇,五齊惟醹。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又四月爲余月。
又接余,荇菜也。
又《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又姓。由余之後。
又《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又《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又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又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又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