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ěng,xǐng][shì][yǎng][zāi][yú]
平仄:仄仄仄平平
抱疴虽可验,应接每安徐。
正使须弹塞,宁当快扫除。
寡言方祸始,省事养灾馀。
一饱吾何欠,香粳荐美蔬。
【省事】1.视事;处理政务。 2.懂事;明白事理。
【事养】侍奉供养。
【省】
省【午集中】【目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息幷切,騂上聲。《說文》視也。《爾雅·釋詁》察也。《易·觀卦》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敎。《論語》吾日三省吾身。
又《廣韻》審也。《正字通》明也。《列子·楊朱篇》實僞之辨,如此其省也。
又孟孫陽曰:一毛微於肌膚,肌膚微於一節,省矣。
又《爾雅·釋詁》善也。《詩·大雅》帝省其山。《箋》省,善也。《禮·大傳》省于其君。《註》善于其君,謂免于大難也。
又《小爾雅》過也。《史記·秦始皇紀》飾省宣義。《註》飾,文飾也。省,過也。
又《博雅》省省,不安也。《揚子·方言》秦晉之閒謂不安爲省省。
又《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所景切,生上聲。禁署也。《前漢·昭帝紀》帝姊長公主共養省中。《蔡邕云》本爲禁中,避元后父名改曰省中。《師古曰》省,察也。言入此中者當察視,不可妄也。
又《唐書·百官志》官司之別曰省,曰臺,如尚書,黃門,中書,祕書,殿中,內侍六省是也。《韻會》本作。
又《集韻》也。《韻會》少也。《左傳·僖二十一年》貶食省用。《禮·鄉飲·酒義》拜至獻酬,辭讓之節繁,及介省矣。《註》小減曰省。《史記·李將軍傳》莫府省約文書籍事。《註》省,少也。
又《釋名》省,嗇也。曜嗇約少之言也。
又藕名。《淸異錄》北戎藕止三孔,漢語轉譯其名曰省事三。
又姓。《左傳》宋大夫省臧。
又與眚通。《書·洪範》王省惟歲。《史記·宋世家》作眚。《公羊傳·莊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省。《左傳》《穀梁》作眚。
又《集韻》息淺切,音蘚。同獮。秋田也。《禮·玉藻》惟君有黼裘,以誓省。《註》省,當爲獮。《說文》本作。从睂省,从屮。《徐鉉曰》屮,通識也。《同文舉要》舊从目从屮,徹於目者,能省視。
又从少从目。凡物少經目則省事。眇同意。《字彙補》又作①。①字原作屮下省。
【事】
事【子集上】【亅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叓音示。大曰政,小曰事。《廣韻》使也,立也,由也。《釋名》事,偉也。偉立也。凡所立之功也。《書·大禹謨》六府三事允治。
又《詩·小雅》三事大夫,莫肯夙夜。《註》三公也。
又《詩·大雅》三事就緒。《註》三農之事也。
又奉也。《禮·曲禮》年長以倍。則父事之。
又營也,治也。《史記·曹參世家》卿大夫以下吏及賓客,見參不事事。
又《廣韻》《類篇》側吏切。事刃,與倳剚同。別見人部倳字註。
又《韻補》叶逝支切,音時。《蔡邕詞》帝曰休哉,命公三事。乃耀柔嘉,是式百司。
又叶詩紙切,音始。《詩·召南》于以用之,公侯之事。叶沚。
又叶疎語切,書上聲。《韓非子·揚權篇》使雞司夜,令狸執鼠。皆用其能,上乃無事。
又叶常御切,音樹。《易林》雖慍不去,復職內事。
【养】
養【戌集下】【食部】康熙筆画:15画部外筆画:6画
〔古文〕䍩音痒。《玉篇》育也,畜也,長也。《易·頤卦》觀頤,觀其所養也。
又取也。《詩·周頌》於鑠王師,遵養時晦。《傳》養,取也。
又養養,憂貌。《詩·邶風》中心養養。《註》憂不定貌。
又《博雅》養,使也。《公羊傳·宣十二年》厮役扈養。《註》艾草爲防者曰厮,汲水漿者曰役,養馬者曰扈,炊烹者曰養。
又《史記·儒林傳》兒寬常爲弟子都養。《註》都養,爲弟子造食也。
又姓。養由基,見《左傳·成十六年》。養奮,見《孝子傳》。
又與癢同。《荀子·正名篇》疾養凔熱,滑鈹輕重,以形體異。
又《廣韻》《正韻》餘亮切《集韻》弋亮切,,附六畫,非。
【灾】
灾【巳集中】【火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3画
《說文》同災。(災)〔古文〕音哉。《說文》天火也。《春秋·桓十四年》御廩災。
又《玉篇》害也。《書·舜典》眚災肆赦。《傳》過而有害當緩赦之。《左傳·僖十三年》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救災恤鄰道也。
又作菑。《詩·大雅》無菑無害。亦作甾。《史記·秦始皇紀》甾害絕息。
又叶子之切。《史記·龜筴傳》十有二月日至爲期,聖人徹焉,身乃無災。
又叶將侯切。《班固·幽通賦》震鱗漦于夏庭兮,帀三正而滅周。巽羽化于宣宮兮,彌五辟而成災。《說文》本作烖。或作灾。籀文作災。(災)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又四月爲余月。
又接余,荇菜也。
又《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又姓。由余之後。
又《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又《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又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又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又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