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君独记余

出自:宋代·张弋《逢王元任》

拼音:[píng][jūn][dú][jì][yú]

平仄:平平平仄平

寂寞淮南道,凭君独记余
始知元住此,久悔不通书。
暮岳留同眺,寒房与借居。
共怀京邑燕,已是二年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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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义

【凭】

凭【子集下】【几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6画

《唐韻》扶冰切《集韻》《韻會》皮冰切,音平。《說文》依几也。从几从任。《增韻》倚也。《正韻》隱几也。《山海經》西王母梯几而戴勝。《註》梯几,凭几也。

《唐韻》《集韻》《韻會》皮孕切《正韻》皮命切,音凭。依也,託也。《書·顧命》憑玉几。

姓。

叶蒲蒙切,音蓬。《華覈·自責文》越從朽壤,蟬脫朝中。熙光紫闥,靑瑣是憑。俗作慿,非。

【君】

君【丑集上】【口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音軍。《說文》尊也。从尹,發號,故从口。《白虎通》君者,羣也,羣下歸心也。《易·師卦》大君有命。《書·大禹謨》皇天眷命,奄有四海,爲天下君。

凡有地者,皆曰君。《儀禮·子夏傳》君,至尊也。《註》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晉語》三世仕家君之。

夫人亦稱君。《詩·鄘風》我以爲君。《傳》君國小君。《箋》夫人對君稱小君。《論語》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異邦人稱之亦曰君夫人。

子稱父母曰君。《易·家人》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子孫稱先世皆曰君。《孔安國·尚書序》先君孔子,生于周末。

兄稱弟曰君。《杜牧·爲弟墓誌》君諱顗。

妾稱夫曰君。《禮·內則》君已食徹焉。《註》此謂士大夫之妾也。《儀禮·喪服》妾謂君。《註》妾謂夫爲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疏》以妻得體之,得名爲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爲君。

婦稱夫亦曰君。《古樂府》十七爲君婦。

夫稱婦曰細君。《前漢·東方朔傳》歸遺細君,又何仁也。

上稱下亦曰君。《史記·申屠嘉傳》上曰:君勿言吾私之。

封號曰君。《史記·商君傳》秦封之於商十五邑,號爲商君。

婦人封號亦曰君。《史記·外戚世家》尊皇太后母臧兒爲平原君。

彼此通稱亦曰君。《史記·司馬穰苴傳》百姓之命,皆懸於君。君謂莊賈也。

《張儀傳》舍人曰:臣非知君,知君乃蘇君。

隱士就聘者曰徵君。《後漢·逸民韓康傳》亭長以韓徵君當至。

持節出使者曰使君。《後漢·恂傳》非敢脅使君。

《諡法》慶賞威曰君,從之成羣曰君。

君子,成德之稱。《易·乾卦》君子,終曰乾乾。《論語》不亦君子乎。《註》君子,成德之名。

姓。《正字通》明有君助。

叶姑員切,音涓。《劉向·烈女傳》引過推讓,宣王悟焉。夙夜崇道,爲中興君。

【独】

獨【巳集下】【犬部】康熙筆画:17画部外筆画:13画

《唐韻》《集韻》《韻會》徒谷切《正韻》杜谷切,。从犬蜀聲。羊爲羣,犬爲獨也。

獸名。《埤雅》顏從曰:獨一叫而猨散,鼉一鳴而龜伏。或曰鼉鳴夜,獨叫曉。獨,猨類也。似猨而大,食猨。今俗謂之獨猨。蓋猨性羣,獨性特,猨鳴三,獨叫一,是以謂之獨也。

獨字註。

《廣韻》單獨。《詩·小雅》哀此惸獨。《傳》獨,單也。《又》念我獨兮。《爾雅·釋山》獨者蜀。《疏》蟲之孤獨者名蜀,是以山之孤獨者亦名曰蜀也。《揚子·方言》一蜀也。南楚謂之獨。

山名。《山海經》獨山,多金玉美石。

《廣韻》複姓有獨孤氏。《後魏書》西方獨孤渾氏,後攺爲杜氏。

姓。《正字通》明獨立,獨善。

【记】

記【酉集上】【言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3画

《唐韻》《集韻》《韻會》策,記載所當行之禮儀。《唐書·于志寧傳》左有記言之史,右有記事之官。《關尹子·五鑑篇》昔遊再到,記憶宛然。

《博雅》書也。《前漢·蕭望之傳》待詔鄭朋奏記于蕭望之。《註》記,書也。奏記自朋始。《文心雕龍》後漢始有公府奏記,記之言志,進己志也。

《正字通》文符也。《後漢·鍾離意傳》少爲郡督郵,時部縣亭長有受人酒禮者,府下記案考之,意封還記,太守甚賢之。

官名。《後漢·百官志》記室令史,主上表章報書記。

與其通。《字彙補》助語辭。《詩·王風》彼其之子。《箋》其或作記。或作己。讀聲相似。

叶苟起切,音几。《崔琰·述初賦》望高密以亟征,戾衡門而造止。覿游夏之峩峩,聽大猷之篇記。一說本作紀,紀與止叶,譌作記。

【余】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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