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花糁迳未春余

出自:宋代·苏辙《喜雪呈鲜于子骏三首》

拼音:[yáng][huā][sǎn,shēn][jìng][wèi][chūn][yú]

平仄:平平平仄仄平平

发函宽大一封书,卧阁雍容三日余。
旋见雪花投夜落,未应天意与人疏。
瓦干淅淅初鸣霰,畦润渐渐想没锄。
高会梁园遗胜在,早知词赋似相如。
春秋无麦自当书,况复秋田水潦余。
一雪端来救焦槁,千箱乞与等亲疏。
消残温疠曾非药,蚀遍陈根不用锄。
犹恐远村沾未足,试呼农圃问何如。
茧纸铺庭几误书,杨花糁迳未春余
积随平野分高下,舞信微风作密疏。
解使游人似姑射,仍令飞鸟变舂锄。
共惊天巧无能学,造物无心本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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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杨花】指柳絮。
【春余】春天将尽未尽之时。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杨】

楊【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9画

《唐韻》與章切《集韻》《韻會》余章切《正韻》移章切,音陽。《說文》木名。《爾雅·釋木》楊,蒲柳。詳柳字註。

《詩·秦風》隰有楊。《崔豹·古今註》白楊葉圓,靑楊葉長,栘楊圓葉弱蔕,微風大搖。

有赤楊,霜降則葉赤,材理亦赤。

黃楊。《埤雅》黃楊性堅緻難長,歲長一寸,閏年倒長一寸。

《博雅》白楊刀也。

縣名。《前漢·地理志》楊縣屬河東郡。

姓。《姓苑》出弘農、天水二望。

叶以征切,音盈。《馬融·廣成頌》珍林嘉樹,建木叢生。椿梧栝柏,柜柳楓楊。

【花】

花【申集上】【艸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蘤《唐韻》《集韻》《正韻》呼瓜切,音譁。《正字通》草木之葩也。《歐陽修·花品序》洛陽人稱花曰某花某花,稱牡丹則直曰花。

地名。《廣州志》南海縣有花田。

姓。唐有花驚定。《杜甫詩》成都猛將有花卿。《通志·氏族略》宋有尚書郞花尹。

《韻補》音訶。《棗據詩》延首觀神州,廻晴盻曲阿。芳林挺修榦,一歲再三花。《說文》本作華。榮也。从艸,象華葉垂敷之形,亏象蔕萼也。《唐韻古音》按花字,自南北朝以上不見于書,晉以下書中閒用花字,或是後人攺易。唯《後漢書·李諧·述身賦》曰:樹先春而動色,草迎歲而發花。

云:肆雕章之腴旨,咀文藝之英華。花字與華用。而五經、諸子、楚辭、先秦、兩漢之書,皆古文相傳,凡華字未有攺爲花者。考太武帝始光二年三月初造新字千餘,頒之遠近,以爲楷式,如花字之比,得非造于魏晉以下之新字乎。

【糁】

糝【未集上】【米部】康熙筆画:17画部外筆画:11画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也。

《篇海》雜也。《周禮·天官疏》列國之諸侯大射,大侯九十弓,糝侯七十弓,豻侯五十弓。糝侯者,糝雜也。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

《類篇》蘇含切,音三。《正韻》桑錦切,音沁。義同。

【迳】

逕【酉集下】【辵部】康熙筆画:14画部外筆画:7画

《廣韻》《集韻》古定切,音徑。《玉篇》路徑也。《集韻》步道也。

《玉篇》近也。《集韻》直也。

《正韻》至也,過也。

逕庭,言相去遠也。《莊子·逍遙遊》大有逕庭。

【未】

未【辰集中】【木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1画

《唐韻》《集韻》《類篇》《韻會》《正韻》無沸切,音味。《說文》未,味也。六月,百果滋味已具,五行木老於未,象木重枝葉之形。《爾雅·釋天》太歲在未曰協洽。《禮·月令註》季夏者,斗建未之辰也。

《前漢·律歷志》昧薆於未。《釋名》未,昧也。日中則昃,向幽昧也。

《玉篇》未猶不也,未有不,卽有也。

未央,複姓。見《李淳風·乙巳占》。

【春】

春【辰集上】【日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5画

〔古文〕萅蠢平聲。《爾雅·釋天》春爲靑陽。《註》氣淸而溫陽。《周禮·春官·宗伯疏》春者出生萬物。《公羊傳·隱元年》春者何,歲之始也。《註》春者,天地開闢之端,養生之首,法象所出。昏斗指東方曰春。《史記·天官書》東方木主春。《前漢·律歷志》陽氣動物,於時爲春。春,蠢也。物蠢生,廼動運。

姓。《何氏姓苑》春申君黃歇之後。

酒名。《唐國史補》酒有郢之富水春,烏程之若下春,滎陽之上窟春,富平之石東春,劒南之燒春。

花名。《花木考》鸎粟別種名麗春。

《集韻》尺尹切,音蠢。《周禮·冬官考工記·梓人》張皮侯而棲鵠,則春以功。《註》春讀爲蠢。蠢,作也,出也。

【余】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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