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劳无住主

出自:宋代·释崇岳《题寄巢》

拼音:[chén][láo][wú][zhù][zhǔ]

平仄:平平平仄仄

巢穴通霄眼,尘劳无住主
经行及坐卧,万古至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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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尘劳】1.佛教徒谓世俗事务的烦恼。 2.泛指事务劳累或旅途劳累。
【无住】佛教语。实相之异名。谓法无自性,无所住着,随缘而起。佛教称"无住"为万有之本。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尘】

尘【寅集上】【小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3画

《字彙補》古文塵字。註詳土部十一畫。(塵)〔古文〕。埃也。《爾雅·釋詁》久也。謂塵垢稽久也。《詩·小雅》無將大車,祗自塵兮。《後漢·班固傳》風伯淸塵。《拾遺記》石虎起樓四十丈,異香爲屑,風起則揚之,名芳塵。《嶺南表異錄》犀角爲簪梳,塵不著髮,名辟塵犀。

淫視爲遊塵,見《穀梁序疏》。

明窻塵,丹砂,藥名。《李白·草創大還詩》髣髴明窻塵。

《梵書·圓覺經》根塵虛妄。《註》根塵,六根之塵,謂眼、耳、鼻、舌、心、意。

《列仙傳》麻姑謂王方平曰:見東海三變爲桑田,今將行復揚塵乎。

姓,見《統譜》。

叶直連切,音廛。《班彪·北征賦》忽進路以息節兮,飮予馬兮洹泉。朝露漸予冠蓋兮,衣晻藹而蒙塵。

【劳】

勞【子集下】【力部】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10画

〔古文〕音牢。《說文》劇也。从力,熒省。用力者勞。《爾雅·釋詁》勞,勤也。《易·兌卦》悅以先民,民志其勞。《史記·文帝本紀》朕親郊祀上帝諸神,禮官議毋諱以勞朕。

事功曰勞。《禮·儒行》先勞而後祿。《註》猶事也。

憂也。《曹丕·與吳質書》未足解其勞結。《註》謂憂心之結。

姓。《廣韻》後漢有琅邪勞丙。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郞到切,牢去聲。《廣韻》勞,慰也。《禮·曲禮》君勞之,則拜。《韻會》勞者,敘其勤以答也。

【无】

无【卯集下】【无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唐韻》武夫切,音巫。《說文》。王育說,天屈西北爲无。《易·乾卦》无咎。《釋文》无音無。易內皆作此字。《藝苑雄黃》无亦作亡。古皆用亡无,秦時始以蕃橆之橆爲有無之無。詩、書、春秋、禮記、論語本用无字,變篆者變爲無,惟易、周禮盡用无。然論語亡而爲有,我獨亡,諸無字,蓋變隸時誤讀爲存亡之亡,故不改也。

《廣韻》莫胡切,音模。南无,出《釋典》。(無)〔古文〕而無傲。

《益稷》懋遷有無化居。

《爾雅·釋詁》虛無之閒也。《註》虛無皆有閒隙。《老子·道德經》萬物生于有,有生于無。《周子·太極圖說》無極而太極。

《禮·三年問》無易之道也。《註》無,猶不也。

縣名。《前漢·地理志》越巂郡會無縣。

姓。《正字通》漢無且明,無能。

《廣韻》漢複姓無庸無鉤,俱出自楚。

文無,藥名。《古今注》相別贈之以文無。文無,一名當歸。

《說文奇字作无。《玉篇》虛无也。周易無字俱作无。

《集韻》或作亡。《詩·衞風》何有何亡。

通作毋。書,無逸。《史記·魯世家》作毋逸。

通作毛。《後漢·馮衍傳》飢者毛食。《註》衍集:毛作無。今俗語猶然。或古亦通乎。《佩觿集》河朔謂無曰毛。《通雅》江楚廣東呼無曰毛。

《集韻》或作武。◎按禮器:詔侑武方。註:武當爲無,聲之誤也。鄭註:明言其誤。集韻合無,武爲一。非。《集韻》無或作橆。韻會,,尤非。

按讀書通云:通作勿莫末沒蔑微不曼瞀等字,或止義通,或止音近,實非一字也。讀書通誤。

梵言,南無呼那謨。那如拏之上聲,謨音如摩,猶云歸依也。

【住】

住【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廣韻》持遇切《集韻》《韻會》厨遇切,音駐。止也,立也,居也。《齊書·張融傳》融爲中書郞,未有居止,權牽船於岸上住。

姓。見《姓苑》。

與數同。《列子·黃帝篇》漚鳥之至者,百住而不止。

【主】

主【子集上】【丶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丶宔《唐韻》之庾切《集韻》《韻會》《正韻》腫庾切,音麈。君也。《董仲舒·賢良策》行高而恩厚,知明而意美。愛民而好士,可謂誼主矣。《呂氏春秋》朝臣多賢,左右多忠,如此者,國日安,主日尊,天下日服,此所謂吉主也。

大夫之臣,稱其大夫曰主。《左傳·昭二十八年》成鱄對魏舒曰:主之舉也,近文德矣。

天子女曰公主。周制,天子嫁女,諸侯不自主婚,使諸侯同姓者主之,故謂之公主。

賔之對也。《禮·檀弓》賔爲賔焉,主爲主焉。

《左傳·僖三十年》燭之武見秦伯曰:若舍鄭以爲東道主。《註》鄭在秦之東也。

宰也,守也,宗也。《易·繫辭》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

神主,宗廟立以棲神,用栗木爲之。《春秋傳》虞主用桑,練主用栗。

匰主。《周禮·春官》司巫,掌羣巫之政令,祭祀則供匰主。《註》主神所依也。匰,盛主之器。

《禮·曲禮》居不主奧。《疏》主,猶坐也。

《晉語》陽子剛而主能。《註》上也。

姓。隋主胄,明主問禮。

主父,複姓。

《正韻》陟慮切。同注。《荀子·宥坐篇》主量必平似法。《註》主,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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