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斗文章用有馀

出自:宋代·张弋《寄刘潜夫》

拼音:[bā][dǒu,dòu][wén][zhāng][yòng][yǒu,yòu][yú]

平仄:平仄平平仄仄平

八斗文章用有馀,数车声誉满江湖。
今年好献南郊赋,幕府文书有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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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八斗】见"八斗才"。
【斗文】1.剑鞘上的星纹图案。亦指代剑。 2.指符箓上笔画屈曲的字形﹑图形。
【文章】1.单独成篇的文字作品:写文章。 2.文辞:文章尔雅,训辞深厚。 3.礼乐制度:考文章,改正朔。 4.花纹色彩:五色文章。 5.比喻隐含的意思:话中另有文章。 ⑥比喻可做的事;可用的办法:还有文章可做|抓住一点大做文章。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不代表诗文本意,仅供参考。

字义

【八】

八【子集下】【八部】康熙筆画:2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博拔切《集韻》《韻會》《正韻》布拔切,音捌。《說文》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徐曰》數之八,兩兩相背,是別也。少隂數,木數也。《玉篇》數也。

《集韻》補內切,音背。《趙古則六書本義》八,音背,分異也,象分開相八形,轉爲布拔切,少隂數也。

《韻補》叶筆別切,音䇷。《張衡·舞賦》聲變諧集,應激成節。度終復位,以授二八。

《韻補》叶必益切,音璧。《張衡·西京賦》叉簇之所攙捔,徒搏之所撞㧙。白日未及移,巳獮其什七八。

八八。《通雅》八八,外國語稱巴巴。《唐書·李懷光傳》德宗,以懷光外孫燕八八爲後。

【斗】

斗【卯集下】【斗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當口切,音陡。《說文》大升也。《羣經音辨》升十之也。《史記·李斯傳》平斗斛度量。《前漢·律歷志》斗者,聚升之量也。

宿名。《春秋·運斗樞》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杓,合爲斗。居隂播陽,故稱北斗。《易·豐卦》日中見斗。《疏》日中盛明之時,而斗星顯見。《詩·小雅》維北有斗。《疏》維此天上,其北則有斗星。《史記·天官書》北斗七星,所謂璇璣玉衡以齊七政也。《又》衡殷南斗。《註》南斗六星爲天廟,丞相大宰之位。

酒器。《詩·大雅》酌以大斗。《疏》大斗長三尺,謂其柄也。蓋從大器挹之於樽,用此勺耳。《史記·滑稽傳》目眙不禁,飮可七八斗。

吳中市魚亦以斗計。《松陵倡和詩》一斗霜鱗換濁醪。

《前漢·王莽傳》作威斗,長二尺五寸。

《周禮·地官·序官掌染革註》染革藍蒨象斗之屬。《疏》象斗,染黑。

《尚書序》皆科斗文字。《疏》科斗,蟲名。蝦蟆子也。書形似之。

《史記·封禪書》成山斗入海。《註》謂斗絕曲入海也。

《韓愈·答張十一詩》斗覺霜毛一半加。

《集韻》《正韻》腫庾切,音主。枓,或省作斗。勺也。《周禮·春官·鬯人》大喪之大渳設斗。《註》所以沃尸也。《釋文》斗依注,音主。

【文】

文【卯集下】【文部】康熙筆画:4画部外筆画:0画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無分切,音紋。《說文》錯畫也。《玉篇》文章也。《釋名》文者,會集衆綵,以成錦繡。合集衆字,以成辭義,如文繡然也。《易·繫辭》物相雜,故曰文。《周禮·天官·典絲》供其絲纊組文之物。《註》畫繪之事,靑與赤謂之文。《禮·樂記》五色成文而不亂。

《尚書序》古者伏犧氏之王天下也,始畫八卦,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由是文籍生焉。《疏》文,文字也。《說文》序》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卽謂之字。《古今通論》倉頡造書,形立謂之文,聲具謂之字。

