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ō][yī][zhēng][sòng][zhēn][yī][zéi]
平仄:平平平仄平平平
唆伊争讼真伊贼,劝你休和是你师。
纵使胜来耕已废,得便宜处失便宜。
【争讼】因争论而诉讼。
【唆】
唆【丑集上】【口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7画
《廣韻》《集韻》《韻會》蘇禾切《正韻》桑何切,音梭。《玉篇》㗻唆,小兒相應也。
又《正字通》俗云使唆。
又《集韻》數化切,音傻。與誜同。枉也。詳言部誜字註。
【伊】
伊【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音蛜。彼也。《詩·秦風》所謂伊人,在水一方。
又發語辭。《詩·邶風》伊余來墍。
又《小雅》伊誰云從。
又維也。《儀禮·士冠禮》嘉薦伊脯。《揚雄·河東賦》伊年暮春,將瘞后土,禮靈祇。《註》師古曰:伊,是也。
又鬰伊,不舒貌。《後漢·崔寔傳》智士鬰伊於下。與噫通。
又吾伊,讀書聲。《黃庭堅詩》北窻讀書聲吾伊。俗作吚。
又伊威,委黍也。《詩·豳風》伊威在室。《陸璣疏》伊威一名委黍,一名鼠婦,在壁根下甕底土中生,如白魚者是也。
又姓。
又州名。本伊吾盧,地在燉煌大磧外,唐初內附,置伊州。
又木名。《山海經》熊耳之山,伊水出焉,南入于洛。與洢同。
又《周禮·秋官》伊耆氏。《註》伊耆,古王者號。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今姓有伊耆氏。
【争】
爭【巳集中】【爪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二手而曳之,爭之道也。《廣韻》競也。《書·大禹謨》汝惟不矜,天下莫與汝爭能。汝惟不伐,天下莫與汝爭功。
又《玉篇》諫也。
又訟也。《增韻》理也,辨也。《禮·曲禮》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又姓。《正字通》印藪有爭不識,爭同。
又《集韻》側逬切,箏去聲。義同。
又《廣韻》本作諍,諫諍也,止也。《孝經·諫諍章》天子有爭臣七人。《韻會》俗作争,非。
【讼】
訟【酉集上】【言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䛦似用切,音頌。《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于官有司也。
又《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爭而致其訟。《註》爭辯也。
又《雜卦》訟,不親也。《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註》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爲獄。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爲聚訟。《註》言相爭不定也。
又上書爲人雪冤曰訟。《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又責也。《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註》訟,猶責也。
又公也。《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註》訟,公也。猶明言也。《韻會小補》通作誦。《前漢·呂后紀·鄧展註》誦言,公言也。《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又《韻會》通作頌。《說文》謌訟也。《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
又《廣韻》《集韻》《韻會》祥容切,頌平聲。亦爭獄也。《詩·召南》何以速我訟,叶上墉下從。毛氏曰:《易》註:訟,爭也,言之于公也,从言从公,蓋會意也。且諧公聲,是以《詩》協從韻,《易》獨音去聲,未爲允當。合依《詩》音,二韻通用。
又《集韻》餘封切,音容。諍也。《書·堯典》嚚訟可乎。馬融本作庸。
又容也。《史記·吳王濞傳》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訟共禁弗予。《註》訟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
又叶古東切,音公。《潘岳·關中詩》旣征爾辭,復蔽爾訟。當乃明實,否則證空。
又叶徂郞切,音藏。《魏武帝·對酒曲》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禮讓,民無所爭訟。
【真】
真【午集中】【目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5画
同眞。俗字。(眞)〔古文〕《唐韻》側鄰切《集韻》《韻會》《正韻》之人
【贼】
賊【酉集中】【貝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6画
《廣韻》昨則切《集韻》《韻會》疾則切,賊姦宄。《傳》殺人曰賊。
又《詩·大雅》不僭不賊。《傳》不殘賊。
又《左傳·僖九年》不僭不賊。《註》賊,傷害也。
又《周禮·夏官·大司馬》賊賢害民,則伐之。《疏》賊虐。
又害苗之蟲。《詩·小雅》去其螟螣,及其蟊賊。《傳》食節曰賊。《陸璣疏》賊似桃李中蠹蟲,赤頭身長而細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