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分供法筵

出自:明代·徐贲《赋得石井赠虎丘蟾书记》

拼音:[píng][fēn,fèn][gōng,gòng][fǎ][yán]

平仄:平平平仄平

来款生公室,因寻陆羽泉。
虚泓云液净,阴甃土花圆。
竹引归香积,瓶分供法筵
虎跑晴见迹,龙伏暖浮涎。
锡影孤亭日,茶香小灶烟。
师心如定水,应悟赵州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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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法筵】佛教语。指讲经说法者的座席。引申指讲说佛法的集会。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瓶】

瓶【午集上】【瓦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6画

《正字通》俗甁字。

【分】

分【子集下】【刀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2画

《唐韻》府文切《集韻》《韻會》方文切,音餴。《說文》別也。从八刀,刀以分別物也。《易·繫辭》物以羣分。

《增韻》裂也,判也。

《廣韻》賦也,施也。《增韻》與也。

《玉篇》隔也。

《前漢·律歷志》一黍之廣爲一分。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別也。

半也。《公羊傳·莊二年》師喪分焉。《荀子·仲尼篇》以齊之分,奉之而不足。

徧也。《左傳·哀元年》熟食者分,而後敢食。

與紛通。《荀子·儒效篇》分分乎其有終始也。《淮南子·繆稱訓》禍之生也分分。《註》猶紛紛。

《周禮·天官》以待國之匪頒。《註》匪讀爲分。

《唐韻》扶問切《集韻》《韻會》符問切,汾去聲。名分也。《禮·禮運》禮達而分定。

均也,分劑也。《禮·曲禮》分毋求多。

分位也。《漢諸葛亮出師表》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

《集韻》方問切,紛去聲。均也。《左傳·僖元年》救患分災。

《正韻》府吻切,音粉。《爾雅·釋器》律謂之分。《註》分音粉,律管可以分氣。

《韻補》叶膚容切,音丰。《曹植·七啓》太極之初,渾沌未分。萬物紛錯,與道俱隆。

叶膚眠切,音近徧。《班固·西都賦》九市開場,貨別隊分。人不得顧,車不得旋。災字原刻从。

【供】

供【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6画

《廣韻》九容切《集韻》《韻會》居容切《正韻》居中切,音恭。《說文》設也。一曰供給。《書·無逸》文王不敢盤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禮·檀弓》杜蕢曰:蕢,宰夫也。非刀匕是供。《左傳·僖四年》敢不供給。

姓。明供仲序,廣東人。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居用切,音貢。義同。《華嚴經》諸供養中,法供最重。

通作共。互詳八部共字註。

【法】

法【巳集上】【水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5画

〔古文〕佱灋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曰法。

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法地。

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韻補》叶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叶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筵】

筵【未集上】【竹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7画

《廣韻》以然切《集韻》《韻會》《正韻》夷然切,音延。《說文》竹席也。《周禮·春官》司几筵下士二人。《註》筵亦席也。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筵鋪于下,席鋪于上,所以爲位也。《釋名》筵,衍也。舒而平之,衍衍然也。《詩·小雅》賔之初筵。《箋》筵,席也。《正字通》經筵,王者講讀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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