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ī][guān,guàn][sāng,sàng][dàng][yú]
平仄:平平平仄平
君住平阳县,无家不读书。
计偕今已废,师授未应疏。
兵革崩腾后,衣冠丧荡余。
别怀似难写,吾道竟何如。
出自:宋代·方回《送杜景齐归平阳二首》
拼音:[yī][guān,guàn][sāng,sàng][dàng][yú]
平仄:平平平仄平
君住平阳县,无家不读书。
计偕今已废,师授未应疏。
兵革崩腾后,衣冠丧荡余。
别怀似难写,吾道竟何如。
【衣冠】1.衣和冠。古代士以上戴冠,因用以指士以上的服装。 2.泛指衣着,穿戴。 3.专指礼服。 4.代称缙绅﹑士大夫。 5.借指文明礼教。
【衣】
衣【申集下】【衣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集韻》《韻會》·衣銘》衣服從其儀,君子德也。衣以飾外,德以飾內。
又絲衣,祭服也。《詩·周額》絲衣其紑。
又《博雅》寢衣,衾,服也。
又《釋名》中衣,言在外小衣之外,大衣之中也。
又心衣,抱腹而施鉤肩,鉤肩之閒施一襠,以養心也。
又面衣。《晉書·惠帝紀》尚書高光進面衣。
又耳衣。《唐·邊塞曲》金縫耳衣寒。
又綴衣,掌衣服官名。《書·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綴衣、虎賁。
又白衣,未仕之稱。《後漢·崔駰傳》憲諫以爲不宜與白衣會。
又牛衣,編亂麻爲之。卽今俗呼爲龍具者。《前漢·王章傳》章疾病,無被,臥牛衣中。
又垣衣,苔也。《王融詩》垣衣不可裳。
又姓。《通志·氏族略》見《姓苑》。《正字通》明有衣勉仁、衣祐。
又人名。《高士傳》被衣,堯時人。蒲衣,舜時人。
又靑衣,地名。《史記·彭越傳》處蜀靑衣。《註》今爲臨卭。
又借服膺意。《書·康誥》紹聞衣德言。
又《唐韻》於旣切,讀去聲。服之也。《玉篇》以衣被人也。《增韻》著衣也。《晏子·雜下篇》衣十升之布。《前漢·東方朔傳》身衣弋綈。
又《韻補》於斤切。齊人言衣聲如殷,今姓有衣者,殷之謂歟。一作㐆。《通志·六書略》卽衣字,从向、身。
【冠】
冠【子集下】【冖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集韻》《韻會》古丸切《正韻》沽歡切,胡,遂制冠冕纓緌。
又姓。《風俗通》古者鶡冠子之後。
又《唐韻》《集韻》《韻會》《正韻》古玩切,官去聲。《禮·曲禮》二十曰弱冠。《冠儀》冠者,禮之始也。故聖王重冠。《白虎通》男子幼,娶必冠。《韻會》男子二十加冠曰冠。
又爲衆之首曰冠。《前漢·魏相丙吉傳贊》高祖開基,蕭曹爲冠。《史記·灌夫傳》夫名冠三軍。
又姓。《韻會》列仙傳有仙人冠先。
又叶俱倫切,音麇。《張紘枕箴》瓌材允麗,惟淑惟珍。安安文枕,式彼弁冠。
又《韻補》叶居員切,眷平聲。《劉歆·孟母贊》子學不進,斷機示焉。子遂成德,爲當世冠。
又叶扃縣切,音睊。《蘇轍·燕山詩》丹子號無策,亦數游俠冠。玉帛非足云:女子罹蹈踐。
【丧】
喪【丑集上】【口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9画
〔古文〕桑去聲。《玉篇》亡也。
又《正韻》失位也。《論語》二三子何患於喪乎。《註》喪,失位也。《左傳·昭二十四年》昭公曰:喪人不佞。
又《廣韻》息郞切《集韻》《韻會》《正韻》蘇郎切,音桑。《正韻》持服曰喪。《禮·檀弓》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又》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釋文》上喪字平聲,下喪字去聲。
又《廣韻》喪,器也,今謂之柩。《禮·曲禮》送喪不踰境。
又姓。《廣韻》楚大夫喪左。《說文》本作。
【荡】
蕩【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18画部外筆画:12画
《唐韻》徒朗切《集韻》《韻會》待朗切,音盪。大也。《論語》蕩蕩乎民無能名焉。
又《釋名》蕩,排盪去穢垢也。《禮·昏義》蕩天下之隂事。
又《禮·月令》仲冬諸生蕩。《註》蕩謂物動萌芽也。
又《書·畢命》以蕩陵德。《傳》放蕩也。
又《書·盤庚》今我民用,蕩析離居。《註》播蕩也。
又《詩·大雅》蕩蕩上帝。《傳》蕩蕩,法度廢壞貌。
又姓。《春秋·僖二十五年註》宋桓公生子蕩,後以蕩爲氏。
又他浪切,音儻。義同。
又底朗切,音黨。《周禮·地官·稻人》以溝蕩水。《註》謂以溝行水也。
又《前漢·揚雄傳》雄爲人易佚蕩。《註》佚蕩,緩也。
又他郞切,音湯。地名。《史記·魯仲連傳》止于蕩隂不進。《註》河內有蕩隂縣。
又水名。《前漢·地理志》蕩水東至內黃澤。
又坦朗切。平易也。《詩·齊風》魯道有蕩。徐邈讀帑。
【余】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又四月爲余月。
又接余,荇菜也。
又《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又姓。由余之後。
又《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又《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又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又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又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