《易·乾卦文言疏》文謂文飾。

《易·坤卦》文在中也。《疏》通達文理。《史記·禮書》貴本之謂文,親用之謂理。兩者合而成文,以歸太一,是謂太隆。

《書·堯典》欽明文思安安。《疏》發舉則有文謀。

《禮·禮器》先王之立禮也,有本有文。忠信,禮之本也。義理,禮之文也。《史記·樂書》禮自外作,故文。《註》文猶動,禮肅人貌。貌在外,故云動。

《禮·樂記》禮減而進,以進爲文。樂盈而反,以反爲文。《註》文,猶美也,善也。

《左傳·僖二十三年》吾不如衰之文也。《註》有文辭也。

《前漢·酷吏傳》司馬安之文法。《註》以文法傷害人也。《又》按其獄皆文致不可得反。《註》言其文案整密也。

姓。《前漢·循吏傳》文翁,廬江舒人也。

《史記·諡法》經緯天地曰文,道德博聞曰文,勤學好問曰文,慈惠愛民曰文,愍民惠禮曰文,錫民爵位曰文。

獸名。《山海經》放臯之山有獸焉,其狀如蜂,岐尾,反舌,善呼,曰文文。

《集韻》文運切,音問。《論語》小人之過也,必文。《朱傳》文,飾之也,去聲。

眉貧切,音珉。飾也。《禮·玉藻》大夫以魚須文竹,劉昌宗讀。

《韻補》叶微勻切。《崔駰·達旨》摛以皇質,雕以唐文。六合怡怡,比屋爲仁。《張衡·西京賦》都邑游俠,張趙之倫。齊志無忌,擬跡田文。

叶無沿切。《蔡洪棊賦》畫路表界,白質朱文。典直有正,方而不圓。

【章】

章【午集下】【立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6画

《廣韻》《集韻》《韻會》諸良切《正韻》止良切,音彰。《說文》樂竟爲一章。从音从十。十,數之終也。

采也。《書·臯陶謨》五服五章哉。《周禮·冬官考工記》畫繢之事,靑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

明也。《易·垢卦》品物咸章。《書·洪範》俊民用章。

文章也。《詩·小雅》維其有章矣。《箋》禮文也。

篇章。《詩疏》詩有章句,總義包體,所以明情也。

成事成文曰章。《孟子》不成章不達。《周語》將以講事成章。

《周語》余敢以私勞,變前之大章。《註》表也,表明天子與諸侯異物也。

條也,程也。《史記·高祖紀》約法三章。《太史公自序》張蒼爲章程。《註》章。歷數之章術也。

大林木曰章。《史記·貨殖傳》千章金材。

《爾雅·釋山疏》山形上平者名章。

地名。《山海經》鮮山又東曰章山。

赤水之北有章尾山。《史記·楚世家》吳大敗楚于豫章。《前漢·地理志》勃海郡屬縣章武,章鄕,會稽郡屬縣句章,西河郡千章縣,廣平國斥章,東平國章縣。《後漢·光武紀》建武六年,改春陵鄕爲章陵縣。

官名。《周禮·春官》保章氏。《前漢·王子侯表》千章侯。《百官志》東閣主章令丞。《師古註》主章,掌大材也。《前漢·宣帝紀》元康元年置建章衞尉。

《爾雅·釋天》太歲在庚曰上章。

樂名。《禮·記註》大章,堯樂名。

印章。《漢官儀》吏秩比二千石以上,銀印龜鈕其文曰章,刻曰某官之章。

章奏。《獨斷》凡羣臣書通於天子者四,曰章,曰奏,曰表,曰駁議。

《左傳·僖五年》日南至。《疏》步曆之始,以朔旦冬至爲首,曆之上元,其年是十一月朔旦冬,至十九年閏月盡,復得十一月。朔旦冬至,故以十九年爲一章,積章成部,積部成紀。治曆者以此章部爲法,以知氣朔。

