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以【子集中】【人部】康熙筆画:5画部外筆画:3画
〔古文〕㠯《韻會》《正韻》養里切,怡上聲。爲也。《論語》視其所以。
又因也。《詩·邶風》何其久也,必有以也。《左傳·昭十三年》我之不共,魯故之以。《註》以魯故也。《列子·周穆王篇》宋人執而問其以。
又用也。《論語》不使大臣怨乎不以。
又《左傳·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易·師卦》能以衆正。
又《詩·周頌》侯彊侯以。《註》彊民有餘力來助者,以閒民轉移執事者。
又同已。《孟子》無以,則王乎。
又古以與聲相通。《禮·燕禮》君曰:以我安。《註》猶與也。《魏書·李順傳》此年行師,當克以不。《韓愈·剝啄行》凡今之人,急名以官。《註》韓文與多作以。
又《集韻》與似同。《易·明夷》箕子以之。鄭氏,荀氏皆作似。
【告】
叝【子集下】【又部】康熙筆画:9画部外筆画:7画
《字彙補》古號切,音告。謹告也。
【孙】
孫【寅集上】【子部】康熙筆画:10画部外筆画:7画
《唐韻》《集韻》思䰟切《韻會》《正韻》蘇昆切,音飱。《說文》子之子也。从子从系。系,續也,言順續先祖之後也。《爾雅·釋親》子之子爲孫,孫之子爲曾孫。《朱子曰》曾,重也,自曾孫以至於無窮,皆得稱之也。
又凡臨祭祀,內事曰孝孫,外事曰曾孫。《詩·小雅》神保是饗,孝孫有慶。《書·武成》告於皇天后土,所過名山大川,曰惟有道曾孫周王發。
又物再生亦曰孫。《周禮·春官·大司樂》孫竹之管。《註》竹枝根之末生者。
又《番禺志》稻再生曰稻孫。
又織女曰天孫。《前漢·天文志》織女,天帝孫也。
又《博物志》岱嶽亦名天孫。
又靑海旁馬多龍種,曰龍孫。
又矢名。《晉語》申孫之矢。
又烏孫,西戎國名。
又姓。
又公孫,長孫,王孫,俱複姓。《廣韻》衞公子,惠孫曾耳之後,因氏焉。
又《集韻》蘇困切,音巽。與遜同。《論語》孫以出之。《禮·學記》入學鼓篋,孫其業也。《註》猶恭順也。
又遁也。《春秋·莊元年》三月,夫人孫于齊。《閔二年》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又叶荀緣切,音宣。《趙壹窮鳥賦》天乎祚賢,歸賢永年。且公且侯,子子孫孫。
【季】
季【寅集上】【子部】康熙筆画:8画部外筆画:5画
〔古文〕居悸切,音記。《說文》少稱也。《玉篇》稚也。《左傳·文十八年》髙辛氏有才子八人,以伯仲叔季爲序。
又物之稚者亦曰季。《周禮·地官·山虞》凡服耜斬季材。《疏》服與耜宜用穉材,尚柔忍也。
又細也,小稱也。《管子·乗馬篇》季絹三十三。
又《儀禮·特牲饋食》掛於季指。《註》季指,小指也。
又《廣韻》末也,凡四時之末月曰季月。末世曰季世。《左傳·昭三年》叔向問晏子曰:齊其何如。晏子曰:此季世也。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亦季世也。
又姓。魯大夫季友,漢季布。《說文》从子从稚省,稚亦聲。
【野】
野【酉集下】【里部】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埜音也。《說文》郊外也。《易·同人》同人于野,亨。《疏》野,是廣遠之處。《詩·魯頌》駉駉牡馬,在坰之野。《傳》邑外曰郊,郊外曰野。
又《周禮·地官·遂人》掌邦之野。《註》郊外曰野,此野爲甸稍縣都。
又《周禮·秋官》縣士掌野。《註》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
又《韻會》朴野。《論語》質勝文則野。《禮·檀弓》故騷騷爾則野。《疏》田野之人,急切無禮。
又官名。《左傳·昭十八年》使野司,縣士也。《禮·月令》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註》野虞,謂主田及山林之官。
又地名。《書·禹貢》原隰底績,至于豬野。《傳》猪野,地名。《左傳·宣十七年》晉人執晏弱于野王。《註》野王縣,今屬河內。
又《昭二十五年》齊侯唁公于野井。《註》濟南祝阿縣東有野井亭。
又鉅野,縣名。見《前漢·地理志》。
又藪名。《書·禹貢》大野旣豬。《周禮·夏官·職方氏》河東曰兗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藪曰大野。
又東野,複姓。《呂氏春秋》東野稷以御見莊公。
又《莊子·逍遙遊》野馬也,塵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註》野馬者,遊氣也。
又《博雅》野雞,雉也。
又《廣韻》《正韻》承與切《集韻》上與切。與墅同。《集韻》田廬也。《正韻》此正古墅字,田下已从土,後人以其借爲郊野字,復加土字。
又《集韻》演女切,音與。郊外也。
又《韻補》叶賞呂切,音暑。《詩·邶風》之子于歸,遠送于野。協上羽下雨。《左傳·昭二十五年》童謠曰:鸐鵒之羽,公在外野,往饋之馬。馬,音姥。
又叶烏果切,倭上聲。《後漢·隴坻歌》念我所欲,飄然曠野。登高遠望,涕泣雙墮。
又叶常御切,音樹。《班固·西都賦》罘網連紘,籠山絡野。列卒周匝,星羅雲布。
【丈】
丈【子集上】【一部】康熙筆画:3画部外筆画:2画
《唐韻》直兩切《集韻》《韻會》雉兩切《正韻》呈兩切,長上聲。十尺曰丈。《前漢·律歷志》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
又《左傳·昭三十二年》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疏》屬聚下役,課賦尺丈。
又《哀元年》廣丈高倍。《註》壘厚一丈高二万。
又《禮·曲禮》若非飮食之客,則布席,席閒函丈。《註》函,容也。
又長老之稱。《易·師卦》師貞丈人吉。
又朋友尊稱。《長編》富鄭公稱范文正公曰范十二丈。
又釋氏所居曰方丈。《杜甫詩》方丈渾連水。
又《杜甫詩》百丈誰家上瀨船。《註》百丈,牽船篾也。《說文》从又持十。俗加點,非。《正譌》丈借爲扶行之杖。老人持杖,故曰丈人。別作杖,通。