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ǔ][jīn][yì][fá][yú]
平仄:仄平仄平平
烟草暝江湖,霜风缬郊垄。
黎明北门道,杂遝冠盖拥。
程侯倦左墄,引去何太勇。
沪江春信回,书殿星极捧。
帝念夔子国,侧耕地荒茸。
吏饕赋政烦,室罄小人恐。
申命亟极麾,遫驱毋上冢。
彤幨下霄汉,环佩锵璧珙。
山川洗凄戚,草木企孤耸。
斧斤刈伐余,急与护把拱。
古人为己学,非以博华宠。
事业贯千载,富贵不旋踵。
原言树风声,永作蜀山重。
出自:宋代·魏了翁《送程左史以右撰知夔州分韵得重字》
拼音:[fǔ][jīn][yì][fá][yú]
平仄:仄平仄平平
烟草暝江湖,霜风缬郊垄。
黎明北门道,杂遝冠盖拥。
程侯倦左墄,引去何太勇。
沪江春信回,书殿星极捧。
帝念夔子国,侧耕地荒茸。
吏饕赋政烦,室罄小人恐。
申命亟极麾,遫驱毋上冢。
彤幨下霄汉,环佩锵璧珙。
山川洗凄戚,草木企孤耸。
斧斤刈伐余,急与护把拱。
古人为己学,非以博华宠。
事业贯千载,富贵不旋踵。
原言树风声,永作蜀山重。
【斧斤】1.亦作"斧釿"。 2.泛指各种斧子。 3.泛指工具﹑利器。 4.以斧子修削。亦喻指过分雕琢。
【斧】
斧【卯集下】【斤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4画
《唐韻》方矩切《集韻》《韻會》匪父切,音甫。《說文》斫也。《釋名》斧,甫也。甫,始也。凡將制器,始用斧伐木,已乃制之也。《廣韻》神農作斤斧陶冶。《易·旅卦》得其資斧。《註》斧,所以斫除荆棘,以安其舍者也。《孟子》斧斤以時入山林。《詩·豳風》旣破我斧。《傳》隋銎曰斧。
又凡以斧斫物,亦曰斧。《古詩·苦寒歌》擔囊行取薪,斧氷持作糜。《註》天寒水凍,故斫氷作粥也。
又仙名。《左思·蜀都賦》山圖采而得道,赤斧服而不朽。《註》列仙服丹砂不死也。
又《儀禮·覲禮》天子設斧依于戸牖之閒。《註》依,如今綈素屛風也。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斧謂之黼。
又鉞斧,今儀仗中亦有之,其形圓如月然。《集韻》或作鈇。
【斤】
斤【卯集下】【斤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集韻》《韻會》舉欣切,音筋。《說文》斫木也。《周禮·冬官考工記》宋之斤。《正字通》以鐵爲之,曲木爲柄,剞劂之總稱。《集韻》或作釿。
又《集韻》一曰權輕重之器。《前漢·律歷志》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二篇之爻,隂陽變動之象,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乗四方之象也。《小爾雅》二鍰四兩謂之斤。《註》六兩爲鍰。
又姓。《廣韻》斤氏,後改爲艾氏。奇斤氏,後改爲奇氏。
又《廣韻》《集韻》《韻會》居焮切,音靳。《爾雅·釋訓》明明斤斤,察也。《詩·周頌》斤斤其明。《傳》斤斤,明察也。
又《集韻》許斤切,音欣。斤斤,仁也。
【刈】
刈【子集下】【刀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音乂。《說文》芟草也。《徐曰》本作乂,後人又加刀作刈。《屈原·離騷》願竢時乎吾將刈。《註》刈,穫也。草曰刈,穀曰穫。
又通艾。《前漢·匈奴傳》艾,朝鮮之旃。《註》師古曰:艾讀曰刈。刈,絕也。
又《玉篇》取也,殺也。
又《韻會》絕也。
【伐】
伐【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4画
《唐韻》《集韻》《類篇》《韻會》房越切,音罰。征伐。《詩·小雅》薄伐玁狁。《周禮·夏官》大司馬以九伐之灋正邦國。《左傳·莊二十九年》凡師有鐘鼓曰伐,無曰侵。
又《小爾雅》伐,美也。
又伐閱,與閥閱同。《史記·功臣侯表》古者人臣功有五等,明其功曰伐,積日曰閱。《左傳·莊二十八年》且旌君伐。《註》伐,功也。
又自稱其功曰伐。《老子·道德經》不自伐,故有功。
又斫木也。《詩·周南》伐其條枚。
又考擊鐘鼓也。《禮·郊特牲》孔子曰:二日伐鼓何居。
又攻殺擊刺也。《書·牧誓》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註》少不下四五,多不過六七而齊,所以戒其貪殺也。
又兵器。《詩·秦風》蒙伐有苑。《註》蒙,雜文。伐,干也。亦作瞂。
又星名。《周禮·冬官考工記》熊旗六斿。以象伐也。《註》熊虎爲旗,師都之所建,伐屬白虎宿,與參連體而六星。
又與垡同。《周禮·冬官考工記》一耦之伐。《疏》畎上高土謂之伐。
又叶許竭切,音歇。《詩·商頌》韋顧旣伐。叶上截下桀。
又叶扶廢切,音吠。《徐幹·西征賦》奉明辟之渥德,與游軫而西伐。過京邑以釋駕,觀帝居之舊制。伐字从人从戈,戍字亦从人从戈。《留靑日札》人坐臥則爲戍守,人立行則爲征伐。
【余】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又四月爲余月。
又接余,荇菜也。
又《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又姓。由余之後。
又《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又《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又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又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又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