章甫,殷冠名。《禮·郊特牲》章甫,殷道也。

總章,舜明堂名。

建章,漢宫名。在長安。城西周迴二十餘里。

姓,秦將章邯。

諡法。《逸書》温克令儀曰章。

國名。《左傳註》謝,章,薛,舒,呂,祝,終,泉,畢,過,此十國皆任姓。

俗或謂舅曰章。

《六書音義》周章,怔營貌。

懼貌。亦作慞。

《字彙補》與樟同。《司馬相如·子虚賦》楩楠豫章。

與獐同。《周禮·冬官考工記》山以章。《註》讀爲獐。《韻會小補》又叶之風切,音中。《書·臯陶謨》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同寅協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

之亮切。同障。《禮·雜記》四面有章。

【用】

用【午集上】【用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0画

〔古文〕五用哉。

《廣韻》使也。《左傳·襄二十六年》惟楚有材,晉實用之。《杜甫詩》古來才大難爲用。

功用。《易·繫辭》顯諸仁,藏諸用。《疏》謂潛藏功用,不使物知,是藏諸用也。《論語》禮之用,和爲貴。

貨也。《書·大禹謨》正德利用厚生。《疏》謂在上節儉,不爲糜費,以利而用,使財物殷阜。《禮·王制》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

以也。《詩·小雅》謀夫孔多,是用不集。《古樂府》何用識夫壻,白馬從驪駒。

庸也。《論語》則四方之民,襁負其子而至矣,焉用稼。

《增韻》器用也。《書·微子》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以容。《傳》器實曰用。《左傳·襄二十五年》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

《廣韻》通也。

姓。漢有用蚪,爲高唐令。

《韻補》叶餘封切,音容。《詩·小雅》謀臧不從,不臧覆用。《陸賈新語》大化絕而不通,道德施而不用。《又》立則爲太山衆本之宗,仆則爲萬世之用。

《六書正譌》周伯琦曰:用,古鏞字,鐘也。古㱁識,商鐘寅簋鐘字皆作用,後人借爲施用字。

【有】

有【辰集上】【月部】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2画

〔古文〕《唐韻》云久切《集韻》《韻會》《正韻》云九切,音友。《說文》不宜有也。《春秋傳》曰:日月有食之。从月又聲。《九經字樣》有,从月。从冃,譌。

《玉篇》不無也。《易·大有疏》能大所有。

《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詩·商頌》奄有九有。《傳》九有,九州也。

《左傳·桓三年》有年。《註》五穀皆熟書有年。

《玉篇》果也,得也,取也,質也,寀也。

姓。《論語》有子。《註》孔子弟子有若。

《集韻》尤救切。與又通。《書·堯典》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詩·邶風》不日有曀。《註》有,又也。

《韻補》叶羽軌切。《前漢·敘傳》文豔用寡,子虛烏有。寄言淫麗,託風終始。

叶演女切。《徐幹·齊都賦》主人盛饗,期盡所有。三酒旣醇,五齊惟醹。

【馀】

余【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7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以諸切《集韻》《韻會》羊諸切《正韻》雲居切,音餘。《說文》語之舒也。《爾雅·釋詁》我也。

四月爲余月。

接余,荇菜也。

《前漢·匈奴傳》單于衣繡,褡綺錦袷被各一,比余。《註》比余,髮之飾也。

姓。由余之後。

《集韻》詳於切,音徐。余吾,水名。在朔方。

《集韻》同都切,音徒。史記檮余,匈奴山名。

于遮切,音邪。褒余,蜀地名。一作褒斜。《漢陽厥》褒斜作褒余。

叶演女切,音與。《楚辭·九思》鷃雀列兮讙譁,雊鳴兮聒余。抱昭華兮寶車,欲衒鬻兮莫取。

與餘同。《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註》余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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