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讼伤浇俗

出自:宋代·潘景夔《香岩院》

拼音:[xí][sòng][shāng][jiāo][sú]

平仄:平仄平平平

晚入招提路,山风冷透裳。
寒鸦互分合,霜稻半青黄。
习讼伤浇俗,思闲慰故乡。
牧童如有感,扣角唱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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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浇俗】犹浇风。

注释内容采用汉语词典自动匹配结果,仅供参考。

字义

【习】

習【未集中】【羽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5画

《廣韻》似入切《集韻》《韻會》《正韻》席入切,音襲。《說文》數飛也。《禮·月令》鷹乃學習。

《易·坤卦》不習,无不利。《註》不假修爲,而功自成。《論語》學而時習之。《何晏註》學者以時湧習之。

《易·坎卦》習坎。《註》習謂便習之。《釋文》習,重也。

《書·大禹謨》士不習吉。《傳》習,因也。

《詩·邶風》習習谷風。《傳》習習,和舒貌。

姓。《廣韻》出襄陽。晉有習鑿齒。◎按說文習自爲部。今從正字通併入。字从羽从白。俗作習,非。

【讼】

訟【酉集上】【言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䛦似用切,音頌。《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于官有司也。

《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爭而致其訟。《註》爭辯也。

《雜卦》訟,不親也。《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註》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爲獄。

衆論異同錯互也。《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爲聚訟。《註》言相爭不定也。

上書爲人雪冤曰訟。《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責也。《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註》訟,猶責也。

公也。《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註》訟,公也。猶明言也。《韻會小補》通作誦。《前漢·呂后紀·鄧展註》誦言,公言也。《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韻會》通作頌。《說文》謌訟也。《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

《廣韻》《集韻》《韻會》祥容切,頌平聲。亦爭獄也。《詩·召南》何以速我訟,叶上墉下從。毛氏曰:《易》註:訟,爭也,言之于公也,从言从公,蓋會意也。且諧公聲,是以《詩》協從韻,《易》獨音去聲,未爲允當。合依《詩》音,二韻通用。

《集韻》餘封切,音容。諍也。《書·堯典》嚚訟可乎。馬融本作庸。

容也。《史記·吳王濞傳》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訟共禁弗予。《註》訟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

叶古東切,音公。《潘岳·關中詩》旣征爾辭,復蔽爾訟。當乃明實,否則證空。

叶徂郞切,音藏。《魏武帝·對酒曲》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禮讓,民無所爭訟。

【伤】

傷【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13画部外筆画:11画

《唐韻》式羊切《集韻》《韻會》《正韻》尸羊切,音商。痛也。《爾雅·釋詁》傷思也。《詩·周南》維以不永傷。《小雅》我心憂傷。

創也,損也。《書·說命》若跣弗視地,厥足用傷。

毀傷也。《禮·緇衣》心以體全,亦以體傷。

戕害也。《左傳·僖二十二年》君子不重傷。

姓。《左傳》傷省,宋人。

《諡法》未家短折曰傷。

叶式亮切,同慯。《張衡·四愁詩》路遠莫致倚愁悵,何爲懷憂心煩傷。

【浇】

澆【巳集上】【水部】康熙筆画:16画部外筆画:12画

《唐韻》古堯切《集韻》《韻會》《正韻》堅堯切,也。一曰薄也。《後漢·循吏傳》澆淳散樸。

姓。明總兵澆彧。

《集韻》《類篇》力交切,音聊。水洄洑貌。《王逸楚辭註》回波爲澆。

《廣韻》《韻會》五弔切《集韻》倪弔切,音顤。人名。寒浞子。

《集韻》魚到切,音傲。義同。或作。

【俗】

俗【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7画

〔古文〕圱《唐韻》似足切《集韻》《韻會》《正韻》松玉切,音續。習也。上所化曰風,下所習曰俗。《釋名》俗,欲也,俗人所欲也。《禮·曲禮》禮從宜,使從俗。

《周禮·天官》八則治都鄙,六曰禮俗,以馭其民。

不雅曰俗。《黃庭堅曰》士俗不可醫。或問不俗之狀,庭堅曰:難言也。視其平居,無以異於人,臨大節而不可奪,此不俗人也。《說文》从人,谷聲。《徐曰》俗之言續也。轉相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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