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见探讨余

出自:宋代·方凤《寄柳道传黄晋卿两生》

拼音:[xiǎng][jiàn,xiàn][tàn][tǎo][yú]

平仄:仄仄仄仄平

大火且西逝,赫曦讵能为。
丛竹覆孤馆,绿阴相蔽亏。
人散众喧寂,独鸟嘤鸣随。
想见探讨余,层层发新知。
傥不鄙朽拙,勉哉勤相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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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想见】推测而知:球场上的热烈气氛可以想见。
【探讨】1.谓探幽寻胜。 2.探索研讨;探索讲求。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想】

想【卯集上】【心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9画

《廣韻》《正韻》悉兩切《集韻》《韻會》寫兩切,音鯗。《說文》冀思也。註希冀而思之也。《後漢·王霸傳》夢想賢士。《晉書·謝安傳》悠然遐想。

《增韻》意之也。物未至而意之也。

《周禮·春官》眡祲掌十輝之灋,以觀妖祥,辨吉凶。十曰想。《註》鄭司農云:想者,輝光也。鄭康成曰:想雜氣有所似,可形想也。《六書精薀》心有所欲而思也。字意从心从相,言有所著也。

【见】

見【酉集上】【見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廣韻》古甸切《集韻》《類篇》《韻會》《正韻》經電切,堅去聲。《說文》視也。从目从儿。《易·乾卦》飛龍在天,利見大人。《疏》德被天下,爲萬物所瞻覩。《書·立政》灼見三有俊心。《禮·王制》問百年者就見之。《周禮·春官》大宗伯以賔禮親邦國,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註》此六禮者,以諸侯見王爲義。《史記·五帝紀》舜擇吉月日,見四嶽、諸牧、班瑞。《前漢·東方朔傳》未得省見。《註》言不爲所拔識也。

《通鑑》漢武帝元光五年,張湯、趙禹定律令,務在深文,作見知法。詳矢部知字註。

姓。出《姓苑》。

《唐韻》胡甸切《集韻》《韻會》《正韻》形甸切,于尊曰見,敵而曰見,謙敬之辭也。《史記·淮隂侯傳》情見勢屈。《師古曰》見,顯露也。

薦達也。《左傳·昭二十年》齊豹見宗魯於公孟。《註》見,薦達也。謂爲之紹介,猶論語云:從者見之也。

見在也。《史記·項羽紀》軍無見糧。《註》無見在之糧。《前漢·高五王傳》文帝封悼惠王子列侯見在者六人爲王。《集韻》俗作現。

《集韻》日朝也。《詩·小雅》見睍曰消。《箋》韓詩作曣,云:見,日出也。

《集韻》居莧切,音襇。棺衣也。《禮·雜記》實見閒,而後折入。《疏》一解云:鄭合見閒二字共爲覸,苦辯反。《集韻》或作梘。

雜也。《禮·祭義》建設朝事,燔燎羶薌,見以蕭光。《註》見當爲覸,音閒厠之閒。孔穎達云:覵,謂雜也。

【探】

探【卯集中】【手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8画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他含切,音貪。《說文》遠取之也。《增韻》伺也,索也。《易·繫辭》探賾索隱。《疏》探謂閱探求取。《書·多方》則惟爾多方,探天之威。《註》自取天威也。《穀梁傳·隱元年》已探先君之邪志。《前漢·董仲舒傳》春秋深探其本。

《爾雅·釋言》探,試也。《論語》見不善如探湯。《史記·酈生傳》此所謂探虎口者也。

《集韻》《類篇》《韻會》《正韻》他紺切,音僋。義同。

《集韻》時占切,音蟾。亦取也。與撏同。《說文》本作。今文作探。《周禮》作撢。互見撢字註。

【讨】

討【酉集上】【言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3画

《唐韻》他皓切《集韻》《韻會》《正韻》土皓切,叨上聲。《說文》治也。从言从寸。《徐曰》寸,法也。奉辭伐罪,故从言。會意。《書·臯陶謨》天討有罪。《疏》討治有罪,使之絕惡。《左傳·宣十二年》其君無日不討國人而訓之。《註》討,治也。

《廣韻》誅也。《類篇》殺也。《正韻》訶也。

除也。《公羊傳·隱四年》其稱人何,討賊之辭也。《註》討者,除也。

《玉篇》去也。《禮·禮器》君子之于禮也,有順而討也。《疏》順序而稍去之也。

《類篇》求也。《韻》探也。《正韻》尋也。《論語》世叔討論之。《註》討,尋究也。《後漢·王充傳》討摘物情。《三國志·袁紹與公孫瓚書》尋討禍源。

雜也。《詩·秦風》蒙伐有苑。《傳》蒙,討羽也。《箋》討,雜也。畫雜羽之文于伐。

官名。《舊唐書·職官志》貞元末,置招討使。《金史·百官志》招討司使招懷降附,征討攜離。

叶他口切,偸上聲。《焦氏·易林》三絲綰弩,無益于輔。城弱不守,郭君受討。

【余】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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